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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是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如果申请人对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条例》对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司法救济,但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复议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许多工伤认定结论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由于认识的不同,有些工伤认定结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中被法院撤销。审判实践中法院始终坚持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应作宽泛的理解,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应严格掌握,在适用时应作适当的限制性解释。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谈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条例》有关机动车事故伤害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看法。[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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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类似上述案例三的审理,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判中,法院能否行使司法变更权;二是工伤认定决定被法院的生效行政判决撤销以后,行政机关能否再作出同样的工伤认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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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件回顾某单位员工李强"脑死亡"后,妻子孙梅坚持抢救治疗,导致李强的法律认定死亡时间("心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为此,孙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丈夫作出的非工伤认定决定。2016年10月25日晚,李强在单位值班,次日在单位吃早餐时,突然抽搐、意识混乱,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为脑出血、脑梗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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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此时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而是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解决,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附属职权。有观点则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属于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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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中因琐事生非,互殴致伤。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非工伤。经过两轮行政复议和诉讼,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非工伤的认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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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中因琐事生非,互殴致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非工伤。经过两轮行政复议和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非工伤的认定决定。[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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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却以女工旷工为由抗辩工伤认定。当地社保局对女工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如何作出认定的?法院对用工单位的起诉和上诉,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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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5年第12期刊载了史友兴、屠小民所写的《18年后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时效》的文章(以下简称《文章》)。《文章》中提到的47岁的杨某,系某集团公司的职工,1986年因工左前臂截肢,公司从未否认杨某的工伤事实。2004年7月杨某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以杨某的工伤事故距今18年,已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75号,以下简称《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杨某在7月申请工伤认定,并未超过1年的时效规定。因此判决撤销了区劳动保障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保障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最终区劳动保障局对杨某的工伤事故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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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李某是城区一家公司的职工,在一次出差过程中莫名昏迷,后经诊断为脑干、双侧大脑半球脱髓鞘改变、肺部感染等,但未确定昏迷原因。李某所在的公司随后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工伤认定行政机关却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无奈之下,李某的家人以李某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依据立法本意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撤销了工伤认定行政机关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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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一公司员工在办理交接班手续时发生纠纷被打成重伤,员工和公司就是否构成工伤产生不同意见.日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认为,是否认定工伤的关键是看该员工受到的伤害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该员工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驳回了该员工的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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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厦门市集美区法院获悉,在厦门市闹得沸沸扬扬的一起离奇事故工伤认定纠纷案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厦门市集美区人事劳动局胜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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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月18日中午,在南充某自助火锅店上班的李某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聚会时醉酒,第二天被发现死在家中。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充市人社局")对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母亲冯女士随后将南充市人社局告上法院。记者获悉,该案日前在南充市顺庆区法院一审宣判: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冯女士拿到判决书后,表示将提起上诉。员工参加聚餐醉酒致死今年2月18日,农历腊月三十。当天中午,李某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