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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旭升 《环境保护》1993,(11):26-26
在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后,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显得愈发重要。在出现行政复议案件后,行政机关如何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正确办理复议案件呢?1993年7月20日,郑州铁路局洛阳槽车压力容器检验站(以下简称压检站)因不服洛阳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向省环保局提出复议申请。该案是省环保局审理的首次行政复议案件。为使案件能依法得到妥善解决,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遵循合法、及时、准  相似文献   

2.
从现行环境法律规定分析,环境监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作行为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若由此类行为引起环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以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行事.  相似文献   

3.
一、什么是环境保护行政复议?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局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环保局)提出申请,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相似文献   

4.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施行以来,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已被推向了更深的层次。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具体的环境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申请复议或被提起诉讼的对象。其中不但包括行政处罚,也包括行政排污费、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行政行为。因此在环境执法工作中,要求环保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同时也要求环保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这就要求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向科  相似文献   

5.
周东来 《环境保护》1991,(1):12-13,11
所谓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行政案件中必须依法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它表明凡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和规范性文件都是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由于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不同,不同种类的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也就有所区别,环境行政诉讼因其本身的特殊性而表现出证明对象的具体特点。一、环境行政行为的事实  相似文献   

6.
从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已被推向了更深的层次。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具体的环境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申请复议或被提起诉讼的对象。其中不但包括行政处罚,也包括征收排污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行政行为。因此在环境执  相似文献   

7.
X一0 1 94()l858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诉讼观点的运用/王乱峋(滨州地区环保局)/l中国环境管理/本刊杂志社一1994,(l)一33一34环情X一76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既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被监督管理单位某一项查处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结,也可能是产生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引发点。其中诉讼观点的运用,对于处罚决定的质量及对于正确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者论述了: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中运用行政诉讼观点的必要性。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地位,要求必须运用诉讼观点。2.环保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8.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环保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环保部门就必须出庭应诉。这种应诉,既是环保部门的法定权利,也是环  相似文献   

9.
熊超 《环境保护》2014,(10):57-59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点评人】熊超【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范根生诉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复议案【主要违法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污染类型】水污染【违法企业所属行业】环保行政部门【处罚及执行情况】撤销嘉善县人民政府善政复决字[2013]5号行政复议决定;嘉善县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范根生其他诉讼请求。【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第24条;《水污染防治法》第69条;环境行政执法;公民参与【案例概要】因水质受到污染导致养殖鱼类大量死亡,养殖户范根生在投诉无果后申请复议要求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县政府以复议事项依然在上访期内为由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经过一、二审审理,最终判决撤销嘉善县人民政府善政复决字[2013]5号行政复议决定,限期重新作出具体  相似文献   

10.
环境执法非诉执行 ,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环保部门 )在行政相对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依据环保部门的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在目前的环境执法中 ,行政处罚已经成为环保部门查处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 ,但由于各种原因 ,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能得到全部执行 ,不得不做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随之而来的是人民法院受理的环保行政执法非诉执行案件也呈增长趋势。非诉案件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并强制执行 ,已成为环…  相似文献   

11.
在目前的环境执法中,由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已经成为环保部门查处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为此对环保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非诉执行前的准备工作以及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环保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行性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在环境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证据具有重要作用.收集、制作有效的执法证据是环保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只有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保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也才能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出现行政复议变更或行政诉讼败论情况的发生.在此,根据环境案件的执法的特征和特点阐述了收集、制作证据的方法和要求.  相似文献   

