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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将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首次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也是浙江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确立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人"的原告地位丰富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司法的诉讼实践,同时开启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新模式。履行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重要前提,证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事实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实质要件,环境生态污染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赔偿金额的确定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从诉讼主体权限、诉讼成本、赔偿金使用与监督以及扩展诉讼请求类型等方面予以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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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走入公众视线,最近多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中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就如何协调环境行政机关监管职权与司法诉讼的互动关系、如何突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金瓶颈、如何协凋不同种类处罚之间的衔接关系以及索赔资金使用方案的俞理性等这些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本研究提出了解决之道,希冀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带来一些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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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就清水河污染环境案,准备单独提起诉讼,这是国家公诉机关首次单独介人环境民事违法案件,也是强化环境执法的新举措。检察院提起民事公诉不乏先例,但环境民事公诉曾因环境污染犯罪被附带提起。在现有体制下,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能与强制执法手段之间距离很大。这种现象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域如此,在环境管理领域更是突出。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检察院以公诉人身份介人环境公益保护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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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改革实施方案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作出宽窄不一的规定,实质上是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趋同,因此产生如下问题:跨区域损害事实管辖冲突;增加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难度,尤其在赔偿磋商前置要求下,隔绝以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替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扩张正当性基础欠缺。摒弃致力于科学划分"自然资源""环境公益"和"生态环境"三者界域的传统方法,通过赋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转委托的法定权利,遇有界限不明情形可直接授权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化解彼此间应用隔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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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案件中的责任承担和法律适用——以广州市白云区鱼塘污染公益诉讼案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实践的关注点已经从原告资格问题转移到了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问题,多起生态修复案件的出现进一步推进了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2014年12月,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广州市白云区鱼塘污染公益诉讼案虽然是一件小案,但该案也集中了环境公益诉讼诸多核心问题.本文通过该案,分析了污染转移过程中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承担,污染事件中公共利益的认定,生态修复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文章认为,生态修复作为新兴的、复杂的法律救济手段,司法实践在运用这一手段时面临许多挑战,有待进一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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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高速无锡段沿途村民饱受交通噪声困扰,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举报后向无锡中院环保审判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经双方同意后依照法院的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本文认为公益诉讼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大利器,但类似噪声污染这类并未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直接损害、仅仅是影响到特定人的安宁利益,动用"公器"来维护"私益",是否满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有待进一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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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3日,全国首例由环保部门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侵权诉讼案--大龙潭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昆明市环保局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人(原告),状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和昆明羊甫联合畜牧有限公司.昆明市检察院作为支持公益诉讼人参与了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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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我国司法机关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在气候变化治理的司法应对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对涉碳“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的类型进一步细化,为相关审判实践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但是,我国司法机关要应对真正的气候变化诉讼,还存在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的障碍。构建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司法进路,在明确未来气候变化诉讼的公益诉讼发展方向,发挥气候变化诉讼的政策落实功能,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和环保组织公益诉讼并行发展的基础上,应在既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模式下,从统筹公益诉讼调整对象、扩充适格当事人的范围、明确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违法性标准、改良诉前检察建议制度等方面做好程序设计和司法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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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2017,(21)
对美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理论基础、主要诉讼类型、主要救济方式进行分析,得出美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制度建立在公共信托、私人检察总长、环境法私人实施、环境权以及公妨害理论基础之上。主要形成了公民诉讼、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环境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以及公妨害诉讼四种诉讼类型。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四种有特色的救济方式——禁止令、民事罚金、和解协议以及附加环境协议。通过上述分析为我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提供借鉴:尊重司法与行政的分工;探索建立针对环境保护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强化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建立专门的环境基金制度及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多元化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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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要有新举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支持环保部门有权代表国家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标志着环保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地位的确立。本刊特别约请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孙佑海从环境公益诉讼的角度对此作出解读,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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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保部门可否或应当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这一问题,近来争论颇为激烈。对此,反对者甚多,其主要理由是:环保部门可以通过行使环境行政监管职权来保护环境,完全没有必要多此一举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致造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双重浪费。为此,本刊邀请相关专家为《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进行"必要性"上的说明论证和"可操作性"上的制度设计,以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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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环保法庭受理的案件主要是环境民事私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环境诉讼里,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否关系到环境法目的的实现和环境诉讼程序价值的发挥。文章分析了环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应当遵循的原则,就环境民事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两种类型,分别探讨了举证责任的核心和责任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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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害案件往往呈现出环境公私益相互交织的特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间存在着分离救济、利益保障以及审理顺位的问题,无法对环境公私益进行整体有效维护。因此,需采取相应对策予以解决:一是探索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审理模式,二是扩张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三是明确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审理顺位选择。为了协调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间的关系,平衡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笔者提出了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融合的具体实施方案,以最大限度兼顾环境公益和私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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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我国环境治理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以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切入点,人民检察院成为环境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主体。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当符合环境治理的应然性属性,即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性、生态环境治理的预防性以及环境公共治理的全面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然数量较大,但是不能够充分体现环境治理所要求的属性,这正是环境治理体系中人民检察院角色需要再塑的原因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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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伟康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9,44(4)
中国目前没有对环境权作出具体规定,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亦散见于部分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具体内容尚不完善,也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尤其是能够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方面有待进一步充实,因而导致中国当下在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务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应充分吸收地方实务中的检察机关诉讼和环保组织诉讼,借鉴发达国家公民诉讼等先进经验,构建起公民直接提起诉讼与公民诉权受阻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结合的主体制度,同时完善环保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补充性制度,构建适合于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体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