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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博弈是当前中国转型发展的必然表现,政府作为环境保护主体行为的博弈性是现阶段中国式分权的必然结果。本文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源雾霾治理为研究对象,提出中国式分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委托代理框架下雾霾治理的基本假设,尝试从环境规制执行视角对中央指导、地方响应和企业执行的理想化"合作"博弈提出解决方案。以此构建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三方非合作演化博弈模型,借助数值模拟技术对中央政府调控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实现理想演化博弈均衡的政策工具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中央环保督查行政管制、"奖优罚劣"的专项转移支付、环保履责不力的政治处罚和环境保护税收留地,这些环境规制政策工具能够解决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在雾霾治理集体行动中存在的目标不一致性问题。具体来看,中央环保督查强化了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在专项转移支付和环境税收收入"奖优罚劣"的规制刚性。三种政策工具的组合使用使得污染企业走向执行减排的演化稳定策略,而地方政府的演化稳定策略是不监管。将环保履责不力的政治损失纳入地方政府效用函数,震慑于中央政府政治处罚,监管成为地方政府的演化稳定策略,而环境保护税收收入全部留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摊薄地方政府政治损失。进一步研究表明,对于治理成本的预期是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治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为了实现雾霾治理理想演化稳定均衡的帕累托改进,中央政府需要增强中央环境管理集权,避免地方环境规制失灵;扩大中央环保支出范围,建立地方减排补偿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环保履责,提高环境税征收标准;支持企业环境技术创新,引导公众第三方监管。  相似文献   

2.
研究公众参与雾霾治理和地方政府规制污染企业减排的策略选择对于"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基于一个公众以健康损失和迁徙损失为代价要求地方政府规制污染企业减排的"公众不参与,政府不规制"囚徒困境博弈模型,然后引入中央政府环保督查和公众参与第三方监管,构建中央-地方-公众三方非合作演化博弈模型,借助数值模拟技术对模型收敛于理想"合作"演化均衡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中央政府能够以环境行政管制调控地方政府不规制行为与动机,公众参与的第三方监管作用以改变地方政府理性预期为前提,系统能够实现"中央给压力,地方来推动,公众都参与"理想演化稳定均衡。进一步研究表明,对于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策略影响公众第三方监管可完全替代中央政府行政管制作用,有助于形成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政府"中梗阻"问题的共同制约机制。新时期,为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合作"治理模式,中国环境管理需要形成生态文明理性预期,建立环保督查长效机制;强化地方治污监督责任,落实企业主体治污责任;保障公众参与法律途径,完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3.
文章基于最优契约设计视角,剖析了地方政府的最优环境规制及其波动,并讨论了当地居民作为第三方引入的作用。首先,利用委托代理模型构建了以地方政府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并满足地方政府和企业激励约束条件的最优环境规制契约,该契约表明当保持地方政府高环境规制水平时,地方政府和企业处于同等地位,根据各自的收益分配来决定责任分担的比例,并与二者各自获得的中央政府的奖励比例一致,同时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生产活动和环境保护活动都不进行经济激励。其次,讨论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在中央政府强力介入、环境污染事故影响减弱和影响完全消失三个典型时期的周期循环波动及其机理,结果表明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由于中央政府的强力介入,地方政府选择高水平的环境规制,这时企业生产努力水平和产量都较低,但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概率也最低;当环境污染事故影响减弱时,地方政府即使无法获得额外收益,也会通过相对降低环境规制水平来增加企业产量,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概率随之增加;当环境污染事故影响完全消失后,地方政府为获得额外收益和完成中央政府的经济考核,会选择低水平环境规制,企业的产量达到最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概率也最大,直至环境污染事故再次发生,进入下一轮的环境规制波动周期循环。再次,将当地居民作为第三方规制引入地方政府环境规制中,得到包含第三方监管的最优环境规制契约,最优契约的关键就是地方政府要确定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对当地居民的收买成本,第三方规制的引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烫平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的波动。最后,从解除地方环境规制部门与地方政府的隶属关系以保持地方政府环境规制部门独立性、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以保持企业独立性和建立包含当地居民或者社会团体的第三方环境监管组织三个方面提出减小中国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波动、实现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最优契约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4.
企业环境污染行为能否在根本上得到遏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对环境政策的执行力度。以往研究更多地关注了地方政府放松环境管制对企业污染行为的影响,而尚未关注地方政府环境管制动机增强后会对企业绿色创新产生什么影响。文章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外生政策冲击,研究了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引致的地方政府治理动机变化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基于2004—2018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运用三重差分(DDD)分析法,通过比较新标准实施前后、试点城市相对于非试点城市、重污染行业相对于轻污染行业,企业绿色发明申请量是否变化来检验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压力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1)2012年新标准第一阶段方案实施后,74个试点城市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压力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挤出”效应显著高于轻污染企业,并且经过稳健性检验结果依然稳健。(2)经异质性分析发现,2013年新标准第二阶段方案在190个试点城市实施后上述“挤出”效应不再显著;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压力对国有重污染企业产生的“挤出”效应更为显著;将第一和第二阶段实施方案引入同一模型进行整体分析后上述研究结论依然稳健。(3)从影响机制来看,新标准实施引致的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压力增大对企业绿色创新产生的“挤出”效应是因试点城市重污染企业大幅增加环保投资而挤占了绿色创新资源而导致的,在第二实施阶段,试点城市重污染企业不再大幅增加环保投资后,对绿色创新的“挤出”效应也不再显著。这意味着,中央政府制定合理的环境规制可以有效激发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动机。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环保补助和绿色创新资源支持,以有效缓解因企业大幅增加的环保投资而挤占的绿色创新资源。  相似文献   