13.
就当今德国来看,撤销诉讼和课以义务诉讼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以实体法上的权利(通常包括私权、公权等)为限,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亦属之,换言之,诉讼利益已经由传统的狭义的权利概念扩大到法律所保护的法定利益乃于值得法律保护的事实上的利益,此外其依据也不再以一般的成文法规为限,还及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一般法原则”所生的不成文权利,仅以撤销诉讼为例,依据现行《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应当主张其权利因违法行政处分而受到侵害始得捍行政诉讼,而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侵害,究竟要达到以何种程度才能符合诉权的要求,在学说和实务中均采用“可以性理论”,即原告除了主张其权利受到行政处分的侵害外,其权利的侵害还必须于少具有可能性,其诉讼方为合法,而在具体判断上,认为《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不仅指主观的权利即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也包括宪法权、习惯法上的权利和基于一般法则所生的不成文权利,这样,除了以主观公权之有无判断诉讼资格是否存在外,许多案全怨以宪法上的基本权为根据提起诉讼,实务上亦承认关系人可以直接基于基本权之规定而取得诉讼资格,当原告值得保护的个人利益被任意忽略或作为基本权的权利受到严重而不能忍受的侵害时,关系人即可提起行政诉讼,如第三人竞业诉讼,可基于基本法第2条第2款关于自由权的保障提起撤销诉讼,也可以依据该条款关于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格权益的保障捍邻人诉讼,百建筑法上的邻人诉讼,得直接基于基本法第14条关于财产权的规定提起撤销诉讼等。此外学说和实务也承认基于由宪法和法规整体所演绎出的“一般法原则”,如原告具有值得保护的事实上的利益,也有诉讼资格,这是基于建筑法而发展出来的“顾及原则”或“应予基酌原则”。该原则认为在人民具有值得保护的事实上利益时,行政机关为一个决定时应予考虑、基酌原则“,该原则认为,在人民具有值得保护的事实上利益时,行政机关为一个决定时应予考虑、基酌或顾及,若对此任意的不予考虑、基酌或顾及。则人民可以受侵害为由提起撤销诉讼,可见,“顾及原则”或“应予基酌原则”的适用,使值得保护的“事实上利益”也成了“公法上权利”而被允许提起撤销诉讼,由此,对于那些规定人民参与行政程序的法规,只要该规定并未明显地以使行政机关获得更好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则在此范围内该有关公民被承认具有整体上被保护的法律地位,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具体到环境行政诉讼,则基于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程序的规定,环境权益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而遭受或可能遭受侵害的,利害关系人得珠起撤销之诉、课以义务之诉等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4.
汪劲 《世界环境》2006,(6):18-21
何谓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20世纪70年代源于美国的一种新的诉讼形态。具体而言,就是原告并非出于自身利益受到侵害,而是以环境的社会公益可能受到侵害为目的,以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者或许可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政府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请求判决停止开发利用行为或宣布行政许可无效的诉讼。具有代表性和开拓性的环境公益诉讼是1972年在美国发生的塞拉俱乐部诉内政部部长莫顿案。  相似文献   

15.
关于环保部门出具的上市环保核查意见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目前行政及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对环保部门出具的上市环保核查意见存在争议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根据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和行政实践情况,就有关问题浅析如下,以供探讨.  相似文献   

16.
王曦  刘志和 《环境保护》2022,(18):23-27
自2015年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开展以来,这一制度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着愈发显著的督政功能。以云南省一企业为例,企业所在市生态环境行政机关面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自上而下的层层压力,在环境执法中既存在亮眼之举,又存在不当之处。地方政府执法规制过度、行政行为合理性欠缺、缺乏执行激励机制的问题有待完善。规范地方政府行政规制尤为重要,其中,地方立法质量的提升和依法决策是规范环境执法的关键,重视行政复议是倒逼依法行政的长远之举。  相似文献   

17.
1 环境行政不作为概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辖区环境实施行政监督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有两大类,一类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一类是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环境行政作为和环境行政不作为.环境行政不作为是以消极的、不主动作出行为的方式而形成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环境行政不作为根据其合法性可分为合法的环境行政不作为和非法的环境行政不作为,合法的环境行政不作为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非法的环境行政不作为则依法受到法律制裁.2 非法环境行政不作为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  相似文献   

18.
徐明浩 《环境保护》1992,(12):20-21,16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为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各行政机关纷纷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内部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得到了充分的认识.《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调查终结报告、证据等材料,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法制工作的机构或分管人员进行复核",在山东省环境保护系统确立了行政复核的原则,但对于行政复核的地位、内容、手段及参与时机并没有作进一步比较明确的规定,行政复核制度还很不完善,还有若干相关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19.
实践中存在将“限期治理”作为行政处罚手段加以运用的现象.从行政处罚的一般特征、“限期治理”立法意图、行政行为法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消长等方面分析,就能明了“限期治理”乃是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正确认识“限期治理” 的性质,才能克服错误运用“限期治理” 的倾向.  相似文献   

20.
《环境保护》2015,43(3)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理论上被误读及实践中被误用的现实,集中表现为其混乱的概念及过分夸大的制度功能.通过梳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脉络,可发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行政诉讼属并列关系,实践中司法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上开始从克制走向能动,但对该制度的功能依然应作理性认识.从监督行政的视角,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定位于对环境行政作有限监督,其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在合法性、合理性及目的性上则有所不同.丽且,从成本收益上考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并非绝对最佳.故在未来的制度构建中,应充分关注其核心可诉范围,同时从整体主义视角就环境行政公益维护体系作出统一规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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