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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忠辉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3):1-4,26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并确立了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但是立法体系还不完善,法律规定之间还存在一些矛盾冲突,有些制度还未建立或健全,亟待完善。应通过专门立法完善立法体系和法律内容,确立赔偿原则,明确赔偿范围,扩大赔偿主体,建立社会化赔偿机制,拓宽赔偿途径,完善赔偿程序和诉讼保障机制等,以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人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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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救济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的现象日益严重。目前我国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方式包括两种,即行政处理和诉讼解决。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尚不完善。本文就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救济提出具体建议,即修改、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相关法律制度,使其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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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额强有力的跨区环境管理机构、高规格的专门性法定协调机构及专门性的法定咨询机构,是我国目前环境管理体制中的不足,本文对此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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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土壤的生物处理技术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物处理技术可以用于转化和去除土壤中的石油类污染物,微生物对油污土壤产生降解作用,其降解的最终产物是CO2和水,不产生二次污染。重点分析了影响微生物降解的主要因素,包括pH值、温度、湿度、供氧情况、营养素、表面活性剂加入量、油污染强度,论述了各种影响因素的调整和控制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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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是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实质是政府作为公共环境的管理者和控制者对维护公共环境利益所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政府的环境安全保障义务,政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的核心是政府负有其职责范围内特定的环境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环境安全保障义务间接引发生态环境损害。由于政府未尽环境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并非直接也并不必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所以政府一般仅根据自身行为的可责性及其程度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政府不负有特定环境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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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年2月12日,全球环境规划署(UNEP)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治理"沙漠和荒漠化".联合国大会已经确定2006年为治理"国际沙漠和荒漠化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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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湿地保护的长效措施。但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存在在立法上仅有原则性规定、湿地概念的缺乏、行政管理体制混乱、补偿责任主体过于单一、未考虑受偿意愿等诸多问题。完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提高湿地资源的法律保护地位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进一步提出加快推进湿地生态补偿立法进程、明确湿地法律概念、理顺湿地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变湿地生态补偿责任主体单一的状况、遵循公众参与原则的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8.
“猪-沼-果”生态模式提高了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减轻了养猪业对环境的污染。这种模式与管灌技术相结合,可以有效提高治理农村水环境污染的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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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莱德劳案看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运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各国环境诉讼中,美国环境公一民诉讼制度无疑是最为成熟和极富特色的公益诉讼类型,自实施以来,对美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律的实施和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成为各国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时所不可回避的考察对象。其中,地球之友等环保组织诉莱德劳公司案(Friends of the Earth,et al.v.Laidlaw,Inc.)对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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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的道德视角和监管视角在分析和回应食品安全危机中存在结构性缺失。这一问题应深入经济运行逻辑和企业伦理内部进行考察。食品安全危机的根源在于社会生产的经济效率对技术品质的优先性,而食品安全的有效保障取决于对这一优先性的常态化矫正。道德系统与监管系统对这一优先性的矫正并未切中要害,效果有限。一种破解食品安全危机的经济视角更加具有内在性与合理性,通过合理的法律建构保障有序竞争,通过消费者"主权"的有效行使回击和惩罚企业不端行为,通过创新激励机制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稳靠基础。 相似文献
11.
王紫零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4):48-51
我国现在正处于环境事故高发期,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企业,甚至是国家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然而单凭企业承担责任是力所不能及的,最终不得不由国家买单,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这种情况迫切需要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机制,即绿色保险,把赔偿引向社会化。保险本身就是一种救灾形式,因为它能分散风险,减少损失。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建立适宜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才能平衡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 相似文献
12.
马云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6):11-14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党和政府顺应时代发展提出的治污新模式,也使得专业污水处理公司成为市场经济新的经营主体。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中的第三方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串通投标、商业贿赂和垄断协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就需要法律对这些行为进行相应的规制,明确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数额,区别对待行政责任的不同情况以及对第三方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有利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的推广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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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污染赔偿纠纷行政处理的基本原则,重点讨论赔偿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并对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理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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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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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本身损害的责任缺失是我国环境污染管理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文章从社会经济系统与其支撑环境间作用关系过程链的三个响应环节出发,分析了建立环境本身损害责任机制的作用、意义及环境本身损害赔偿的内涵与构成。提出了围绕突发性污染排放问题,以恢复环境为目标,衔接我国环境应急管理系统实施环境本身损害责任的构架。结合突发性污染排放建立环境损害的恢复责任,对推进环境污染损害管理和深化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具有重要支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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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擎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6):13-15
海洋环境保护是国际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际社会的合作是构建海洋环境保护国际法制的有效路径。本研究梳理了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历史演变,分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意义,从陆地来源、船舶、倾倒、远洋油气和矿产资源开发造成海上污染的四个方面着重论述了海洋环境污染与国际法保护问题,最后总结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的教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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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法部先后就农林牧渔各领域的损失鉴定进行了规定,并由环保部出台了涵盖生态与环境损害的鉴定推荐方法,我国环境损害鉴定制度也得以初步确立。但面对较为严重的农业环境污染问题,已有的农业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制度难以发挥其实际作用,仍存在资金匮乏、程序不健全等问题,尚需从准入及资质等级制度、鉴定程序与方法、鉴定资金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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