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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概念涉及对海洋的生态损害由弱到强依次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资源有偿使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负外部性)、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侵害)。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是广义概念,包括针对"海洋资源有偿使用"的"有偿"、针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负外部性)"的"补偿"和针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侵害)"的"赔偿"。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是海洋生态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上需要进行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的交叉融合研究,实践上需要将它置于生态补偿的总体框架中进行制度政策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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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引发的区域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功能退化等重大不利改变,其实质是个体经济利益对公共环境利益的侵蚀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过程,需采用公法手段综合利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方式使责任者承担修复或赔偿相应修复费用的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赋予特定主体代表公共环境利益进行索赔的权利,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框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由本体与配套制度构成,本体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与范围、索赔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协商与诉讼程序,配套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社会化责任分担机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众参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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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60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管理机制体制不断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综合管理能力显著提升。本文立足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管理现状,重点从强化制度约束性、机制协同性和政策指导性等角度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阐述了陆海统筹的海洋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框架,并提出了构建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核心的海洋生态环境管理分区、建立以氮磷污染物为重点的陆海协同排放管控制度、完善以监测评估为核心的海洋生态监管制度、建立以入海河流和海湾为重点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和完善以海洋生态补偿和赔偿为核心的财政政策等重点任务,可为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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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中,水生动植物资源损害情况、致害因素以及二者之间因果关系的准确判定是确定赔偿并公正判决的基础,对于能否通过诉讼达到修复生态损害、维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鉴于此,本研究通过梳理、分析474件涉及水生动植物损害的公益诉讼案件判决文书,结合前期学者研究和个别案件探究,从鉴定评估的主体、内容、结果三个方面,评析当前公益诉讼案件中水生动植物资源鉴定评估状况。结果发现,公益诉讼中水生动植物资源的损害评估存在评估主体制度不健全、评估标准和规范不完善、评估结果可靠性欠缺等问题。对于上述问题,应当充分考虑水生动植物资源的特殊性,加强评估主体的制度建设、明确并细化评估标准,及规范并落实评估相关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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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认定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科学有效的裁判规则来对服务功能的损失进行认定和量化,同时存在着诸如服务功能赔偿范围不清、计算方法不明等问题.对此,结合法学、环境科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内容,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概念入手,对赔偿范围、计算方法以及基线的确认等实践中的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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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对海洋资源环境重要性认知程度的加深,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资源环境修复成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价值、维护海洋生态与环境功能的重要方式。通过从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问题诊断、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关键内容、海洋生态修复技术方法及效果等方面系统分析了近年来国内外海洋环评和生态修复研究进展,并对近年来我国海洋环评和修复工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需求进行了分析,提出未来海洋环评和修复研究应重点注重和聚焦以下方面:1)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基线、监测技术、全球性影响及生态服务等方面的问题;2)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思路的转变,包括修复目标、修复模式、评估指标、监管技术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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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行政机关第一时间应清除损害并进行评估与修复,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立法规定相对粗糙,难以具有执行力.而《瑞典环境法典》则从本国国情出发制定其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制度,污染发生后环境监督机关迅速进入污染区域调查并制作报告,明确事后治理责任主体,并通过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损害修复应达到的水平并开展损害修复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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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是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实质是政府作为公共环境的管理者和控制者对维护公共环境利益所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政府的环境安全保障义务,政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的核心是政府负有其职责范围内特定的环境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环境安全保障义务间接引发生态环境损害。由于政府未尽环境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并非直接也并不必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所以政府一般仅根据自身行为的可责性及其程度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政府不负有特定环境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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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归属,我国实践中有环保部门主管、纳入国库、纳入法院指定账户、纳入专项账户等不同归属模式,但在其管理与使用方面,我国尚且存在诸如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名称不统一、资金使用系统不透明、社会公众査询难、地方行政机关干预过多、资金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本文拟建议设立"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对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损害赔偿金以及各地方未统一管理的环境保护资金等相关资金进行统筹与规范,以期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制度的完善。为此,需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使用、监督机制,明确环保部门的监督职责,构建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环保组织的监督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并指导基金的有效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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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政策评估是检验海洋政策质量的基本途径,但目前我国海洋政策评估体系尚不健全。针对当前海洋政策评估存在的问题,从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四个方面对海洋政策评估体系的构建进行了系统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海洋政策评估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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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章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并分为下述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是由国家机关对犯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的一种制裁措施。这类违法行为通常较轻微,不足以构成刑事责任。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这种制裁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赔偿国家损失及其他行政限制措施,如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的费用等。民事责任是指肇事者应当负责赔偿因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而对集体或个人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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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的关系造成了海陆交叉污染案件存在适格主体、管辖等争议,且存在两诉协同上的挑战。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在地理概念上的海域,这割裂了同一污染行为下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陆海统筹理念要求打通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联系,以陆海一体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可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陆海一体化调整,以克服陆地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造成的协同问题。具体而言,在海陆交叉污染案件中可以损害发生地为判断标准,当损害发生地在海洋时,则以海统陆,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当损害发生地在陆地时,则以陆统海,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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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面临的生态环境风险形势复杂严峻,严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已成为“十四五”和中长期生态环境保护、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探讨了生态环境风险的概念、分类,系统梳理了生态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损害赔偿等领域的国内外管理经验与研究进展。在此基础上,重点剖析了我国生态环境风险管理面临的痛点与难点问题,从树立生态环境风险法治管理理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管理战略布局、建立生态环境风险常态化管控体系、加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强化经济和社会治理手段助力风险管控、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业务化工作体系等六个方面,系统提出了加强我国生态环境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更有效地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提供决策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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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陆续发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已经成为环境科学、技术经济、环境法、环境经济等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热点。本文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环境损害调查、环境损害基线确定、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环境价值评估等所面临的难点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初步解决思路,以期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政策制定者和鉴定评估人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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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是我国天然草原面积最大的地区,公路为区域最主要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公路建设过程中,临时工程的设置将不可避免占用草原,使原地貌和地表植被遭到破坏。当草原生态环境遭受损害后,公路建设单位理应对损害的草原承担一定的赔偿费,以用于被损害草原的修复。以西藏某公路项目为研究对象,提出了基于ENVI和ARCGIS技术的公路占用草原类型和面积识别方法;在对草原价值构成分析的基础上,探讨适于公路建设草原生态赔偿费核算的理论框架与方法,并通过对普兰县、札达县调查发现,部分受偿牧民因两地赔偿标准差异较大而认为赔偿工作有失公平。据此,文章提出草原生态赔偿费核算所采用的标准应在当地草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同时考虑赔偿主体和受偿客体双方的支付和受偿意愿,增加调整系数,以提高赔偿费的合理性和赔偿工作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