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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例的事故责任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以下六种行为之一的,对事  相似文献   

2.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同时,条例对事故发生后的上报时限和具体内容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同时,条例对事故发生后的上报时限和具体内容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安全与健康》2007,(6):25-25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5.
时事     
《现代职业安全》2007,(5):14-14
国务院近日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处理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布。草案还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事故调查组成员、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这个条例必将成为实施事故责任追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武器。  相似文献   

6.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仅要依法报告事故信息,还要同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保护与犯罪嫌疑人控制等措施。为了保证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灾、控制事态发展和组织事故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7.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仅要依法报告事故信息,还要同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保护与犯罪嫌疑人控制等措施.为了保证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灾、控制事态发展和组织事故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8.
《吉林劳动保护》2014,(4):12-12
<正>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近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发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生产经营单位  相似文献   

9.
1月10日14时,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笏山金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井下22名工人被困失联.但企业向栖霞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时,已经是次日20时,迟报时间长达30个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事故单位负责人在接到现场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地方政府部门上报事故信息.这一规定,是为了政...  相似文献   

10.
要闻     
《劳动保护》2004,(9):42-43
国家局规定重大事故6小时内上报本刊讯 8月11日,在全国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座谈会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关于发生事故后进行事故快报的意见,要求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快报的范围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飞行、农用机械和渔业船舶伤亡事故和其他有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规定报告: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度统计机构;一…  相似文献   

11.
《安全》2014,35(11):63-65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相似文献   

12.
省安监局日前强调,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报送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  相似文献   

13.
为进一步做好报告和查处特别重大事故的工作,搞好安全生产,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全国安全生产中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通知如下: 一、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要抄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对特别重大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待进一步调查的事项,要及时续报。 事故调查结案后,负责组织查处的地方和部门要向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  相似文献   

14.
《江苏劳动保护》2006,(7):11-13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并派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调度。  相似文献   

15.
资讯     
安监总局:事故单位影响调查罚款上限为500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17日公布,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如何处以罚款进行了细化。  相似文献   

16.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专门就事故责任追究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的有关规定,涵盖了事故责任要件、事故责任主体、实施法律制裁等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我们全面、准确地把握。一、确定事故责任的要件《条例》规定,对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论是事故发生单位还是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凡是实施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相似文献   

17.
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旌行。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废止。《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相似文献   

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  相似文献   

19.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组织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复结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20.
资讯信息     
《安全与健康》2007,(8):23-24
安监总局: 事故单位影响调查罚款上限为500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17日公布,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如何处以罚款进行了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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