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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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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抚恤补偿归责原则的演变过程 工伤抚恤补偿经历了从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到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样一个过程.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即业主对事故发生负有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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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抚恤补偿归责原则的演变过程。工伤抚恤补偿经历了从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到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样一个过程。所谓“过错责任”原则 ,即对事故发生业主负有过错责任时才负责抚恤补偿 ,否则 ,业主不负抚恤补偿责任。这样 ,伤残职工很难举证证明业主有过错 ,也很难举证证明自己一点责任也没有 ,导致了许多企业不顾工人伤亡 ,不注意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事故频频发生 ,劳动力受到严重破坏 ,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西方有识之士和一些开明业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为了保护劳动力 ,维护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 ,便通过立法 ,对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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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大夫:从立法原则上看,“公伤”与“工伤”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制定本条例。”,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它们的共同点是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同点是它们注入的机制是完全相反的:对“工伤”注入了预防事故、减少事故的导向机制;对“公伤”则注入了倡导社会良好风尚的导向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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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社会保险事故预防结合运作的思考辽宁省阜新市劳动局孙广文工伤社会保险的直接功能是对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给付抚恤补偿,促进康复医疗,增强再就业能力。但它又有隐含在深层的对于事故预防的激励作用。工伤社会保险与职业安全监察虽然运用的手段方式不同,但...  相似文献   

5.
正实习受伤害的无过错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还是有所区别的,单位没有法律义务为实习生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实习生的伤害赔偿也就无法从工伤赔偿基金中获得补偿,故实习生伤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宜完全等同于工伤赔偿。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一起指导案例,确立一项最新的司法指导标准:农村户籍学生在城市就读,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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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工下岗后到一家私企做勤杂工 ,在给电热水器上水时 ,从架子上摔下来 ,将右腿膝关节摔成粉碎性骨折。该企业只给她报销了医药费三千一百七十九元 ,没有给任何生活及家属护理补助。后经多次交涉 ,企业又给了她半年工资以作“私了” ,结果留下了较大的后遗症。工伤事故发生后 ,不经法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私下解决工伤待遇的处理方式 ,极有可能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我国对工伤认定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原则 ,只要不是违法、自杀自残、斗殴酗酒 ,蓄意违章 ,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劳动部一九九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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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体制改革前,我国的生产单位基本上是单纯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性质,劳动者也都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职工,工伤的成因比较简单。改革发展到今天,形成了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市场经济,多种用工形式并在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经济劳动关系之下,因工伤亡的情况也日趋复杂化。为维护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有必要对因工伤亡的主客观要件作一探讨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因工伤亡的主观要件因工伤亡是指因为工作而发生的伤亡,排除了其它原因发生的伤亡。伤亡的劳动者在主观意识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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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     
《中国劳动科学》2005,(1):44-45
问:邹某系某机械厂职工,因在工作中违章操作,造成了右手粉碎性骨折,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工伤职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享受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机械厂承担邹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机械厂不服上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该机械厂承拒邹某的工伤待遇。机械厂服从了判决,接着按照企业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邹某进行了处罚。邹某不服,认为既然对工伤职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就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那么用人单位能对工伤职工的违章操作行为进行处罚吗?  相似文献   

