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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考察、对我国立法现状的分析以及对我国立法可行性的研究,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我国应该借鉴各国的通行做法,同时立足本国实际;既要保障诉权的行使,又要规制诉权的滥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要引入“禁令判决”,还应当设立国家治理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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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特别是环保公益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无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是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和救济环境公益的重要和经常使用的法律手段。作为一种环境司法救济.它可以有力地弥补环境行政执法手段之不足.有效地制止环境侵害行为.从而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促进社会公平,值得大力推动。本文探讨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内容和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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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20世纪70年代源于美国的一种新的诉讼形态。具体而言,就是原告并非出于自身利益受到侵害,而是以环境的社会公益可能受到侵害为目的,以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者或许可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政府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请求判决停止开发利用行为或宣布行政许可无效的诉讼。具有代表性和开拓性的环境公益诉讼是1972年在美国发生的塞拉俱乐部诉内政部部长莫顿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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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表现为公共利益代表主体、责任主体的多元化等。各类主体的复杂叠加给环境司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带来了不少挑战。本文以"常州毒地"环境修复案为研究对象,对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代表公共利益时的关系定位,污染者与政府在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时的责任边界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费用风险的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环境修复法律制度起到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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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基本形式和有效途径,也是最后屏障。从国内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出发,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提出了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立法建议,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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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要将其规定真正实施,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未作为一种诉讼类型,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仍未明确,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具体规则,民间环保组织可能会无意愿或者无能力提起公益诉讼,司法体制改革滞后可能会使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而且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也缺乏必要的衔接。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清晰界定并逐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升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能力,稳步推进环境审判体制改革,制定和健全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配套与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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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环境方面的侵权和诉讼纠纷不断增多。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环境侵权更需要立法加以保障并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而传统的救济方法难以达到这一目的。为此,有的学者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种新型制度。本文拟从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概念出发,着重讨论其诉讼主体范围以及制度设计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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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多侵害公众环境权益事件的频频发生,有些甚至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迫切需要。但中国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立法规定上存在缺陷,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应该赋予环境保护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公民、环保社团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展,来维护我们公众的环境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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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8年4月22日,在第49个世界地球日来临之际,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和广东省社会工作协会指导,广东省社会工作协会社会创新中心、环保公益委员会及广东省内多家关注环境保护、社区公益发展的社会组织共同发起举办的"首届社区环保公益论坛"在广州拉开帷幕。此次论坛以"新时代美丽社区——共探社区环保联动之路"为主题,举办了1场主论坛和3场平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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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了许多侵害公众环境权益的事件的发生,有些甚至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迫切需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我国现在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的立法规定上存在缺陷,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应该赋予环境保护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公民、环保社团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扩展,来维护我们公众的环境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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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发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遭遇起诉尴尬,被宁夏两级人民法院裁定以不符合原告资格为由而不予受理,是中国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面临障碍的一个缩影,说明了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在历史语境、法律适用与立案受理以及区域法院之间存在认定偏差,需要加强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实践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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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环保法庭受理的案件主要是环境民事私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环境诉讼里,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否关系到环境法目的的实现和环境诉讼程序价值的发挥。文章分析了环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应当遵循的原则,就环境民事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两种类型,分别探讨了举证责任的核心和责任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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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主要目的不是通过诉讼解决环保问题,而是增加公众监督的手段和途径。通过公益诉讼,一方面加大了对企业的监督,加大了对政府环保责任的监督,另一方面,对全民也是一个法制宣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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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广义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的初始阶段面临诸多挑战。从矛盾内外因双向视角看,该资格的赋予既无法解决地方政府权力扩张的问题,也容易对其他环境诉讼权利主体行使诉权产生阻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资格的设立应当保持与《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高度统一,方能使法律与国家政策规定之间不会相互冲突。因此,应以“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为视角,并以环境公益生态分层为补充,构建合作竞争机制下优化配置环境公益类诉讼主体资格资源的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