5.
将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困境归咎于政府部门环境规制行为的缺失,无法解释当前环保高压下环境污染问题为何依然频发。本文将隐性经济纳入分析框架,构建了基于连续时间的地方政府与企业污染治理微分博弈模型,研究我国环境治理困境。考虑非产能预估和产能预估两种情形下的博弈主体的效用差异,得到了地方政府、污染企业各自的反馈均衡策略,研究发现:忽略隐性经济的存在,会高估政府环境规制实际作用效果;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强度的提高和对污染企业超标排污行为的处罚,虽然能够减少官方经济活动造成的污染,但是却会加大隐性经济生产规模,导致企业污染行为向隐性生产部门转移,造成表面治污的现象;社会第三方举报概率和地方政府对企业隐性经济活动的惩罚力度处于高水平时,环境规制强度的提高对隐性经济的影响会减弱;产能预估状态下,我国实际污染状况得到有效抑制。同时,本文借助数值仿真发现,虽然产能预估可以改善环境状况,但是必须保障产能预估准确基础上,才有可能被政府部门采用。为突破当前我国环境治理困境,地方政府提高环境规制强度时,应构建畅通的公众诉求渠道,借助社会力量对企业隐性经济生产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政府进行环境管制过程中,经济惩罚为辅,凸显刑事处罚,避免企业为弥补政府经济惩罚造成的利益损失,而进行隐性经济生产;建立健全产能预估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生产企业上报实际产能,扭转地方政府信息劣势,保障产能预估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6.
将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困境归咎于政府部门环境规制行为的缺失,无法解释当前环保高压下环境污染问题为何依然频发。本文将隐性经济纳入分析框架,构建了基于连续时间的地方政府与企业污染治理微分博弈模型,研究我国环境治理困境。考虑非产能预估和产能预估两种情形下的博弈主体的效用差异,得到了地方政府、污染企业各自的反馈均衡策略,研究发现:忽略隐性经济的存在,会高估政府环境规制实际作用效果;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强度的提高和对污染企业超标排污行为的处罚,虽然能够减少官方经济活动造成的污染,但是却会加大隐性经济生产规模,导致企业污染行为向隐性生产部门转移,造成表面治污的现象;社会第三方举报概率和地方政府对企业隐性经济活动的惩罚力度处于高水平时,环境规制强度的提高对隐性经济的影响会减弱;产能预估状态下,我国实际污染状况得到有效抑制。同时,本文借助数值仿真发现,虽然产能预估可以改善环境状况,但是必须保障产能预估准确基础上,才有可能被政府部门采用。为突破当前我国环境治理困境,地方政府提高环境规制强度时,应构建畅通的公众诉求渠道,借助社会力量对企业隐性经济生产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政府进行环境管制过程中,经济惩罚为辅,凸显刑事处罚,避免企业为弥补政府经济惩罚造成的利益损失,而进行隐性经济生产;建立健全产能预估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生产企业上报实际产能,扭转地方政府信息劣势,保障产能预估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7.
中国式分权管理、官员晋升考核的经济锦标赛制度使得地方政府在多目标决策时更关注于经济增长而非环境保护,致使环境规制政策难以有效落到实处。基于国家和企业面临的日趋严峻的碳排放约束和2017年后逐渐形成的阶梯式碳税体系,构建了中央、地方双重治理体制下,中央、地方环保部门同碳排放企业间的三方博弈模型,分析了双层治理体制下实施阶梯式碳税政策对不同主体行为的影响。模型均衡分析和仿真研究发现:双重治理体制下,地方政府对经济绩效的追求会导致地方环保部门放松环境监管,弱化了环境规制的碳减排绩效;实施阶梯式碳税时,企业偷排行为与地方环保部门的检查成本和中央环保部门的审查成本正相关,与偷排惩罚系数反相关,合理的碳排放标准对约束企业的偷排倾向和偷排量有重要影响;实行阶梯式碳税比单一的标准碳税对提升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管绩效具有更好的激励效果,而单纯的经济手段无法激发地方环保部门的检查积极性,还应辅之以行政手段等其他约束措施。为强化环境规制政策效果,切实达成预期的碳减排目标,必须从制度上打破环境规制的中央-地方双层治理体制,改变政府官员的晋升考核标准。探索实行环保部门的中央垂直管理并合理划分双方权限,将环保指标纳入官员晋升考核,有助于更好地提升地方环保部门的检查激励;尽快建成完善的碳税体系和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科学制定阶梯式碳税标准和配额标准;同时还应加大执法力度和中央环保部门的审查力度,引入第三方参与以降低环境规制的监管成本等。  相似文献   

