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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05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之后,2008年2月,浙江又出台了《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生态补偿制度建设更上层楼。至此,浙江已基本建立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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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生态补偿条例》是建设生态文明和法治中国战略决策的具体实施之一。生态补偿概念的界定是生态补偿立法的理论前提。《生态补偿条例》的结构安排应当满足我国生态补偿实践的制度需求,对生态补偿领域、标准、方式、资金等问题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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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创新路线图——《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解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2016年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意见》已全文发布,这是我国首份针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国家文件,是全国各领域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行动纲领。本文深入总结了2005年以来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践,认为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等方面均取得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意见》的出台正逢其时,为我国生态保护补偿绘制了制度创新路线图,为今后生态保护补偿具体行动提供了目标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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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三十”节能减排、“生态补偿机制”以及“区域禁限批”是我省环保工作的三大亮点。2009年5月7日,省环保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省政府4月27日出台的《河北省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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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印发实施,标志着中山市成为广东首个制定统筹型生态补偿政策的地级市。近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这标志着中山市成为广东省首个建立基于区域综合平衡开展资金筹集模式生态补偿机制的城市,也是新《环境保护法》颁布后广东首个制定统筹型生态补偿政策的地级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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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补偿的法治保障明显滞后于生态补偿实践。完善生态补偿的法治保障,实现生态补偿政策的法律化,重点和焦点是制定专门的《生态补偿条例》及其配套立法,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作,框架规定与具体项目的配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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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黄河保护法》)是一部针对黄河流域的基础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专门法律,其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目前黄河流域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河保护法》颁布后,这些实践可以进一步扩展范围和深化发展,建议在省际、省内生态保护补偿和水权交易等方面强化法理研究,通过法律制度识别和界定多方利益主体的关系、确定相关主体的权利边界并建立利益协调机制,进一步探索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和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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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历程及展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通过回顾我国生态补偿的政策与法律实践,分析生态补偿的体制与财政机制,指出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制定《生态补偿条例》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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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出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为推动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1+N+X”要求的专项规划,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规划》提出要推动建立黄河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鼓励排污权、用水权交易等市场化交易。基于此,本文分析了黄河流域水资源环境“体弱多病”的现状以及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实施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整合水权和排污权交易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创新,并建议探明流域区域间用水和排污的响应关系,实现水资源“量”“质”双重补偿;统筹考虑时空差异及决策目标、原则,指导补偿额度科学核定;构建集成水权分级交易市场,推动资源环境禀赋自驱式流转;建立综合交易管理平台,完善流域协同治理机制。为加快形成黄河流域各省(区)共抓黄河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工作格局,实现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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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东江源区域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启动仪式在江西安远召开。据了解,《东江源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也将随之施行。根据《方案》内容,东江源区域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资金来源为中央、省,市、县级政府财政每年一定数额的生态环境补偿资金;另外,由国家协调建立一种流域上下游区际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这一机制提出.广东省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中安排1.5亿元资金,用于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由此,生态补偿话题再次成为社会谈论热点。专家指出,从法制社会的角度讲,生态补偿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一种制度,而从这一角度而言,目前我国尚无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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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回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苏州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一年多来,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出台配套措施,积极实施各项措施,明确重点,突破难点,生态补偿初显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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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卫平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8,(1)
生态补偿所涉利益范围的复杂性、生态补偿系统的整体性决定了生态补偿需要中央进行单独立法。生态补偿立法理想的模式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补偿法》的形式制定出台。该立法体例有利于实现环境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也符合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划分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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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减排要列入政绩考核,生态补偿金制度法制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划定环保重点监管区……2009年5月27日,《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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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条例》对珠海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覆盖面较广泛,并具有多处全国"首次"的创新亮点,如首次落实《决定》中"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求,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近日,珠海市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作用,率先在广东省立法出台首个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珠海市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紧密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时通过立法形式把相关部署和要求在珠海予以制度化和法制化。其中,以法规形式明确各类主体功能区管理要求、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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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新近印发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是我国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一个里程碑式的重要文件,是我国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顶层设计。本文对该行动计划进行了解读,认为该计划标志着我国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框架的形成。这一政策框架的核心是促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并基于此提出了我国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九种主要形式。该政策框架在资源开发补偿、排污权交易与减排补偿、碳交易与碳汇补偿和绿色金融等四方面有创新。该行动计划明确了政府在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的角色定位,为基层政策创新提供了无限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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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可有效缓解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基于2010—2020年阿勒泰地区土地利用数据,运用当量因子法计算研究区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ESV)并进行时空变化分析,引用修正后生态补偿优先级指数对阿勒泰地区6县1市进行生态补偿区域空间选择,并计算生态补偿额度。结果表明:2010—2020年阿勒泰地区草地、耕地、水域、建设用地面积增加,林地与未利用地面积减少。2010—2020年总ESV呈现降增交替的波动变化,整体减少0.85%,林地ESV降幅最大,单项功能价值量占比最高的为调节服务。阿勒泰地区生态补偿理论总额度为60.05亿元,修正后生态补偿(补偿额占总额比例)优先顺序依次为青河县(21.60%)>布尔津县(18.33%)>吉木乃县(10.46%)>哈巴河县(11.43%)>阿勒泰市(10.99%)>富蕴县(14.12%)>福海县(13.07%)。基于研究结果,从发挥政府作用、健全法律体系、拓宽资金渠道、创新补偿方式及规范补偿方与受偿方等方面提出完善阿勒泰地区生态补偿的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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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谈谈地方环境保护立法任国友,吕文艳湖北省环保局《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4年12月2日由湖北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该《条例》是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建立与完善形势下环境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