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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可行性
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排污单位(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公司)和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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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显。不少地方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受害者得不到及时合理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利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善后处理,有效地减轻因污染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利于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促进企业与社会平稳发展,推动建立环境管理社会化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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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Enviromental Pollution liabillty Insurance)目前尚无统一定义.根据保险法基本原理,它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排污单位(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公司)和第三人.排污单位因为污染事故等原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可能巨大,甚至排污单位可能无力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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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国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运用已经十分广泛。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瑞典等发达国家,以及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其中,美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工程保险的一部分,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涉及到该险种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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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简单地说,就是企业缴纳保费,污染事故损失由保险公司埋单.利用保险工具防范处置环境污染事故,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发挥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环境风险管理,使污染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实施这项制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依靠市场手段的长效环保机制,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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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的内涵排污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往往会给周围环境以及他人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排污企业常常需要支付巨额资金赔偿受害人。而如此巨大的赔偿金和治理费用对企业来说往往是难以承受的,于是环境责任保险应运而生。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它要求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时,就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环境责任保险的意义重大环境责任保险对企业主要有三点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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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飞琼 《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08,28(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非故意的原因形成污染,进而造成第三人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就被保险人由于此类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进行损失填补的一种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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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环境污染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面对这刻不容缓的局势,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也逐渐发展起来。但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初级发展的阶段,各方面的立法和规定都不太健全,想要通过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经验十分匮乏,在发展环境责任保险方面面临着不小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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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环境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时有发生。本文对环境污染纠纷调处中常常碰到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初步解决办法。一、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即谁污染,谁治理,谁赔偿。若发生赔偿污染纠纷,“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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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突发故障,污水漫入农田造成农民损失,大批农民围厂堵门要求赔偿,老板四处筹钱焦头烂额……随着污染事故频发,如何避免这一幕频频上演备受关注。除了污染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是否也要纳入绿色保险范围?近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与广东省保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在广东省全面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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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造成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不能及时、充分、有效的获得赔偿,而且污染企业难于承受金额巨大的损害赔偿责任,借鉴国外有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实行一系列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等制度来解决环境污染受害人需要赔偿而巨额赔偿使污染企业难以承受的问题,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真正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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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环境法解释与制度构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环境污染损害救济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救济机制的必由之路。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真正建立和运行,需要运用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和思想对传统责任保险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和构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合理贯彻环境法的理论思想,运用风险预防、生态正义之理念,环境污染损害救济、环境权等理论思想进行理论诠释,在保险方式、责任基础、承保范围、赔付范围及赔偿限额等方面构造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以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风险预防、损害救济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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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运用保险机制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一种有效途径.本文结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历程,探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机制,基于我国发展实践分析赔偿机制运行面临的诸如环境污染损害难以量化、保险费率难以厘定等瓶颈问题,提出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水平、营造发展社会氛围等相关建议,以期为有效推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