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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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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管人〔2 0 0 2〕1 2 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监察办事处 :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 ,促进安全生产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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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隐患,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和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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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因素第一,人是最宝贵、最活跃的生产力。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又是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主人。《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从基本的权利保障与义务设定两个方面,对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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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公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配套规章,也是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行为规范。从大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分析,由于缺乏严格的安全培训而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低下,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从而出现管理混乱和违章操作,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凡是安全生产的单位,都是重视和狠抓了安全培训工作,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素质比较高;凡是事故多发的单位,都是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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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职业病防治法》均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的知识与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更是详细地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新员工入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具体内容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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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承担者,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我国当前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经济型人才多,专业型人才少;低学历人才多,高学历人才少;无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多,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少;初级人才多,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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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箭理的综合性法律。这部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撰。其中也包括个人防护用品(以下简称护品)方面的基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护品是其一项法定义务:在生产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护品是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我们认为,要真正发挥护品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必须增强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护品的主动性.实现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接受的转变,使佩戴和使用护品成为从业人员的良好习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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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劳动保护》2013,(4):13-13
加强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普及安全知识和提高安全技能。是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生产状况的重要措施。针对传统安全培训普遍存在的培训资源不足、时间不灵活、中小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能力差等问题,2010年以来.南通开发区在市安监局的指导下.依托“网络点播+互动视频直播+考试管理”三位一体的远程安全培训平台.开展第二轮全员安全培训.将培训课程通过网络传输到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统计管理、考核评估。实现了安全培训的资源共享和多级管理。南通开发区先后在危险化学品、船舶修造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试点.目前已有342家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了网络培训终端,累计培训考核职工2.8万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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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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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宏 《中国个体防护装备》2002,(6):9-10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有利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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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给我们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如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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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主人。因此安全管理重心必须下潜,下潜到生产第一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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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还需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且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这从国家层面上对企业的三级安全培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提升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以多年的企业一线安全管理经验来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第一(厂)级和第二(车间)级的安全培训由于是统一培训,相应的培训教材也较完善,实施起来比较方便;但最关键的第三(班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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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005年8期)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领域,从业人员作业时危险性较大。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可以促使这些行业的企业增加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为从业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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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工作,不仅有利于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强化安全意识,而且对于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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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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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安监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违章是否一定要处罚呢?这是摆在安监系统执法人员面前的难题。首先,对于违章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