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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晗 《世界环境》2023,(1):39-42
<正>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不断发展以及工业化不断推进,由此伴生了很多生态问题。我国政府反应迅速,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国民保护环境的意识不断加强,法律不断修改完善,环境保护成为我国一项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在相应法律的支持下进行了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得到了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经验。  相似文献   

3.
磋商作为一种追偿手段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被引入。本文通过对磋商机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功能、磋商的内容、磋商程序、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的分析,对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绿色发展的重大举措。贵州省作为改革试点省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方面,探索创新了第三方组织磋商、公众监督磋商、司法确认磋商协议等积极有效的方式。本文以贵州的实践探索为基础,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法律属性;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原则、程序和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特点决定了仅靠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不可能完全承担有效解决环境纠纷的使命,而必须充分发挥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但由于包括磋商在内的非诉讼方式在效力上缺乏刚性,社会认可度低,当事人双方虽达成协议但事后反悔难以落实的情形屡屡发生,使得大量环境纠纷最终还是依赖法院解决。建立司法确认制度,可以实现诉讼与磋商等制度在效力上的对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达成后进行司法确认,能够大大提升损害赔偿工作和磋商协议执行的效率。为此,可以在现行民事诉讼司法确认制度的基础上,对程序启动、管辖和效力等内容进行适当改造,建立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规则的制定,应在现有司法确认制度的基础上设置一些特殊的程序规则,以保证其简便、高效之立法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属性定位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问题。本文将目前学界中主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法律属性学说归纳为纯粹的民事性质论、公法化的民事性质论、行政性质论三种并分别进行评析。基于行政性质学说的基本定位,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在法律上应定位为行政裁决而非行政合同,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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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  沈世伟  贾进宝 《环境保护》2020,48(11):48-5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是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未从立法层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进行具体设定,磋商优秀候选案例是各省(区、市)对磋商制度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的智慧结晶,包含许多有益的实践经验,但也存在磋商适用情形不清晰、磋商组织形式不规范、磋商协议救济途径单一、磋商次数与时间缺乏统一规定、磋商的社会参与度不够等不足之处。具体而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现实难题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方面,因此,为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未来探索也应围绕这几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损害赔偿制度“重赔偿,轻修复”,伴随着赔偿的范围不清晰、标准不统一的难题,已对生态环境的救济产生不利影响。本文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系定位出发,梳理生态环境赔偿制度的立法发展历程,分析制度进一步构建的现实困境,为其提出优化建议和改革路径,着重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启动条件、诉讼范围,建立统一的评估体系,加快推进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体系化解决环境问题,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目前已经成为环境科学、环境法、环境经济等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热点。本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赔偿权利人、磋商程序、资金管理、诉讼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环境修复后评估等方面所面临的难点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初步解决思路,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以2020年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件为例,从磋商组织形式、公众参与和赔偿协议履行保障措施三大关键要素考察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实行情况,发现磋商实例中存在磋商过程组织形式不统一、公众参与缺失以及履行赔偿协议时司法确认存在不足等规范性问题,并据此提出了健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1.
宋亚容  汪劲 《环境保护》2022,50(9):23-27
本文归纳比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败的典型案例,分析现阶段影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一致的主要原因,提出如下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规则的立法建议:统一规定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优化磋商鉴定评估规则并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事先邀请赔偿义务人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修复方案的编制,对赔偿义务人实行“先赔后罚”和“先民后刑”的责任承担机制。  相似文献   

12.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多的受害人开始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环境污染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増加的同时,司法和理论界对环境污染诉讼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本研究采用文本分析的方法,分析了长三角地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的种类与数量、诉讼请求、裁判理由以及裁判结果,对现今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情况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实现环境损害科学评估、提升法官处理环境案件的能力、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规则与程序四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共同适用于同一起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二者的衔接应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前提,在此基础上,明确磋商失败后转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再次适用调解、和解程序。以诉中调解、和解弥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诉中协商机制的缺失,以诉前磋商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只能诉中调解、和解的补充。  相似文献   

1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经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印发,该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在总结国内试点城市相关工作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的实际分析了实施成效,最后提出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研究指出,首先提升思想认识水平。深化环保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构建系统完整、实施有效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其次强化制度的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要求必须体现出"细、实、严"的理念,需要标准的细、过程的实、监督的严。再者完善赔偿磋商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十分重要,应该明确具体的磋商时间与次数,确保磋商工作高效,应建立在长期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权利人不积极磋商或义务人故意拖延磋商时间等情况下转向赔偿诉讼的机制,以达到及时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目标。磋商过程中磋商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让公众全程知晓磋商的进展,从而也能让公众更好地判断磋商结果的公平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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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了国外核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和特点,分析了我国核损害赔偿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核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一是加快专门核损害赔偿立法进程;二是及时调整核损害赔偿方案;三是加强营运人核损害赔偿能力监管;四是完善核损害赔偿体系;五是推进核损害评估鉴定工作开展;六是适时在高风险移动放射源领域引入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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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对于当前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加快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业已成为巩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将有关政策转变为法律规范以及填补制度性立法缺失的紧迫任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常态化的救济制度,应在法律层面得到系统式创制,立法的核心内容包括责任机制、纠纷处理机制和资金机制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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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总结了国内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介绍了中央最近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基本思路和试点内容。建议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并配套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诉讼、协商与诉讼衔接制度,以及损害评估、资金保障和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等,形成"1+6"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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