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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加强裁审衔接、尽量统一裁审标准,广东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建立健全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2008年上半年,为迎接新法实施,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协调,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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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践逐渐形成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调一裁两审”体制。随着实践的发展.这种体制逐渐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特别是仲裁和法院的关系(以下简称“裁审关系”)已经成为人们对现行体制批评的焦点。学界和实务部门在最近几年纷纷撰写文章.对现行体制提出批评,并提出自己的主张。我们对此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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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加强裁审衔接、尽量统一裁审标准.广东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建立健全仲裁机构与法院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2008年上半年.为迎接新法实施.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协调.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促进裁审标准统一。目前,省本级和案件多发、高发的地级以上市和区建立了与本地同级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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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在赋予法院对劳动仲裁管辖的审定权。但在我国现有"裁审分离"、"先裁后审"的制度下,由法院来审定劳动仲裁的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并有可能造成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相互推诿。同时,这种做法是进一步强化了仲裁司法化倾向,这会使仲裁制度的功能弱化,制约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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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基本维持原有制度的基础上,作出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又称终局裁决)的新规定,旨在使部分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得以终结,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实际执行中,一裁终局制度依然存在一些缺陷,需要我们对制度加以完善:扩大终局裁决案件的覆盖面;统一裁审之间对终局裁决的理解与适用;完善现有仲裁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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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劳动用工形式日趋多样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点。而目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现状即是一裁两审的格局,之所以在诉讼程序之前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就是为了使劳动关系朝着和谐的方向发展。但现实中处理体制以及劳动立法的现状又使得劳动争议复杂化趋势明显,一裁两审的处理程序也给劳动法律在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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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制度,并将调解作为一种可以选择的辅助程序置于仲裁之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最大特点是试图将调解、仲裁、诉讼三者结合,并形成以仲裁为中心的互补关系。然而实行至今,这一程序却因为其体制繁杂、期限冗长的缺陷而受到广泛的批评。就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如何改革,理论界和实务界可谓众说纷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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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也就是说,一项劳动争议,如果未经劳动仲裁,一般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劳动争议的仲裁是不可逾越的必经程序。当上述的前提确定下来之后,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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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承担着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责任。我国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一裁二审制,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如其认为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有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对于已发生的劳动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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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与法院两个不同机构先后对同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实践中,两个机构在把握是否主动审查仲裁申请期限、劳动者在60日内追索工资及加班工资的准予追索期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均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在诉讼作为仲裁的后一程序情况下,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不以仲裁裁决为基础,因此通过判决改变仲裁裁决结果的比例偏高。甚至一些案件中法院对仲裁结果根本置之不理,而另行重新审理,使得仲裁前置的意义荡然无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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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虽然调解也是该机制中的一环,但由于具有可选择性,因此,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与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在衔接中存在严重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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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证据,是指证明案件或者事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用来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依据,也是仲裁委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争议促裁语气具有证据的一般属性,概括起来仲裁证据有三个显著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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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普通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劳动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因而劳动诉讼的审级制度也实行两审终审制,加上我国劳动诉讼实行仲裁前置,劳动诉讼审级制度变成事实上的三审终审制度,不利于及时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因此,需要借鉴域外先进做法,重构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对小额劳动诉讼实行一裁终审,复杂案件实行两审终审,二审法院只审查法律,不审查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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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各级仲裁机构建设远远跟不上形势需要。探索如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进和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从而更好地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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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年来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践,既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变迁的缩影,又是劳动关系协调方式由单一到多元化变革的见证。深圳在劳动仲裁上的很多创新做法被以法律制度形式所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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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是权利人通过申诉程序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保护其劳动权利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权利人请求,劳动争议促裁委对其劳动权益予以保护,对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予以裁决强制执行。如果权利人不主张权利,在申诉时效届满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对权利人的劳动权益不再加以保护对义务人的义务,也不再强制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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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劳动争议案件
理论上说,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的其他社会关系,但在实践中,并非一切的劳动都由劳动法调整,并非一切的劳动争议都是可以仲裁和诉讼的。劳动仲裁和诉讼手段调整的是依附有劳动合同或者事实上存在的劳动关系,只有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法院才予以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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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在这个暂行规定中明确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国营企业,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构建了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也就是所谓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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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的为两大基本标志。从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立法仅将劳动争议当事人限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发生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未对“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等关键名词给出准确的界定,导致理论和实务界对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在理解上产生分歧。当前,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在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上有几大争议,即关于非法用工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本文拟从法理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