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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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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 原告振兴公司于2009年2月向被告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申请为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保机构告知振兴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应一并办理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的参保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工伤保险。振兴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为原告单位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2.
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此时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而是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解决,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附属职权。有观点则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属于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3.
2002年.某咨询公司拟开展职业中介业务,遂向某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该市劳动保障局许可其从事职业介绍活动。3个月过去了,某市劳动保障局一直没有答复。某咨询公司又通过电话方式询问多次,仍没有结果。面对企业送上门的招工业务.公司管理层决定开展职业中介业务。因没有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证书.该咨询公司处处小心经营,严格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和地方制定的相关政策开展活动,在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信誉,职业中介业务也越做越大。2004年.某市劳动保障局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专项检查.发现该咨询公司存在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违法行为。某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咨询公司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罚款3万元。该咨询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市劳动保障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认为,公司依法向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劳动保障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被告违法在先.原告违法在后,不应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被告认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某市劳动保障局的诉讼请求。[编者按]  相似文献   

4.
2010年10月25日,原告经人介绍进被告处上班,26日下午原告在作业时从高处摔下来伤势严重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5万多,且造成严重残疾。原告称其于2011年5月30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目前尚未立案,同年6月13日,原告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向法院起诉。对于本案,法院是否应受理?  相似文献   

5.
周某是某公司实罐车间的女职工,一天工间休息的时候,在上厕所的过程中摔了一跤,不慎骨折。周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关于周某劳动事故经过的说明》。劳动部门根据周某的叙述,在调查后曾做出“无法确定周某工伤事实”的结论,周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撤销了劳动部门的认定结论书,  相似文献   

6.
所谓的“单纯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指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诉/诉讼中,申诉/诉讼请求有且只有一项: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或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其他基于劳动关系存在可能引发的要求被诉人/被告给付相关劳动待遇的申诉/诉讼请求并不涉及。下面这则案例即为实践中典型一例。  相似文献   

7.
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如要获得胜诉或者避免败诉,应当提供支持其仲裁请求或主张的事实,而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则须利用证据来确认。所谓的仲裁证明是在仲裁过程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而证据则是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方法、资料和根据,也是仲裁员确信案件事实真实性的主要根据。  相似文献   

8.
胡某于2001年11月6日富侨公司成立之日,便在富桥公司从事统计员工作。2011年12月20日,胡某在《2011年聘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的声明》上签字,确认其与富侨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即将到期,合同到期后,合同自行终止。2012年2月29日,富桥公司以胡某工作失误为由将其辞退。胡某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胡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富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000元。  相似文献   

9.
案情简介 某公司职工缪某在检查施工质量时,被一滑下的钢梁砸中胸部倒地受伤致残,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为六级伤残,公司在收到有关缪某伤残等级鉴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中请和复查鉴定要求。公司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缪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中诉,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就医的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共计20万元。  相似文献   

10.
1999年1月.某劳动就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李某到某商场担任电工。商场与服务公司签订的聘用劳务人员合同约定:李某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由商场转到服务公司账上.由服务公司支付李某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2004年6月.商场因企业改制被合并.未按约定将李某4个月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转到服务公司账上,服务公司因此未给李某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以服务公司是用人单位为由,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缴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服务公司认为.李某与商场有劳动关系并向商场提供劳动.本公司只是中介机构.不应由其支付李某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李某的请求经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已形成劳动关系,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支付李某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向商场提供劳动.受商场劳动纪律约束.表明与商场存在劳动关系;而李某与服务公司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委托关系。遂驳回李某对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编者按]  相似文献   

11.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1年2月到陈某投资经营的某电器制造公司(该公司未依法登记备案)从事操作工作,月工资2000元。2011年8月,王某在操作中致左手受伤,同年12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判定符合工伤情形,2012年1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王某因工伤待遇等与某电器制造公司协商未果,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电器制造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委支持了王某一次性赔偿金的请求,驳回了王某二倍工资的请求。  相似文献   

12.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2日,原告高某到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的预算考核岗位任职,2004年9月50日,双方签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至2006年9月50日终止,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并约定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协议第五条规定:“(一)乙方(原告)自终止或解除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到与甲方(被告)经营业务类似的其他公司从事类似的工作内容或担任职务;(二)甲方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竞业限制补偿费按乙方  相似文献   

13.
李某为福建省某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件公司)修理工。2005年5月18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后经申请,2006年1月4日,该县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1月6日、7日,县劳动保障局分别向李某和配件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8月22日,配件公司向县劳动保障局的上级机关某市劳动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14.
有这样一个案例:安徽省某市一家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拖欠职工下岗期间生活费、欠缴社会保险费,以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律为3年为由而拒绝老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等问题,职工张某等30多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张某等30多人又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  相似文献   

15.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的为两大基本标志。从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立法仅将劳动争议当事人限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发生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未对“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等关键名词给出准确的界定,导致理论和实务界对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在理解上产生分歧。当前,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在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上有几大争议,即关于非法用工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本文拟从法理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6.
某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自然人李某,由李某召集工人施工,并由李某制定工资表后统一发放。臬工人赵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现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部分劳动报酬。  相似文献   

17.
原告马某于2008年5月12日入职于被告某服装公司,任导购信息员,于2009年8月7日正式离职。2008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该合同自2008年5月12日生效,于商场售卖季节结束或所在商场下达的撤店日期为准,马某从事导购信息员工作;第十一条约定: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司为马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2009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称:马某严重违反其劳动规章制度和导购守则,鉴于马某提出口头辞职,故在其提出口头辞职申请之日起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18.
杨维松 《劳动保护》2003,(11):55-55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纠纷案,因原告与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刘宝明要求被告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此案再一次提醒打工者,一定要弄清自己是在为谁打工。1950年6月23日出生的枣庄市山亭区徐庄镇小花山头村农民刘宝明向法院起诉称,1998年秋他被乔山水泥公司招收为临时工,从事采石工作。2000年11月13日在劳动过程中左脚被石块挤伤,后被送往枣庄矿务局枣庄医院治疗,被告在仅支付500元住院押金(此款后又从工资中扣除)后,拒绝继续支付医疗费。因原告左足组织坏死,进行了截肢手术,经法医鉴定,…  相似文献   

19.
一、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的概念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 ,是指为了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依法享有仲裁权利 ,承担仲裁义务的人或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具有以下特征 :1 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具有劳动争议主体特征。2 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 ,都处于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同等的地位。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1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 ,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参加仲裁活动 ,并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的利害关系人。2 劳动争议当事人有申诉人和被…  相似文献   

20.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劳动争议仲裁委对工伤职工提出终止与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关系(本文特指伤残一至四级,下同)的仲裁请求能否主张的问题,在笔者所在地区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作法。有的认为可以主张,并实施了裁决;有的认为主张无据,只对劳动关系的处理作出裁决。笔者认为,是否可以主张,应当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以及工伤保险关系本身的特性来进行判定。现结合仲裁工作实践以及现行政策的规定谈谈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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