8.
政府环境监管与企业污染的博弈分析及对策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企业不考虑环境成本追求利润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利用市场机制很难解决此类外部性问题,政府规制介入成为必然. 政府环境管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实际上是相关主体之间的博弈过程,可以用博弈方法来研究政府环境管制政策的效果.现有博弈分析中存在忽视环境污染给政府和企业分别带来政治成本与声誉成本的重大缺陷,造成理论不能解释现实世界.本文在引入上述成本的基础上运用博弈分析方法对政府环境监管与企业污染治理的互动决策进行深入探讨,结果表明: 减少政府因企业污染带来的收益、降低政府监管成本、加大对企业污染的处罚等有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而且,建立以增加企业污染的声誉成本以及提高地方政府纵容污染的政治成本等非物质成本的制度建设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方向.  相似文献   

9.
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并扭转地方环境治理失灵的困境,2015年中央政府审议通过并印发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明确建立环保督察工作制度。目前,鲜有研究探讨环保督察制度对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影响。文章基于2008—2018年上市公司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模型(DID)、工具变量(IV)和双重差分倾向得分匹配(PSM-DID)等多种方法验证了环保督察制度对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影响,并进一步检验了环保督察制度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的预期效应和滞后效应。研究结果表明:①环保督察制度促使重污染企业增加了环保投资水平。②环保督察制度对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存在预期效应,也存在滞后效应。环保督察制度实施的前一年预期效应显著,实施的后一年滞后效应显著。但随着时间推移,环保督察制度对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力度减弱。③环保督察制度对国有控股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程度大于民营控股企业,对大城市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程度大于其他城市企业。这意味着,要扭转地方环境治理失灵的困境,需要继续将环保督察制度作为中国环境治理的利器,强化与完善环保督察制度,提升其领导层级和权威。构建常态化的环保督察制度,同时完善环保督察法律法规体系,树立环保督察制度的法律权威。另外,强化对中小城市的环保督察,督促地方政府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环境监督。研究为进一步强化与实施环保督察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0.
基于2013年世界银行的中国企业调查数据研究了环境规制对于企业总体技术创新和分类型技术创新(新技术、新产品以及新生产流程)的影响以及环境规制对分行业(重污染行业及非重污染行业)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污染治理的成本压力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主要驱动因素。研究还发现,重污染行业企业的技术创新主要靠外部环境规制驱动而非公司治理;环境规制更可能促进企业引入新技术和新的生产流程而非新产品。  相似文献   

