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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国石油集团在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的过程中,面临着很多问题与挑战,其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安全风险进行识别以及对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科学的划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在安全事故责任划分方面,通常的做法是在安全事故发生以后,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甚至只是追究安全负责人的责任,并没有探究导致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但是,每一次工程事故的发生都不是偶然的,是众多因素的组合,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进行科学的划分能够从更深的层次上解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有效的遏制安全事故,推动安全生产体制的完善和转变。关联图和鱼刺图被广泛的应用于管理领域和系统工程中,利用关联图和鱼刺图可以对安全风险和事故责任进行科学的划分。  相似文献   

2.
我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常常可以看到一些基层干部俱怕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现象,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更怕发生安全事故时的现场处置,事故后的责任追究。这样的心态可以归纳为安全生产恐惧症。  相似文献   

3.
王璇 《劳动保护》2007,(7):10-11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实施事故责任追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有力武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如何通过贯彻实施《条例》,督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黄毅。  相似文献   

4.
《劳动保护》2008,(12):74-75
为了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接受社会监督,11月2日,国家安监总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经过对2008年1~10月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核实,公布了第一批42起事故责任企业名单。  相似文献   

5.
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应同时考虑司机、交警、管理部门和道路条件等存在的问题,分析并量化各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而不能像目前,事故责任几乎仅由司机一方100%承担。以开阳高速(开平到阳江)“1·23”特大交通事故为例,着重论述了当前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事故责任认定和事故赔偿的不合理性,紧急救援体系的不完善性。并对高速公路事故责任的量化,交通警察现场指挥能力的提高,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任的落实与监督,应急救援及强制保险理赔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促进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落实全过程的科学、合理、公平及规范化。  相似文献   

6.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专门就事故责任追究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的有关规定,涵盖了事故责任要件、事故责任主体、实施法律制裁等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我们全面、准确地把握。一、确定事故责任的要件《条例》规定,对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论是事故发生单位还是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凡是实施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相似文献   

7.
正安全事故和未遂事故虽然都属于事故管理范围,但不应采取相同的管理思路进行处理。笔者将站在事故管理全流程的角度,来分析安全事故和未遂事故管理的区别。首先,重新认识事故管理全流程内容。传统观念认为,事故管理包括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追究、整改措施落实、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但是笔者认为,事故管理的全流程应当按照流程顺序划分5个阶段,分别为:获取事故信息、原因分析、问题整改、教训推广、责任分析。  相似文献   

8.
《劳动保护》2010,(7):59-59
2010年第一季度,全国共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23起,死亡430人。其中,17起发生在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6起发生在非生产经营单位。为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接受社会监督,2010年5月25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出公告,公布了第一季度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单位)名单和非法人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相似文献   

9.
今年4月29日 ,由朱基总理签发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下称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公布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行政法规。这部行政法规的核心 ,是建立了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法律制度。一、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势在必行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是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首要条件。安全第一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但相当一个时期以来 ,特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对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  相似文献   

10.
时事     
《现代职业安全》2007,(5):14-14
国务院近日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处理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布。草案还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事故调查组成员、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这个条例必将成为实施事故责任追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武器。  相似文献   

11.
日前,自治区安委会通报南宁市武鸣县那尧镇锰矿尾矿库“10.21”垮坝事故,要求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坚决措施,有效遏制尾矿库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12.
7月1日正式施行的《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通过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定化,将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与其应承担的事故责任直接挂钩。办案民警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按照《规则》对交通过错行为的分类,直接确定事故责任。同时,事故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违法行为后,可依《规则》预判自己可能承担的事故责任。  相似文献   

13.
7月1日正式施行的《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通过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定化,将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与其应承担的事故责任直接挂钩。办案民警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按照《规则》对交通过错行为的分类,直接确定事故责任。同时,事故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违法行为后,可依《规则》预判自己可能承担的事故责任。  相似文献   

14.
1.因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技术规程不健全,使职工无章可循而造成事故,要追究安全部门的责会。2.未受三级安全教育的职工上岗作业而造成事故,要追究安全部门的责任。3.因生产调度违章指挥,生产现场作业不文明而发生事故以及发生冒顶、滑坡、涌水等事故,要追究生产调度部门责任。4.因劳动组织存在严重缺陷未能解决,或因工人违犯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要  相似文献   

15.
某国有企业发生了一起死亡6人,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重大责任事故。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驻该企业调查,作出书面调查报告。该报告对职工的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该职工对事故点负责日常管理,但工作极不负责,对事故隐患长期视而不见,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部门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刑事判决前,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由安全生产监察机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后来,事故调查组另外通过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调查组成员之一)口头通知该企业,不再追究该职工的刑事责任,从宽给予开除处分。随后,该企业对该职业作出了开除处分的决定。  相似文献   

16.
安全管理很难达到滴水不漏,因此,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安监人员,在其管理区域内,自然也不存在无责的生产安全事故。当然,责任追究不是目的,关键在于要通过追究责任,起到警示作用,推动安监队伍建设,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层层落实,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图为某企业安监人员正在检查设备。  相似文献   

1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基本国情?纵观事故问责制度的发展历程,这部《条例》是建国以来在事故问责方面力度最大.法律层次最高的一部行政法规,表明我国政府对事故责任的追究更加严厉.《条例》的实施,将起到震慑作用?将进一步体现“四不放过”这项坚持多年的原刚,是遏制特大事故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8.
《安全》2014,(8):64-65
正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对部属单位及人员和部属单位对所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部属单位依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第四条部属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做到职责明晰、责任落实。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相似文献   

19.
本刊讯《办法》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所辖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而实行责任追究。突出三个方面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行政问责。一是明确生产安全的领导责任。本《办法》第七条突出对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主要领导、分管行业领导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相似文献   

20.
程洁 《劳动保护》2006,(4):10-11
矿难发生后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个表面上显而易见的问题其实有其值得思考的多个维度。从目前已经处理的情况来看,矿难的法律责任由矿主来承担,某些政治责任由部分政府官员来承担,而经济责任则出现矿主与政府分担的情况。其中,前两者的责任受到普遍认可,而政府的经济责任分担则引发了法律与其他方面的讨论。例如,据媒体报道,目前山西、河北等省规定,煤矿每工亡1名职工,赔偿不低于20万元;河北省还规定,非煤矿山每工亡1名职工,赔偿不低于15万元,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在实际操作上,有的煤矿参加了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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