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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环保部门和社会各界理解这部司法解释,现将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制定本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简要过程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了非法倾倒、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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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环境犯罪的制裁思路与刑事政策定位——以江苏省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案为例【主要违法行为】违法排污【污染类型】水污染【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化工业【处罚及执行情况】追究涉案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以及生产负责人丁月生的刑事责任。正在服刑。【关键词】水污染环境犯罪刑法制裁刑事政策【案例概要】2009年2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市区多处自来水取水口水源被严重污染,导致整个盐城市自来水全城供水中断,直接影响到盐城市近20万居民的用水安全,全市断水时间长达66小时40分钟。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和该公司生产负责人丁月生10年和6年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