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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现行的赔偿制度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69年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建立的。《1969年责任公约》规定了船东在其油船造成油污损害后的民事责任,并明确了其责任限制:其对任一事件的赔偿责任限于每吨(对肇事船舶的吨位而言)133个特别提款权,或将其赔偿总额限于1400万个特别提款权。《1971年基金公约》则规定了货主  相似文献   

2.
一、序言 关于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问题,国际上有两个现行的公约:一个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69年责任公约》;另一个是《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1969年责任公约》规定船东在其责任限制范围内对其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进行  相似文献   

3.
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关于建立赔偿油污损害国际基金公约(以下简称基金公约)此二公约为管理满载油轮所造成溢油损害的责任和赔偿的国际公约。民事责任公约涉及油污损害的船东责任,规定了船东严格责任条款并要求其投保义务。船东的责任的限额与他的船舶吨位紧密相连。基金公约是民事责任公约的补遗──建立一个额外赔偿系统,依据基金公约而建立的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FUND)会来管理该赔偿系统。赔偿基金会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它将蒙受满载油轮发生油污损害提供担保。它的主要作用是为68…  相似文献   

4.
1971年国际海事组织(当时名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召开外交大会通过了“关于设立油污损害国际赔低基金公约”“根据这个公约,1978年10月建立了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现根据该“基金”所公布的1985年年报,将其近况介绍如下: 会员情况 “基金”建立当时,只有14个会员国,现已发展到34个。在1985年内有4个国家参加“基金”,他们是阿曼(1985年8月8日)、葡萄牙(1985年12月10日)、波兰(1985年12月15日)  相似文献   

5.
徐翠明 《交通环保》2000,21(6):44-45
国际海事组织于 2 0 0 0年 9月 2 5日至 2 7日在其总部召开了修改《关于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下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外交大会 ,现将会议的有关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1 修改的原因及其目的修改《1971年基金公约》的主要原因 ,是由于大部分主要摊款人已退出《1971年基金公约》 ,而加入《1992年基金公约》 ,1971年基金机制在经济上失去其生存性。造成剩余的《1971年基金公约》缔约国摊款人的摊款数额大幅度增加。如果将来发生的溢油事故涉及 1971年基金机制 ,该基金将难以给予受害方足够的赔偿。大会认识到 1971年基金不…  相似文献   

6.
《交通环保》1999,20(4)
到1999年1月1日为止,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1969)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FUND1971)的加入国数量,公约所辖船队总吨占世界船队总吨位的百分比状况如下:  相似文献   

7.
《交通环保》1999,20(4)
到1999年1月1日为止,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1969)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FUND1971)的加入国数量,公约所辖船队总吨占世界船队总吨位的百分比状况如下:  相似文献   

8.
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 FUND)第九届大会于1986年10月22日至24日在其伦敦总部召开。出席本届大会的1971年基金公约缔约国计有23个,另外还有11个非缔约国(包括我国)和9个国际组织派观察员与会。在为期三天的会议中,各国代表对各项议题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对一些重要问题作出了决定。 一、油污基金向油污受害人提供补充赔偿的速度之快是世所周知的,但也存在一些因油污受害人未能及时将受害情况通知油污基金而  相似文献   

9.
1986年2月交通部与国际海事组织曾在北京联合召开过一次海上污染损害应急防治措施研讨会,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组织)干事雅谷布森应邀在会上介绍了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下简称基金公约)的有关情况。在研讨会期间,交通部还组织与会代表与雅谷布森进行座谈,请他解答了代表们的提问。1986年4月9日雅谷布森寄来了对代表们所提问题的书面解答。鉴于目前国内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参加基金公约,现译出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10.
国际油污赔偿基金驻英使馆海事处史磊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以下简称“油污基金”)是一个世界范围的政府间组织。它建立于1978年]0月,目的是为油轮造成的油污损害提供赔偿。实际上,“油污基金”在两个国际公约确立的法律机制内运转。即:国际海事组织主持下制定的《...  相似文献   

11.
石油作为世界上的主要能源之一,有相当一部分是用船舶运输的。船舶的运油活动带来了船舶排油或溢油造成海洋污染的问题。为了解决此问题,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一系列的公约。这些公约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目的是防止或减少船舶排污和油污事件的发生。如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第二类,目的是赔偿油污事件所引起的清污费用和油污损害。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69年责任公约)。但是,69年责任公约并不能在所有情况  相似文献   

12.
一、序 言 世界上唯一的赔偿油轮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简称为“油污基金”),自1978年11月13日成立至1985年11月1日为止,向其提出索赔的油污事件共有25起。这些油污事件的特点不同,但就其索赔金额和案情的复杂性而言,则首推1980年“TANIO”号油轮所造成的海洋油污事件 虽然该轮溢出的货油量只有13500吨,远少于油污基金成立之前某些失事大油轮的货油溢出量,但是它所造成的海洋油污损害,以及在西方海洋环境保护界所引起的反响,则毫  相似文献   

