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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收到编辑部同志寄来的题为《怪哉:执法机关竟给“生死合同”公证》的读者来信,提出了发人深思的问题,有必要对所述错误行为予以匡正。 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和发展,法制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进一步加强,合同这一古老的契约代名词开始引起各界的重视,成为经济领域中用以保障生产、维护经济利益、减少纠纷的重要手段。经济的发展与法制的健全是同步的,各种合同在保障正常的经济交往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也有一些非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损害社会和公民的利益。“生死合同”就在其例。 目前,有些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一些乡镇企业,在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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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每天都在“上演”着,因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众多。那么,他们是以何种罪名被判处刑罚的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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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九十七条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沪府 [1995]第 18号令 )第三十四条均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二、第三条则已具体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 ,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一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 ,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 5%的赔偿费用。(二 )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 ,应按国家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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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对黑龙江省宝清县境内的十多个国营、集体、个体小煤矿调查时发现,绝大多数矿签订的用人劳务合同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这些矿录用的工人绝大多数是当地农民和外地流入人员,矿方在与他们签订劳务合同时,不顾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竟然在合同上签订了生死条款:因工死亡,一次性付给死者亲属2000元至3000元不等,双方签字画押,并写明永不反悔。 问起为什么签订这样的合同时,矿方竟作出这样的回答:“煤矿不知什么时间会出事,不签订生死合同能行吗?我们签合同是周瑜打黄盖,双方两相情愿,谁也没逼谁。” 被录用的则说:“不签生死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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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有各种各样,但在诸多隐患中人的隐患是最大的隐患。化工企业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绝大部分都是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在管理层,安全投入不足、现场监管不力、责任落实不明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在生产一线,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业务知识不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在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从培训、教育入手,全面提升化工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近年来,海安县化工企业实现了“无泄漏、无爆炸、无伤亡”的“三无”监管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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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视企业安全生产,就会导致工伤事故屡禁不止。通过调查发现,在众多的伤亡事故背后,大都徘徊着“生死合同”的幽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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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一些生产单位,在发生事故没有造成很大影响或者没有发生伤亡后,便绞尽脑汁地向上级管理人员展开“软”攻势,采用攻心的方法、妄图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使事故处理不了了之,这为今后的安全生产埋下了重大隐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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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一些私营企业、承包租赁企业和乡镇企业出现了一类“生死合同”。就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在工作中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致伤残,甚至死亡,企业概不负责。上海一女工不慎将胳膊卷进打包机,造成严重肌腱撕伤,一条胳膊从手腕至肩部裂开尺把长的口子。根据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不仅医药费全部自己承担,企业还以此为由予以辞退。根据北京市1988年初的调查,个体工商户雇工15206人中,有60%的工人因工伤残得不到任何待遇,有的只给伤残者发几十元钱就算了事。这些例子都说明,明确工伤的法律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宪法,我国形成了一整套劳动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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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致害原因不同会出现不同的情形,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种: (1)雇工在完成本职工作时,因用人单位的故意或过失,导致雇工伤亡时,用人单位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里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在用人单位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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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一、都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二、主观上都属于过失犯罪。三、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两种罪的不同点是:一、犯罪的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者是群众联合经营和个体经营的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交通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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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伤抚恤补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李友淦70年代初期,工业发达国家对工伤抚恤补偿开始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发生工伤事故后,对伤亡职工及其家属的抚恤补偿不论业主对事故发生有无责任,都应当承担抚恤补偿责任。在此以前各国都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对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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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一些生产单位,在发生事故没有造成很大影响或者没有发生伤亡后,便绞尽脑汁地向上级管理人员展开"软"攻势,采用攻心的方法、妄图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使事故处理不了了之,这为今后的安全生产埋下了重大隐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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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一种无法律效应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表现为:或是违背了法律政策的规定;或是采取威逼、欺诈手段,迫使当事人订立;或是有失公允,侵犯当事人的权益。由于下岗人员求职心切,加上缺少法律知识,往往可能掉入某些无效合同的陷并,从而吃亏上当,利益受到侵犯。君子协定由于是亲朋好友介绍,双方或是口头约定,或是仅限于工资报酬、劳动者义务的简单合同,这种“君子协定”一旦发生纠纷,由于合同过于简单,用人者按自己的意愿任意解释合同,就业者有理难辩。责阿姨到黄河路某个体餐馆当“下手”,讲好600元一个月,但到拿工资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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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