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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关于土壤污染治理的立法散见于《宪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并未对土壤进行专门立法,现行立法也尚未对土壤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作出明确的规定。2004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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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土壤污染严重。本文提出,农用地土壤污染是工业排放、农业生产、国家产业发展、农业政策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污染责任人认定难度大,不宜套用欧美等国家场地污染防治中"先确定污染责任人,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的立法思路,更不宜将农户认定为污染责任人,而应采取"先由政府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污染企业确定后,再向其追偿"的立法思路。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应注意农用地和场地污染防治的差异,由政府承担已污染农用地的修复治理责任,将历史性污染与新产生的污染区别对待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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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迫在眉睫.根据我国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和土壤污染及其防治的特点,我国应专门制定针对土壤污染的法律治理土壤污染,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应采取单一的土壤污染整治法模式,土壤污染整治则应采取效益主导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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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山土壤污染的情况非常严重,但缺乏矿山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性法律。美国和日本等国家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完善的土壤保护和矿山土壤防治法律体系,其中有许多做法值得借鉴。本文提出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时应增加矿山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规定,以预防矿山土壤污染并有效治理和恢复受污染的矿山土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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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土十条"提出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并从十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其中,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关注的重点。我国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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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土壤环境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放在与大气、水污染防治同等重要的位置,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启动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十二五"期间,出台了一系列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文件,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制订实施了重金属综合防治规划,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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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国家系统开展土壤污染预防、保护、管控和治理的重大战略部署。文章从污染物来源和土壤污染判断依据两方面探讨了"土壤污染"的概念;提出了我国的"土壤环境污染控制指导值"包括3套指导值,分别为"土壤环境风险筛选值"、"土壤环境修复指导值"和"土壤环境修复启动值",并分析了3套指导值的目标定位、制订策略和执行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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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稀土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必须有法可依。我国稀土资源保护立法路径可从转变稀土资源保护的立法理念、优化立法结构、平衡立法规范、科学合理设置权义责、立法权的理性配置等方面进行,力求确保我国稀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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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土壤污染环境案件实证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土壤污染现象普遍存在,耕地污染需要着重治理;案件所涉当事人农民居多、受教育程度较低;土壤污染刑事案件判罚较为轻缓;地方政府对环境监管不到位;案件的上诉率较高,继而对提升环境审判质量提出了要求。为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土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就此提出加强对农耕土地的治理、探索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责任制度、规范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体制、设立土壤污染罪名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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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法应坚持保存和维护湿地之自然状态的目标定位,遵循保留原则和合理使用原则,与其他环境法律相协调,通过政府管理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和有偿使用机制实现其目标,并通过明确湿地保护的政府责任、管理者责任、破坏者责任和使用者责任来保障湿地保护法律机制的运行。湿地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体例下,应当开展与相关资源立法相并列的湿地保护专门立法,以明晰的湿地概念、明确的湿地保护范围与保护对象为核心完成湿地保护法律机制的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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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湿地刑事立法保护的问题和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湿地保护的刑事立法非常缺乏;在不多的附属刑事立法条文中又有湿地环境保护理念较落后、刑法保护湿地范围狭窄,环境刑法只处罚结果犯、欠缺对湿地危险犯的认识,以及湿地环境刑事责任归责原则上未涉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等问题。本文提出必须从确立湿地刑事立法的恰当方式、明确湿地破坏的刑事责任、完善湿地环境破坏犯罪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和加大对湿地环境破坏的刑法立法处罚力度等方面入手,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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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责任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随着公私法的不断融合与渗透,尤其在涉及公共利益及环境资源保护方面,这两种责任模式的结合更能发挥制度优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无论是传统的公法责任抑或是私法责任都不能"独善其身"。本文分析了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模式、立法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进而指出我国现阶段建立私法操作程序下,融合以政府为索赔主体与环境修复实施、监管主体的公法手段的混合责任制度有利于克服单一责任模式的局限性,从而更好地实现保护公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