11.
基于集体行动逻辑的京津冀雾霾合作治理演化博弈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京津冀地区在雾霾问题上面临环境外部性困扰和集体行动困境,其根源在于地方政府作为雾霾合作治理集体成员的收益是不对称的,而割裂集体行动中收益与损失之间的联系是一种纠正环境外部性市场失灵的政府失灵。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在京津冀三地政府执行雾霾合作治理规制行为上表现为私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动态重复博弈。针对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执行状况,基于集体行动的逻辑视角,借助演化经济学研究工具,构建京津冀三地政府在雾霾合作治理执行策略的猎鹿模型、拓展模型的演化、随机和动态的博弈过程,探究地方政府执行雾霾合作治理集体行动的行为特征及其影响因素。根据复制动态方程探讨博弈主体行为演化特征和演化稳定策略,采用数值仿真方法分析不同情形下系统演化轨迹及演化均衡状态,考察随机因素对系统演化均衡状态的影响以及实现区域环境合作联盟的动态演化均衡机制。研究发现,京津冀三地政府在雾霾合作治理执行过程中的动态演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地区在区域整体中的环境偏好系数和搭便车收益与集体行动收益的比值。因此,中央政府要健全跨区域环境治理的制度建设,为京津冀地区建立一致的区域环境质量标准,有效降低地方政府在合作治理雾霾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收益,以立法的形式对约束地方政府承担环境治理责任的强制和选择性激励措施加以确定。此外,将雾霾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地方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加强对地方政府雾霾治理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实现合作治理雾霾集体行动责任落实的帕累托改进。  相似文献   

12.
土地作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生产要素,是地方政府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工具。“双碳”目标的提出,将推动地方政府改变过去依靠低价出让工业用地吸引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粗放发展模式。低碳城市试点政策是中国为实现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此政策的提出必然会对地方政府偏向重污染行业的土地出让行为产生影响。文章以低碳城市试点政策为准自然实验,利用286个地级市2007—2019年面板数据,运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对该试点政策与地方政府土地出让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1)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显著地减少了地方政府重污染行业土地的出让面积和宗数,该结论在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2)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重污染行业土地出让的影响还会受到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强度和官员任期的影响。环境规制强度越大的试点城市会进一步减少对重污染行业的土地出让面积和宗数。当低碳试点城市的市委书记任期小于等于3年时,该试点城市的重污染行业土地出让面积和宗数会显著减少,而市委书记的年龄对地方政府重污染行业的土地出让并没有显著的影响。(3)异质性分析发现,非资源型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和大型城市,其重污染行业...  相似文献   

13.
河长制是中国应对水污染“自下而上”的地方环境规制政策创新,全面梳理河长制的扩散机理、实证检验河长制的推行效果与影响机制研究,对于改善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建设绿水青山生态文明具备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工业企业数据库与绿色发展数据库匹配而来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微观企业数据,使用双重差分模型评价河长制对水污染产生的冲击效应时,发现不满足共同趋势假设,进而使用多期三重差分模型更为准确地识别河长制的推行对于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影响,并检验河长制影响污染排放的传导机制。研究结果显示:(1)从河长制在长三角地区的实施效果来看,其对水污染行业企业水污染物减排效果显著,能显著改善长三角地区的水污染。(2)推行河长制使得企业通过加大环保创新投入并减少生产来提高企业环境绩效,同时短期内使得企业全要素生产率降低。(3)河长制的推行效果具备所有权异质性和政策动机异质性,对私有企业具备更强的规制效果,环保意识更强的国企具备更大的减排自驱力,对国有企业规制效果较弱;主动推行河长制地区企业减排治污效果更好,在上级政府要求下推行河长制会削弱河长制政策效果。因此,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进程中,地方政府应继续坚持全面推行河长制...  相似文献   

14.
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点在于探索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力求规范企业污染并监督地方治理主体,打破政企环境套利空间,因此转变政商关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当前研究前沿重点。以2015—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完成首轮31省区市巡视督查问责为契机,研究针对各省区市不同入驻时间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法,以可能产生污染的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探讨了生态问责对政商关系产生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①地方政府在经历生态问责后发放政府补助时会更加谨慎,尤其减少软约束性补助,但不会降低对公司环保创新的扶持。②生态问责同时具备了强政治压力与环境规制执法的双重影响,细分研究发现其中生态问责的政治压力作用强于环境规制作用。③进一步的,企业政治联系中产权性质与聘用具有政治背景高管均会影响生态问责效力。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能够避免生态问责影响。因聘用具备政治背景的高管而获得的财政补贴在生态问责下难以保持。④地方对企业的高财政依赖会抵消生态问责效力,但在面对政治压力时地方财政影响无效。⑤对污染治理投资结构优劣不同的地区生态问责的作用存在着显著差异。该研究表明生态问责迫使地方政府将地区环境纳入维持政治稳定的考量,削弱了地方以往建立的政商关系,并约束地方的任意性行为,优化地方资源配置,开始树立新型政商关系。  相似文献   

