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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2)
根据2016年《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第八项规定,行为人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对于第八项的理论释义应当从"违法"的具体内涵、减少防污设施运行支出的具体手段、违法行为的主观侧面三个方面来进行诠释。同时,在释义基础上,对于本罪的罪过形式、保护法益等作出了学理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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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洋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14-16,67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后,污染环境罪适用已经一年有余,然而一些争议问题仍未厘清,尤其是主观罪过形态以及严格责任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将污染环境罪认定为过失犯罪不存在理论上的不恰切,相反更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没有适用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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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文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4(2):90-93
绿化建设是利用生态的想法(Ecological thinking)来创造人们的生活及工作空间。这样创造出来的健康而舒适的空间,不但不增加投资,实际上更能节能及减少运行费用,并改善空间用户的生产效率。所以在人居环境中引入"生态理念"是势在必行的。生态住宅生态设计是人居环境建设的关键。生态设计意识与住宅生态学已成为各国房产业、建筑业广泛关注的重点。 相似文献
4.
兜底条款作为一项独特的立法技术可以有效地填补法律漏洞。但兜底条款的弹性和概括性特征容易导致司法实务中对其内容与立法目的的理解和把握产生偏差,进而产生诸多问题。对适用污染环境罪兜底条款的88例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污染环境罪兜底条款的适用存在随意性、不合理性、扩张性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适用污染环境罪兜底条款时要注意合理谨慎,遵守既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5.
刘玉川朱歆莹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7,(9):11-12
针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两年来与《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2016年)实施近一年来,在实际的环境监测、环境监察与公安联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第一,在环境违法犯罪证据与证据链方面,建议确认监测人员的检查笔录证据主 相似文献
6.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1)
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中,争议较大的是其他有害物质的认定。物质本身的复杂性、有害物质种类繁多、条文间的二次援引等,直接导致有害物质定义不清。为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应当适当放宽"有害物质"的评判标准,扩大刑法规制的范围;明确行政标准仅具有参考价值,是否属于有害物质应当结合其他事实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7.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6)
"处置"在污染环境罪中发挥着兜底作用,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处置包括除倾倒、排放以外,所有实际造成污染物进入外部环境的行为,但不包括污染物未进入外部环境的行为。从生态学的人类中心的法益论来看,只要处置造成污染物进入环境便破坏了法益,符合司法解释的数量、情节,便应处罚,这不仅未突破结果犯的定位,还兼顾了个人法益。但即便是进入外部环境的处置,也存在违法性较低的情形,因此,存在以但书出罪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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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起,蒋某与佳余等6家化工厂洽商以每吨50元到55元的劳务费负责回收、处理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因回收总量较大,蒋某专门雇佣董某驾驶槽罐车将废酸运输到工业区的某电子厂回收利用。2011年2月开始,蒋某指使董某将共约60吨的工业废酸直接倒入叶兴路一雨水井处,导致废酸从雨水井直接流入河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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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呈现出刑事立法对于预防与从严惩处犯罪理念的贯彻,在回应风险社会诉求的同时,立法价值观、犯罪观、刑罚观层面客观存在的二律背反现象,引发了学界对于刑罚介入边界的激烈争论。本文基于648份污染环境罪判决书,利用回归分析对污染环境罪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缓刑在内的多个判决结果与影响因素间的内在机理进行实证分析。研究表明,污染环境罪刑罚存在刑罚力度整体轻缓,金钱类环境责任序位混乱,将环境修复作为量刑情节考量指引效果较弱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一方面通过宽严相济纾解刑罚适用“轻刑化”之困,并重新区分以危险犯和实害犯为基准的刑罚结构;另一方面通过生态修复规范化建立积极的司法导向,并以此重构罚金刑体系。从而达到犯罪控制与生态恢复双重目的,为污染环境罪刑罚研究添砖加瓦,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犯罪刑罚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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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司墨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2)
《刑法》第338条表面上规定污染环境罪需要以环境行政法及其相关国家规定为前置条件,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依赖于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因而污染环境罪具有完全行政从属性,属于行政犯,"违反国家规定"即为从属性标志。然而,陆续出台的环境犯罪司法解释确立了污染环境罪的自然犯特征,本罪并非纯正的行政犯,在部分情形下即使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应当将行为纳入刑罚的处罚范围。因此,本罪中"违反国家规定"应作分类解释,以便合理规制不同类型的污染环境行为,避免刑法过早介入或滞后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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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环境犯罪治理实践中还存在治标不治本、重惩罚轻修复、治理主体单一等问题。基于此,兼具修复、预防、惩罚功能的多主体参与式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实践中逐步受到关注并推广适用。然而其适用主体、启动运行、落实监督等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尚未明确统一。为此,可以从犯罪学视角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实际适用情况进行剖析,对优化生态环境修复主体责任配置、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程序、强化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监督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扎实有效推进污染环境犯罪治理的进程。 相似文献
14.
正四川南充,在这个名不见传的小城市,小吃特色却并不见得比上海少。我和我的兄弟姐妹们一起在这个城市兜兜转转,领略它的独特环境与风光,感受着川人的热情随和。在临近除夕那几日,那种喜庆欢欣的氛围更是到达了顶点。走在街上,每家店铺都铆足了劲,给出所谓的大促销,并大声开着音响,试图以此来吸引顾客的注意。经过两家店,他们似乎是在比拼,明显能感觉到分贝大了周边的商店一个档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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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中铬污染的生态效应及其防治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从生态效应的角度介绍了重金属铬在环境中的迁移、转化规律,重点论及了铬污染对人体健康厦水生生物等其他生物的影响、对水体自净作用的影响,指出Cr^6+的生态效应远比Cr^3+大的多。目前治理含铬工业废水和受铬污染土壤几种有效方法,旨在引起人们对环境中铬污染的生态效应产生足够的重视和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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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染环境罪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认定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背后原因是在该问题上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上处于空白,学理上也存在缺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对重要作用予以明确。重要作用应从司法实践中归纳分析情节确定,考虑其是否具有特殊职责,是否为单位犯罪提供智力支持等情节。具有特殊职责的员工,为单位犯罪提供智力支持的员工应当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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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生态环境意识、环境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缺陷、法律政策等,同时生态文明建设中面临诸多的难题,如公众参与、生态补偿、环境责任及环境纠纷等,应通过完善立法、执法及司法建设,以及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保障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本文首先通过比较分析生态文明与环境法制的关系,结合我国生态法制建设困境,提出了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的环境法治保障措施,即从立法、执法、司法角度,从而实现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最终实现环境—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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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万方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2)
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突出,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高发,且污染环境犯罪具有手段隐蔽、认定复杂、后果严重、区域特征鲜明的特点,而刑事侦查正是治理此类犯罪的关键环节。为打破案件发现难、调查取证难、地方保护严重、刑罚震慑弱的治理困境,基于侦查视角,在线索反馈、侦办机制、部门协作、专业能力、宣传教育五个方面提出解决之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