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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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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工伤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出现争议一方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情况时,一些基层法院便另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进行案件审理。对于这种做法,劳动保障部门及法院都存在不同的看法。  相似文献   

2.
本刊今年第4期,第7期中,两位劳动保障系统的实务工作者分别对在工伤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另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发表了不同的观点。对此.笔者也有自己的看法.现略述如下。  相似文献   

3.
案情简介:聊城某机械公司职工耿某2002年干12月21日在工作中受伤,因医治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干去年5月1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认为,耿某应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再根据伤残鉴定结论裁定医疗费用和相关待遇。9月1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耿某和某机械公司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12月17日仲裁委和耿某同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4.
正主持人,你好:我因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上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已经7个月了,也没有收到答复,我该怎么办?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工伤保险条例》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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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李某,1991年6月出生,经人介绍,于2005年2月被甲公司招收录用(系童工)。9月15日,在操作机床时左手食指、中指不慎受伤。被诉人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0天,其支付医疗费、伙食费1.4万元。2006年7月25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合作出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的鉴定结论。经双方协商未果,申诉人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编者按]  相似文献   

6.
杨某自1957年起开始在某区石棉制品厂上班,1984年办理了退休手续。2007年,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杨某惠5期尘肺。同年7月,该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杨某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三级。杨某随即向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审查后,认为杨某超出申请期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7.
我国对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与法院两个不同机构先后对同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实践中,两个机构在把握是否主动审查仲裁申请期限、劳动者在60日内追索工资及加班工资的准予追索期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均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在诉讼作为仲裁的后一程序情况下,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不以仲裁裁决为基础,因此通过判决改变仲裁裁决结果的比例偏高。甚至一些案件中法院对仲裁结果根本置之不理,而另行重新审理,使得仲裁前置的意义荡然无存。  相似文献   

8.
我国普通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劳动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因而劳动诉讼的审级制度也实行两审终审制,加上我国劳动诉讼实行仲裁前置,劳动诉讼审级制度变成事实上的三审终审制度,不利于及时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因此,需要借鉴域外先进做法,重构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对小额劳动诉讼实行一裁终审,复杂案件实行两审终审,二审法院只审查法律,不审查事实。  相似文献   

9.
正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而引发的纠纷,笔者早有接触。劳动能力鉴定,通常认为是一种技术行为,因而,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只能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复评或者再次鉴定,而不能提起诉讼,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但不能直接被诉,不表示劳动能力鉴定就完全不受法律监督,再纯粹的技术活动,一旦涉及权利义务,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否则,法治堪虞。  相似文献   

10.
本刊2013年第1期刊登了朱忠虎、严非,对本刊2012年第8期《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合法吗》商榷一文,认为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应当有权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在此,笔者提出一个问题,在审查过程中如何来审?审查的标准是什么?合理不合理谁说了算?在此与朱、严二位一起来探讨。笔者在《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合法吗》一文中,对李某旷工两天被违纪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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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某大酒店拖欠单位职工1至3月份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后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酒店支付职工工资。该酒店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10年9月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由行政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理查明,该酒店由某有限公司举办,隶属企业为该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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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此时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而是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解决,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附属职权。有观点则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属于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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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第6期刊登了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李晓明同志《应该依据哪个法律法规认定时效》的文章。现针对该案案情和当地的劳动裁决以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合自己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提出自己的观点,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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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周某是厦门市某铝箔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和卷机主操。2005年1月18日,周某在生产车间被送料车的举臂挤伤前臂。3月11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8月17日,厦门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四级鉴定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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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常闻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被申请行政复议、被提起行政诉讼的事件,笔者既感意料之外,又在意料之中。本文就该问题谈谈己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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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杂志在2007年第10期“典型案例”栏目中刊登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李盛荣法官的文章.对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论述。本人认为李法官的部分观点尚有商榷之处.现提出本人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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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于2004年初正式成立,主要负责工伤及病退休(职)的鉴定工作。在这3年的历程中,中心始终遵循在创新中求发展.在变革中求生存,在社会需求中求进步的理念.初步形成了重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总体思路,并逐步建立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基本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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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加强裁审衔接、尽量统一裁审标准.广东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建立健全仲裁机构与法院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2008年上半年.为迎接新法实施.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协调.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促进裁审标准统一。目前,省本级和案件多发、高发的地级以上市和区建立了与本地同级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9.
2002年.某咨询公司拟开展职业中介业务,遂向某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该市劳动保障局许可其从事职业介绍活动。3个月过去了,某市劳动保障局一直没有答复。某咨询公司又通过电话方式询问多次,仍没有结果。面对企业送上门的招工业务.公司管理层决定开展职业中介业务。因没有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证书.该咨询公司处处小心经营,严格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和地方制定的相关政策开展活动,在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信誉,职业中介业务也越做越大。2004年.某市劳动保障局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专项检查.发现该咨询公司存在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违法行为。某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咨询公司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罚款3万元。该咨询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市劳动保障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认为,公司依法向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劳动保障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被告违法在先.原告违法在后,不应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被告认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某市劳动保障局的诉讼请求。[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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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6月26日,劳动部职安局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劳动安全通应用评审会”,劳动部矿山安全监督局、劳动部安全牛产管理局。电子都、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冶金部、化工部、民航总局、海洋石油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铁道建设总公司、北京市劳动局、湖南省劳动厅、湖北省劳动厅、吉林省劳动厅等问个部门单位的对名人员参加了评审。与会人员听取了佛山市银河计算机技术开发公司关于“劳动安全通”的功能研制、市场开发、实际应用的汇报,经过认真讨论和审查评议,对“劳动安全通”提出I如下的审查意见:1.“劳动安全通”是现代电子科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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