15.
地方政府作为行政区划内环境质量的法定责任主体,其环境保护义务的有效履行与行政规则的合理化程度密切相关。然而现阶段以"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为代表的地方环境行政规制,普遍存在规制目的错位、规制手段单一、利益衡量片面等合理性欠缺的问题,不仅致使环境公共利益的缓慢增进、治理成本的高额投入与民众的热切期许难以协调,且环境行政规制自身的效能、效率、公平性等方面亦无法兼顾。探究地方环境行政规制合理化欠缺的症结,规制目的—手段的错位不容忽视。比例原则作为公法上普遍适用的重要原则之一强调规制目的与手段的理性平衡,其包含的妥当性、必要性、均衡性内涵分别从目的导向、实效导向、价值导向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借助主权性权力实施的地方政府环境行政规制行为,应将比例原则作为地方环境行政规制理念及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之一,方能扭转官僚群体目的理性约束下规制目的的形式正当导向、传统思维固化下规制手段的命令控制型偏好、行政权力主导下规制利益的衡量缺失。具体而言,首先明确生态环境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以动态的环境质量实效考察促使地方环境行政规制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作为规制目的正当性的唯一考量;其次从增进环境公共利益出发"多元因应"规制手段,将规制机关与被规制者在信息交流中达成的合意理性作为确定最小侵害手段的重要基础;最后实现地方环境行政规制的利益均衡,不仅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的均衡,更应通过公众参与的程序正当确保公平分配环境负担。  相似文献   

16.
当前,我国环境的根本问题是由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所引起的,而这一发展模式的根源在于"中国式央地分权"下的政府行为。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分权模式的独特之处在于中央政府对地方经济放权的同时,仍然保持政治上的集权控制,上级政府根据绩效考核提拔地方官员,即"经济分权、政治集权"特性。中国式分权下,我国的环境治理体制依据行政区域的划分来设置管理权限,按照政府层级的构成进行垂直式领导,即中央政府统一制定环境政策,地方政府负责各辖区内环境政策的执行。在全国范围内,央地两级政府的关系表现为动态的重复博弈。针对我国现行环境规制执行策略,借助演化经济学研究工具,基于央地分权的视角,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两大主体同时纳入分析框架。根据复制动态方程探讨参与主体的行为演化特征和行为演化稳定策略,在模型求解的基础上,利用MATLAB仿真工具,分析不同情形下参与主体演化稳定策略的走向及其收敛趋势。研究发现,央地两级政府在环境规制策略执行过程中的动态演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执行力度、成本、收益和损失以及中央政府监管力度、成本和处罚力度等因素的大小。因此,针对地方政府环境策略激励设计,应重点改革政绩考核机制,引入市场机制,并通过环保补贴、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降低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执行成本;中央政府应通过调节政绩考核体系中的经济发展指标和环境指标的权重系数来加强对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以降低中央政府监管成本,制定合理的奖惩机制以提高监管效率;以期推动我国环境规制策略的高效执行,促进环境绩效向经济绩效的良性转换,实现双重帕累托改进。  相似文献   

