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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仲裁时效是权利人通过申诉程序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保护其劳动权利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权利人请求,劳动争议促裁委对其劳动权益予以保护,对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予以裁决强制执行。如果权利人不主张权利,在申诉时效届满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对权利人的劳动权益不再加以保护对义务人的义务,也不再强制履行。  相似文献   

2.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时效,即指在法定时期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申诉时效,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当事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则丧失通过仲裁程序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
劳动争议仲裁中争议问题最大的莫过于申诉时效了。劳动争议申诉时效属消灭时效。消灭时效的性质决定了起算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法律规范的不同规定和实务中人们对此的不同理解进一步引起了歧义,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有必要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4.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当事人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1 申请仲裁与撤销仲裁申请 ,变更仲裁申请的权利。申请人有权直接申请仲裁 ,变更或放弃申请。2 仲裁答辩权。承认或者反驳仲裁申诉人申诉请求的权利 ,即应诉权 ,答辩权 ,承认或反驳权。3 提出反诉权。被诉人有权就同一案件向同一仲裁机关提起对申诉人的反申诉 ,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4 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律师。5 要求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的权利。6 申请回避权。7 参加开庭审理权。8 自行和解权。9 要求或拒绝调解可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10 …  相似文献   

5.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5条的解释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字义的理解上是不同的(参见拙作《关于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几个问题讨论》,《中国劳动》2004年第7期)。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造成人们对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起算存在不同的理解,以致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同审级的法院)出现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本文拟就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起算时间略作讨论。  相似文献   

6.
工伤认定并评定伤残等级以后,工伤赔偿的项目和金额成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这类争议多数表现为劳动者的合理要求被用人单位拒绝,不得不通过仲裁或诉讼渠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这类争议的处理程序及原则都已规定得十分明确,实务中也没有很多争议。但也有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例如,用人单位同意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赔付给劳动者27万元,  相似文献   

7.
工伤是劳动者在从事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内容所遭受的伤害。工伤赔偿是民事侵权案件的一种。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在向有关单位进行索赔时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单位本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对劳动者又构成了一般民事侵权,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这样就出现了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数个法律规范有数个不同的民事责任,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时有数个不同请求权的保护,即请求权竞合问题。由于各种请求权的着眼点各有不同,尽管救济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行使哪一个请求权,其结果并不完全相同。权利人究竟如何行使何种请求权,司法实践如何根据立法本意,对劳动者的权利主张给予充分的救济,这是目前工伤争议案件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8.
《中国劳动》2005年第6期刊登了李晓明《应该依据哪个法律法规认定时效》一文。该文中提到:职工余某被用人单位除名,单位未向余某送达除名书面材料,时达7年多后,余某要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撤销用人单位的除名决定。该委在对案件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第82条和其他相关法规、文件有关条款规定,认定申诉人余某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受到侵害,而且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已超过法定申诉时效,故该委裁决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该案进入到二审时,被二审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之后,  相似文献   

9.
为了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快立案、快办案、快结案,体现公平、效率,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简易程序》《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实施便民劳动仲裁意见》.山东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在案前调解、立案、审理和仲裁文书的制作与送达等全过程中实施19条便民措施,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仲裁便利和知情权,体现劳动仲裁的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10.
刘某系山东省东营市某公司农民工,2004年7月15日在上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死亡。刘某父母早亡.无妻子、子女.近亲属中只有胞兄一人。刘某的后事全由其哥哥操办。2005年3月25日,刘某的哥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年5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刘某的受伤属工伤。其兄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刘某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6万余元。  相似文献   

11.
去年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某单位“三期”内的女职工王某 ,因被单位除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等规定 ,申请劳动仲裁。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保护“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莱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到职工申诉后 ,立即立案审理 ,以最快的速度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 ,依法公正予以裁决 :因王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给予除名处分 ,行为合法 ,处理得当。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维持原单位的处理决定 ,王某败诉了。作为“三期”内的女…  相似文献   

12.
一、禁止强迫劳动,曾三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我国宪法赋与全体公民的一项权利。根据这一权利,劳动者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抵制各种侵犯自己劳动权益的非法强制劳动行为。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上述规定不难看到,尊重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绝对禁止各种侵犯劳动者劳动自由权的行为,是我国法律的基本立法精神。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规…  相似文献   

13.
邹顺全工伤之后单位两次通知其上班,但他未上班,也未向所属公司报告病况及出示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公司以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邹顺全以职工在医疗期内,除非有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主张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14.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做好下列准备 :一、明确该争议是否属于仲裁管辖以及申诉时效期限是否超过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必须首先要明白争议的事项属于哪个机关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即我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与职工之间 ,或者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之间 ,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  相似文献   

15.
有这样一个案例:安徽省某市一家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拖欠职工下岗期间生活费、欠缴社会保险费,以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律为3年为由而拒绝老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等问题,职工张某等30多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张某等30多人又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  相似文献   

16.
正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直争议不断。2017年,江苏省与浙江省分别出台文件,对超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属性、是否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这类劳动者争取工伤权益提供了有效依据。  相似文献   

17.
潘建波 《劳动保护》2000,(12):33-33
最近 ,连续遇到几起在工伤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 ,上诉到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判决后劳动者享有的经济利益与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的经济利益出现了较大的差异。这究竟是为什么?国家有关部门多次要求各地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出现上述差异 ,怎样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处理相同的案例法律是否是平等的?这些问题都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工伤事故发生后 ,在一般的情况下当事人是有一定责任或过错的 ,在工伤赔偿方面 ,如何来认定责任或过错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 ,由于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系统所认定的依据及…  相似文献   

18.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在合法企业上班出现伤亡事故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但在非法的“黑“企业打工出现伤亡事故则享受不到相应的工伤待遇。近日,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出台相关意见,明确劳动者在“黑“企业打工出现伤亡事故时,伤残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请赔偿。  相似文献   

19.
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和核心内容是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或者从事职业活动中为了保护自身健康不受职业病危害,有权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也包括要求用人单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上  相似文献   

20.
摘要:建筑业业务外包是建筑业分工协作的客观要求。对外包用工发生事故伤害索赔时,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着交叉、重合,对事故伤害的性质、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赔偿项目等所作之规定均存在种种不足之处。因此,将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适当分离,扩大现行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明确规定外包用工的各方之间对劳动者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比勉强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为有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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