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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技术鉴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果关系鉴定和原因力鉴定是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下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及其责任份额认定的关键环节,也是认定中的主要技术难点。本文通过正向推理和反向排除,提出因果关系判定的具体条件;详细阐述同位素示踪法、比值法、标记物法、指纹图谱技术及联合技术等鉴定方法;系统梳理了土壤损害的鉴定程序。并借鉴法医鉴定中的参与度比例和污染溯源中的污染贡献率研究成果,提出原因力鉴定的方法与思路,对于个案中确定责任人及其责任份额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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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中,目前关于土壤污染场地的管理与修复只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缺乏国家层面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统筹规划,造成了污染场地修复责任主体难以认定,从而引发司法不公等问题。因此,必须完善我国的污染场地法律体系,明确责任主体认定顺序。同时在借鉴美国超级基金制度的基础上,尝试建立我国政府性土壤修复基金以解决日益增加的污染场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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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国内外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比较研究,从完善法律法规角度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期为我国进一步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提供决策参考。具体建议:一是从立法角度看,我国对污染场地管理采取专门立法的模式;二是从框架要素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完整有效的配套法规、标准和指南;三是从责任体系看,建议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应明确定义各类责任人在何种情况下承担修复责任;四是从因地制宜的管理目标看,中央政府应制定全国统一的风险管理的政策,并制订指导性的修复筛选值,省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土地规划和开发需求,制定当地的法规和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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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保护》2017,(13)
农用地是最为重要的农业资源,是农产品生产的"第一车间",无论是从污染来源、危害特征,还是防治措施,相较于建设用地等场地,都有自身的特殊性。专门立法应坚持用地与养地相结合,产地与产品一体化保护等原则,设置专章,遵循污染防治规律,设计具体法律制度,以实现农用地可持续利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双重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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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迫在眉睫.根据我国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和土壤污染及其防治的特点,我国应专门制定针对土壤污染的法律治理土壤污染,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应采取单一的土壤污染整治法模式,土壤污染整治则应采取效益主导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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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宗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9,44(3)
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现代化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量污染物排放造成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目前,土壤污染问题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土壤污染防治的理念从"先污染后治理"向"谁污染谁治理"的观念转变,土壤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土壤污染防治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难点,本文对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难点进行剖析,并提出应对策略,旨在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研究指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土壤监测水平落后、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薄弱、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短缺等难点问题,为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应采取以下应对策略:一是开发新型土壤监测技术;二是健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三是加快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开发;四是拓展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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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是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保障农产品安全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进这项工作,5月上旬,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部署,确保今年年底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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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山土壤污染的情况非常严重,但缺乏矿山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性法律。美国和日本等国家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完善的土壤保护和矿山土壤防治法律体系,其中有许多做法值得借鉴。本文提出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时应增加矿山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规定,以预防矿山土壤污染并有效治理和恢复受污染的矿山土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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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安全关系百姓民生福祉、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措施积极防治土壤污染。我国土壤污染立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缺乏专门性立法、整体性保护、系统性预防和全面的责任设置。未来我国土壤污染立法应当坚持"生命共同体"、风险防控和保护优先的理念,科学确立立法模式,拓展规制范围,完善责任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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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和场地污染详查工作的开展,以及化工园区爆炸搬迁等公众事件的发生,工业污染场地修复市场需求逐渐被激发。本文综述了我国污染场地修复在规模数量与运营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的进展情况,提出了场地修复与"地产开发""生态复绿、景观再造""环保设施建设""城市综合功能"等相结合的"场地修复+"利用模式,对我国在土壤污染治理中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双方作用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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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尺度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评价中的标准选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提升区域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价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本研究以太湖沿岸某产粮大县为研究对象,分别基于国家《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与地区土壤环境负载容量对研究区耕地土壤中As、Hg、Cr、Cd、Pb五种重金属进行污染风险评价.结果显示,两种评价方式在区域整体评价结果上趋于一致,却在各类土壤重金属污染程度评价上存在一定差异.有别于"一刀切式"的浓度标准评价模式,土壤环境负载容量法通过"双界面"标准进行污染总量控制,可以在一定时空范围内较为准确的反映外源污染累积变化情况.为提升区域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评价的准确性,建议相关评价在普适性国标的基础上引入土壤环境负载容量评价作为有益补充,继而为县、镇尺度土壤污染责任主体认定与风险控制区划提供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