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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某市9名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得不到按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几经协商未果,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裁决劳动者胜诉。该用人单位不服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用人单位的积极安排,未造成劳动者失业,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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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因对“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维持或提高”有不同理解,易引发争议。因此,对约定条件的判定标准应从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两方面八手,要坚持有利于劳动者权益落实的利益倾向原则;坚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整体和不可分性,以及可物化原则。同时,今后应进一步完善立法,或明确规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内涵,或删除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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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曹某在被诉人深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连续工作10年零1个月,最近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04年5月113至2005年4月3013。被诉人拖欠申诉人2004年12月份工资865元,拖欠2005年1月113至3月3113共5个月的加班工资1570元。被诉人拖欠工资期间,曹某曾到劳动保障局信访部门投诉被诉人拖欠加班工资等。2005年4月113被诉人书面通知申诉人劳动合同将于2005年4月3013到期满,并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签收栏有事先打印好的“本人已收到此份通知”字样,申诉人在签收栏签名处签名。之后申诉人于4月413以被诉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向被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4月513,申诉人曹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4年12月的工资、2005年1月113至5月51日的加班工资、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被诉人承担本案仲裁处理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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