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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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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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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勇 《环境导报》2003,(22):30-30
《环境导报》第115期法律援助栏目文章中,针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强行试营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环境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作了解释。对照相关法律条款,该文部分内容值得商榷。国家环保总局环发[1999]95号和环发[1999]118号的复函明确指出,对未报批建设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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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成龙 《环境》2000,(4):28-2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8年11月29日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施行。《条例》的发布施行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了正确实施《条例》,首先要弄清楚何谓建设项目。在《条例》发布前所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均未对建设项目这个概念下定义,而只是在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第一条等)列举了  相似文献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n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相似文献   

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评审,已成为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依据方面的欠缺,从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到专家意见的形成和采纳,在操作上难免不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在分析这些现象的同时探讨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提升了对专家评审的认识。  相似文献   

8.
游成龙 《环境》2000,(5):30-3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本条的涵义有三:(1)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2)清洁生产工艺是能耗物耗小、  相似文献   

9.
游成龙 《环境》2001,(2):22-2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文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以下简称本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  相似文献   

10.
罗猛  程思莹 《环境保护》2013,(20):56-5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15年,目前已不适应新的环境形势和环保要求,需要对其修改以提升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包括突出重点、强化全面监管、处理好与相关法规的衔接。  相似文献   

11.
游成龙 《环境》2001,(3):36-3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文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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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成龙 《环境》2001,(4):22-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文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以下简称本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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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的要求和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相似文献   

16.
孙钰 《环境保护》2011,(14):8-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生效,就该导则出台的背景、目的以及相关重点内容等问题,《环境保护》杂志近日专访了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副总工程师陈凯麒教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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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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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已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该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1993)》废止。为全面解读该标准修订的必要性、总体思路以及修订的主要内容,本刊约请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专家就此问题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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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文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以下简称本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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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义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笔者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这一法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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