9.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1884年7月6日,德国颁布工伤保险法,其基于与民法不同的原则,即“不以追究事故责任者确定赔付的原则”。其含义为,在工伤赔付上,无需再追究是雇主还是雇员方面的过错,而是以是否发生在就业过程中为确定工伤赔付范围的划定标准。工伤保险法律将过去由工人方面承担事故后果,转移向由雇主方面承担。但雇主的责任不是以企业主个人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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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伤保险与安全监察的联系和区别曾宪树企业基层工作中经常产生工伤保险和安全监察两者相联系又相区别的问题。例如,报工伤是否也应报事故?个人有责任的事故是否定工伤?“工伤”与“比照工伤”有何区别等等。由于对这些问题掌握不好,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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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事故工伤认定规定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事故伤害”的正确法律解释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根据现实生活和具体情形,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发,“上下班途中”应界定为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通勤事故类型或范围是车辆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交通事故、火车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贡任,判断应以公安等法定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等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为形式标准,以证明文书所载明的责任类型为实质标准。通勤行为违法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应以《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与排除之规定为判断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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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为落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中工伤范围第九款“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公司为便于操作,特对此款作了两条规定,不知是否合理。1“上下班规定时间”:依据公司和各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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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今有一个涉及到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方面的工伤认定问题 ,向贵刊请教。我单位有一职工因家中有事(配偶身体有病 ,需要照看) ,在上班一段时间后和班长请假 ,班长也准假 ,结果在其回家的必经路线上(这段路线也是该职工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发生了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在此事故中 ,如果交警机关认定该职工无责任或非主要责任 ,该职工是否符合“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工伤认定条件。高仁斗高仁斗同志 :根据您所介绍的情况 ,即其它条件均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只有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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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也能认定工伤在交通事故伤害中承担主要甚至是全部责任,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肇事者自己造成的伤害却要由社保机构或者用人单位负责赔偿,这让不少人觉得不可思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恰恰作了这样的规定。《条例》一改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才可能认定工伤的规定,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条例》,无论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承担全部责任、根本不承担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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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有价     
生命有价无论任何事故,不论如何赔偿或赔偿多少,也赔偿不了失去生命或生命残缺带来的痛苦或损失。赔偿公是一种无可奈何的补偿,所以不要朝赔偿的方向看,而应朝着如何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路上走。本刊记者晓讷企业负责抚恤补偿没商量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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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20日14:30许,在福建省安溪县河滨北路与凤山路叉路口,发生了一起集装箱车与10KV高压输电线“相吻”触电事故,结果是车毁人亡,惨状难睹。而如今,由此产生的工伤抚恤赔偿案及后来的民事责任追偿案、执行案都已划上了圆满的句号。2000年3月15日,泉州市后渚港务车队申请执行安溪县颖新服装机绣有限公司、安溪县电力公司人身财产损害民事责任追偿案顺利执结。虽然,港务车队因此能够领回的这一执行款只及原付的工伤抚恤款的1/3,但透过这笔款,却足以使他们,包括所有涉足该连环案的当事人们真正品尝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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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倚 《劳动保护》2010,(4):112-112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带着自己的私家车挂靠于一家公司。2009年12月28日,我在出车中,因超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受伤。事故发生后我向公司申请工伤,但公司以我与公司签有“挂靠期间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一切损失均由车辆所有人自行负责”的协议为由,拒绝给我办理工伤手续,所有的医疗费用让我自己承担。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能得到工伤补偿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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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11,(5):47-49
处于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发生因工伤害时,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工伤责任主体应如何确认?与工伤责任无关的其他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本期“以案论法”栏目通过一起工伤案件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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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份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看出,有些企业领导对处理伤亡事故缺乏认真负责的精神,把 人命关天的大事看得无所谓,用敷衍塞责的官僚主义态度,应付了事。他们不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中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特别是对领导干部不严肃加以处理,以致重复事故不断发生。这些问题不仅在河南有,其他地区也同样有。我们希望各级领导同志都认真负起责任来,严肃处理事故,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纠正“四多四少”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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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连城县林业委员会为保障木材生产中“三工”(临时工、外包工、合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近年来付出不少心血并取得一定收效,但“三工”的各类伤亡事故仍时有发生,而且常被工伤抚恤、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法律诉讼所困扰。为迅速摆脱被动局面,在深入学习《劳动法》,认真实施“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新体制过程中,积极进取,勇于探索,终于找到一条适合我县县情的行业管理新路子──合同化管理。具体做法如下。1强制培训凡在我县境内承包木材生产的包工头,都必须接受县木材公司组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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