17.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评价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探索,是强化城市污染减排的关键。鉴于此,作者利用中国2008年开始在113个城市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评价制度这一准自然实验,基于2004—2017年中国278个地级市的面板数据,在分析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背景及其影响城市环境的理论机制基础上,采用双重差分法检验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评价对城市污染排放的影响。研究发现:环境信息公开评价制度具有显著的污染减排作用,能使工业SO_2和工业废水排放总量分别降低约13.32%和11.13%,此污染减排效应在平行趋势检验、安慰剂检验及政策干扰排除等一系列稳健性检验中依然成立。进一步分析表明:环境信息公开评价会增加当地人大和政协有关环境问题提案数、社会公众环保问题来信数量以及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通过提高政府环境执法力度和公众环保参与度两条途径促进了城市污染减排;环境信息公开评价的污染减排效应受到城市资源禀赋及各地规制强度的异质性影响,相比于资源型城市,非资源型城市的环境信息公开评价具有更显著的污染减排作用,地区环境规制与环境信息公开评价之间起到了协同作用,在环境规制强度高的地区,环境信息公开评价能有效地降低城市污染排放。因此,各地政府和企业应进一步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同时推进环境信息发布平台建设,优化环境管制工具组合,加大环境信息公开评价宣传力度。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环境规制政策由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策略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环境质量状况。由于区域环境污染具有跨界性,在环境规制的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博弈关系。根据地方政府间环境规制博弈呈现出的长期性和动态性,基于演化博弈理论探讨了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决策的演化过程。建立了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演化博弈模型,分别研究了未引入约束机制和约束机制下的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策略及其影响因素,根据复制动态方程得到了地方政府的行为演化规律和演化稳定策略。研究结果表明,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策略不会受到政府间外部效应的影响,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成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不执行环境规制行为的处罚力度、政绩考核体系中环境质量指标的权重系数、地方政府执行环境规制的污染排放削减量以及不执行环境规制的污染排放增加量,是影响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决策的重要因素。在未引入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会通过权衡环境规制收益和环境规制成本进行策略选择,当环境规制净收益为正时,选择执行环境规制的地方政府数量会逐渐增加;当环境规制净收益为负时,选择执行环境规制的地方政府数量会逐渐降低。缺乏约束的地方政府很可能陷入环境规制决策的"囚徒困境"。而约束机制的引入可以引导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决策向"帕累托改进"的方向演化,通过降低环境规制成本、加大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处罚力度以及提高政绩考核体系中环境质量指标的权重系数,可以促进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的高效执行。  相似文献   

19.
新《环保法》的调整旨在加强环境规制水平,但其是否能够发挥“波特效应”存在争议。为检验新《环保法》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方面的有效性,本文以2007—2016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双重差分法(DID)和手工搜集的绿色专利数据,实证考察新法实施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表明,新《环保法》能够发挥“波特效应”,即“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其内在机理是:新《环保法》一方面通过引入可供公众监督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企业环境信息透明度,从而减少隐瞒环境信息的机会主义行为并提高污染成本,进而“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处罚力度直接增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从而“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国有企业、利润空间较小的低集中度市场、环境监管力度较轻的中西部地区和环境规制强度较弱的地区的样本中,新《环保法》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倒逼”作用更为明显。因此,应积极推进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细化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从而加强公众监督的可行性。同时,有必要加强《环保法》执法水平,并在监管和执法中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措施,将有限的执法资源向国有企业、低集中度市场、中西部地区、环境规制强度较弱的地区倾斜,从而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的同时降低政府的环境规制成本。本文研究结论不仅证实了新《环保法》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方面的有效性,为“波特假说”提供了经验证据,更为发展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的绿色创新体系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在环境地方分权治理和县域经济竞争体制下,县级政府间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可能存在"以邻为壑"的行为,这使得同一流域上下游县域间更容易产生跨界污染问题。本文通过引入污染"累积效应"和河流"自净效应",建立了河流污染的外部性模型,并推导出相应的假说,再从不同环境规制强度和行政分割前后两个维度,对河流污染程度的动态变化进行了情景模拟。基于2004—2014年七大流域中国国控监测断面的周数据,本文对河流污染程度与"县边界-监测站"沿河距离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并进一步检验了环境分权体制下不同行政分割程度对"跨界效应"的影响。研究发现:(1)随着河流接近县域下游边界,在更强"累积效应"作用下,河流污染指标COD和NH3-N呈现加速递增趋势,河流"跨界污染"问题显著;(2)在河流跨越县域边界后,由于更强"自净效应"和相对严苛的环境监管,COD和NH3-N增长放缓乃至局部下降,县边界两侧污染程度呈现出结构性差异,且这种差异在中西部地区更为突出;(3)河流跨越的行政边界越多,所面临的沟通与协调难度就越大,潜在的利益冲突下"以邻为壑"动机就更强,因而污染排放就更加严重。据此,本文建议加快推进"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河长制"河湖管理模式,改革现行以块为主的环境治理方式,从制度层面解决好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推行环保督查的同时,从官员绩效考核层面提升环保激励;建立组织架构完备、各级监测站点分布合理、衡量指标齐全的河流水质监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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