13.
劳辉 《交通环保》1996,17(2):42-44
《1969年油污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和《1971年油污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定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这将对我国船舶油污赔偿产生一定影响。  相似文献   

14.
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组织自1978年10月14日成立以来已经历了十二年。成立之初有14个会员国,此后会员数逐年稳步增长,至1989年底已有43个会员国。在1990年内又增加了两个会员,吉布堤于5月30日入会,10月8日印度参加了此组织。1990年10月3日两德合并,虽然东德不是油污基金公约的缔约  相似文献   

15.
刘昭青 《交通环保》2003,24(4):50-50
20 0 3年 5月中旬 ,为期 5天的关于建立油污损害赔偿补充基金的国际大会在IMO伦敦总部召开。大会通过了《建立国际油污赔偿补充基金的议定书》(ProtocolEstablishinganInternationalOilPollutionCom pensationSupplementaryFund) ,即建立了对油轮油污事故的第三层赔偿机制 ,增加了对未来油轮污染事故受害者的可能赔偿额 ,对某一油污事故的赔偿总额将达 7亿 5 0 0 0万SDR(刚超过 10亿美元 ) ,包括现存的CLC和Fund赔额在内。该议定书引用的补偿体制在可预见的将来 ,将确保油损害受害者的损失得到充分的赔偿。该次会议争论激烈 ,论战的…  相似文献   

16.
针对船舶油污事故损害赔偿评估非线性系统的复杂性,分析了人工神经网络技术在该领域应用的可能性,并以20个国际油污基金公约所承认著名赔偿案例为例建立船舶油污事故的神经网络评估模型,该模型对中国船舶油污事故损害赔偿评估具有一定的参考实用价值,为中国船舶油污事故损害赔偿评估提供了一种新颖而方便的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17.
最近几年,国际上发生了一系列重大油污事故,特别是1989年3月24日在阿拉斯加发生的“瓦尔迪斯”号油轮重大油污事故,首先在美国引起了强烈反应,进而在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中也普遍意识到抗御重大油污事故的防备、反应和相互合作与援助的重要性。 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11月19日至30日在其伦敦总部召开了“国际油污防备和反应国际合作会议”,有93个国家和17个国际组织派代表或观察员出席。经过激烈争论和反复协商,会议最后达成一致,通过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该公约生效的条件是15个国家加入(没有船舶总吨位条件)。11月30日,包括中国在内的81个国家签署了公约的最后文件;受本国政府授权签署公约的有15个国家(有的“有待批准”)。据有关人士估计。该公约二、三年内可以生效。  相似文献   

18.
《国际油污损害民生责任公约》(CLC)和《国际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IOPCFund)之 1992年议定书 (1992Protocol)的修正案于 2 0 0 3年 11月 1日生效 ,该修正案对油轮造成的油污事件受害者的赔偿额将提高 5 0 %。该CLC修正案针对 14 0 0 0 0总吨以上船舶的赔偿额从 1992年议定书规定的 5 970万SDR(85 0 0万美元 )提高到 8977万SDR(约合 12 70 0万美元 )。该IOPCFund修正案对单一事故的最高赔偿额 (包括CLC修正案规定的限额 )从 135 0 0万SDR(192 0 0万美元 )提高到 2 0 30 0万SDR(2 890 0万美元 )。然而如果 3个基金摊款国…  相似文献   

19.
关于我国油污赔偿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辉 《交通环保》1997,(6):27-30
回顾了我国自1973年以来有关油污赔偿方面的情况;分析了我国油污赔偿方面急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了如何解决我国的油污赔偿问题的建议。国内外有关油污赔偿问题的研究表明:单一从传统的油污民事责任的侵权理论,根本无法完全解决我国油污赔偿的现实问题.应通过结合我国船舶防污管理和油污赔偿实践,既要充分发挥油污保险的作用,又要使保护环境的共同责任的理论尽快付诸实践,通过立法设立我国的油污赔偿基金.建立船舶油污赔偿新机制.  相似文献   

20.
为期 5天的关于油污染损害赔偿补充基金的国际大会已于 2 0 0 3年 5月 16日在IMO伦敦总部闭幕。会议通过了《建立国际油污染赔偿补充基金的议定书》(ProtocolEstablishinganInternationalOilPollutionCompensa tionSupplementaryFund) ,即建立了对油轮油污染事故的第三层赔偿机制 ,增加了对未来油轮污染事故受害者的可能赔偿额 ,对某一油污事故的赔偿总额将达七亿五千SDR(超过 10亿美元 ) ,包括现存的CLC和Fund赔额在内。该议定书还就适用范围、补充基金的摊款方式、年度摊款评估、修改限额等事项作了规定 ,并将在获得至少已总共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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