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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单位一职工上班期间上厕所时因厕所地面结冰滑倒,经诊断结果为大腿外侧股骨头碎裂5块。 根据国务院1991年3月 1日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原劳劝部1991年7月 25日的劳安字[91]第2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工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和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设备和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以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工伤范围,单位认为此事故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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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作业中的个体防护概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国华 《中国个体防护装备》2008,(1):26-28,30
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穿(佩)戴的、用以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称为劳动防护用品。它是用以预防工作场所的不安全因素或职业有害因素,避免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用具;是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企业如何选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于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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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健康》1996,(1)
为了正确实施《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就有关条文的应用问题解释如下: 1、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尚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事实上已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企业尚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也适用本条例。 2、《条例》中所指的“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包括职工虽然不在劳动工作岗位,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也包括虽不在生产区域内,但是在执行领导交给的任务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内发生的伤亡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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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现有一问题向贵刊咨询 ,请予以答复。我公司一名船员于2000年9月12日上午10点钟左右(接班前)到船队领取工资 ,拿工资后下楼时 ,由于不慎 ,左脚踩空 ,由二楼摔下一楼 ,当时感觉还好 ,遂于11点钟上船接班 ,接班后感觉左脚疼痛 ,就睡在床上休息 ,直到下午16点钟左右 ,左腿痛的厉害 ,在同船职工的帮助下去医院检查 ,检查结果为左腿膑骨骨折。根据国务院1991年3月1日颁布的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的解释 ,“工伤是指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和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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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不安全是相对的概念。如果把安全描述为平静、正常、没有事故,那么,发生了事故一定是不安全的。因此,事故与安全生产也就是相对的事件了。这里所述的事故是指发生在生产过程中,违背人们意愿且又失去控制的事件.具体到生产活动中,事故总是要构成人体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虽然人们并不希望发生任何事故,但是事故却总是在人们对危险因素控制不力、危险趋势不可遏制后而突然发生的。从事生产活动,随时随地都会遇到、接触到多方面的危险因素.一旦对危险因素失去控制,必将导致事故。因此,本从对人和管理两方面去探讨事故、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以揭示事故发生的规律。提出防范事故的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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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也可作为险性事故或无伤害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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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伤社会保险是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所以《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这是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保障的一项重要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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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70%~80%的事故是由于职工思想麻痹,有章不循,习惯性违章造成的。习惯性违章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为了图快图省事,违背安全规程要求,从事作业。在生产过程中,职工知道设备有缺陷,也明白违章操作是不安全行为,但总想闯一关,心怀侥幸,不愿接安全规程去做。结果,轻轻松松放过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机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给国家、企业和个人生命财产带来损失。在企业安全检查中,经常会发现工人在工作场所不戴安全帽,登高工作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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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体防护装备》1996,(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