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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爱人是甘肃兰州一乡镇卫生院职工,属事业单位编制。2011年12月7日,我爱人骑摩托车上班途中被撞身亡,被交管部门认定非主要责任。因为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我们向他单位要求按工伤处理。但他单位说事业单位没有上工伤保险,不能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请问:单位的说法合理吗?甘肃向洪向洪女士: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您爱人受伤身亡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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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6日,原告黄某到被告高某、袁某所设立的乐山某除尘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双方并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仅是口头约定,原告每天的工资为120元。2011年3月15日,原告在抬铁管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并造成左腿受伤,受伤后原告先在附近诊所简单包扎,次日由于疼痛加剧转到四川省武装警察部总队医院住院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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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韩某自1979年11月起在某国有单位从事调火工作,1993年6月退休。2003年,该国有单位改制为被申请人单位。2011年12月30日,韩某被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肿瘤(焦炉工人肺癌),2012年1月13日,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5月,被鉴定为职业病二级伤残。韩某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750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职期间属国有企业职工,1993年6月退休时国家还未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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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4年7月10日16时50分许,某矿山公司东山铁矿武装保卫科采矿场巡查班,由班长杨某带领另两名值勤人员在采矿排土场的东南角巡逻检查时,发现从排土场下面的坡道上驶出一辆蓝色面包车。按照采矿场禁止闲杂车辆进入的管理要求,杨某上前向开车的司机说:“我们是采矿场值勤人员,请问这车是干什么的?”开车的司机不耐烦的说:“有毛病啊!你管老子是干什么的?!”随后,该司机和从车上下来的两名男子,不由分说,朝杨某的头面部猛打数拳,将杨某打伤,鲜血直流。后经呼叫当地公安局内保民警,将打人的司机等人制伏,并查实该面包车内藏有从采矿场盗窃来的贵重物资。杨某到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头部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为此,法院判决面包车司机及其同伙赔偿杨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杨某的妻子还坚持要求单位报工伤,请问:杨某在企业内部值勤,遭遇到外界暴力伤害的情形能算工伤吗?为什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