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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施行以来,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已被推向了更深的层次。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具体的环境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申请复议或被提起诉讼的对象。其中不但包括行政处罚,也包括行政排污费、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行政行为。因此在环境执法工作中,要求环保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同时也要求环保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这就要求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向科  相似文献   

2.
<正>缘起"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正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反映了我国对环境生态文明法治保障的重视程度。此时的《民事诉讼法》中仅把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与组织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但由于专项法律均未  相似文献   

3.
易旭升 《环境保护》1993,(11):26-26
在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后,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显得愈发重要。在出现行政复议案件后,行政机关如何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正确办理复议案件呢?1993年7月20日,郑州铁路局洛阳槽车压力容器检验站(以下简称压检站)因不服洛阳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向省环保局提出复议申请。该案是省环保局审理的首次行政复议案件。为使案件能依法得到妥善解决,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遵循合法、及时、准  相似文献   

4.
从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已被推向了更深的层次。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具体的环境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申请复议或被提起诉讼的对象。其中不但包括行政处罚,也包括征收排污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行政行为。因此在环境执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逾期,是否均能引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诉权如何构成?如何确定诉讼的被告和标的?这些都是实践中遇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复议分为可选择复议、复议前置复议和终局复议.三种复议逾期,申请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若将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为标的提起行政诉讼视为申请人的第一种诉权,将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以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为标的提起行政诉讼视为申请人的第二种诉权,那么前两种复议逾期申请人享有双重诉权,后一种复议逾期申请人只享有第二种诉权.  相似文献   

6.
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要将其规定真正实施,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未作为一种诉讼类型,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仍未明确,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具体规则,民间环保组织可能会无意愿或者无能力提起公益诉讼,司法体制改革滞后可能会使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而且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也缺乏必要的衔接。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清晰界定并逐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升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能力,稳步推进环境审判体制改革,制定和健全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配套与衔接。  相似文献   

7.
就当今德国来看,撤销诉讼和课以义务诉讼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以实体法上的权利(通常包括私权、公权等)为限,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亦属之,换言之,诉讼利益已经由传统的狭义的权利概念扩大到法律所保护的法定利益乃于值得法律保护的事实上的利益,此外其依据也不再以一般的成文法规为限,还及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一般法原则”所生的不成文权利,仅以撤销诉讼为例,依据现行《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应当主张其权利因违法行政处分而受到侵害始得捍行政诉讼,而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侵害,究竟要达到以何种程度才能符合诉权的要求,在学说和实务中均采用“可以性理论”,即原告除了主张其权利受到行政处分的侵害外,其权利的侵害还必须于少具有可能性,其诉讼方为合法,而在具体判断上,认为《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不仅指主观的权利即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也包括宪法权、习惯法上的权利和基于一般法则所生的不成文权利,这样,除了以主观公权之有无判断诉讼资格是否存在外,许多案全怨以宪法上的基本权为根据提起诉讼,实务上亦承认关系人可以直接基于基本权之规定而取得诉讼资格,当原告值得保护的个人利益被任意忽略或作为基本权的权利受到严重而不能忍受的侵害时,关系人即可提起行政诉讼,如第三人竞业诉讼,可基于基本法第2条第2款关于自由权的保障提起撤销诉讼,也可以依据该条款关于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格权益的保障捍邻人诉讼,百建筑法上的邻人诉讼,得直接基于基本法第14条关于财产权的规定提起撤销诉讼等。此外学说和实务也承认基于由宪法和法规整体所演绎出的“一般法原则”,如原告具有值得保护的事实上的利益,也有诉讼资格,这是基于建筑法而发展出来的“顾及原则”或“应予基酌原则”。该原则认为在人民具有值得保护的事实上利益时,行政机关为一个决定时应予考虑、基酌原则“,该原则认为,在人民具有值得保护的事实上利益时,行政机关为一个决定时应予考虑、基酌或顾及,若对此任意的不予考虑、基酌或顾及。则人民可以受侵害为由提起撤销诉讼,可见,“顾及原则”或“应予基酌原则”的适用,使值得保护的“事实上利益”也成了“公法上权利”而被允许提起撤销诉讼,由此,对于那些规定人民参与行政程序的法规,只要该规定并未明显地以使行政机关获得更好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则在此范围内该有关公民被承认具有整体上被保护的法律地位,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具体到环境行政诉讼,则基于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程序的规定,环境权益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而遭受或可能遭受侵害的,利害关系人得珠起撤销之诉、课以义务之诉等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8.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所谓环境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对于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规范而应负行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种惩罚措施,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环境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的一种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三款所提到的各个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的其他组织是指法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环境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9.
环境污染纠纷是指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和赔偿金额等问题的意见或者见解不一致而发生的争执。环境污染纠纷发生后,受害方的当事人往往要积极地寻求处理的途径和方式,以求得自己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权益得到补偿。正确选择和确定纠纷处理的途径和方式,对于降低处理成本、提高维权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环境保护法》第41条概括地规定了两种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途径:一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有关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文仅就前者陈述浅见:1.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特征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据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的活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有如下特点:1.1行政处理程序应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环境保护法》第41条2款明确的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2款、...  相似文献   

10.
环境执法非诉执行 ,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环保部门 )在行政相对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依据环保部门的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在目前的环境执法中 ,行政处罚已经成为环保部门查处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 ,但由于各种原因 ,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能得到全部执行 ,不得不做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随之而来的是人民法院受理的环保行政执法非诉执行案件也呈增长趋势。非诉案件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并强制执行 ,已成为环…  相似文献   

11.
胡静 《环境保护》2007,(12B):88-90
美国环境法的执行手段分为民事执行(civil enforcement)和刑事执行(criminal enforcement)。美国的民事执行主要针对一般违法行为.包括直接由政府官员进行执行和政府官员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两种。行政机关的直接执行往往针对轻微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执行一般适用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刑事执行一般用来对付故意违法的个人或企业,适用于法律规定采取最严厉惩罚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2.
胡静 《环境保护》2007,(24):88-90
美国环境法的执行手段分为民事执行(civil enforcement)和刑事执行(criminal enforcement).美国的民事执行主要针对一般违法行为.包括直接由政府官员进行执行和政府官员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两种.行政机关的直接执行往往针对轻微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执行一般适用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刑事执行一般用来对付故意违法的个人或企业,适用于法律规定采取最严厉惩罚的违法行为.可见,在执行中,美国法院具有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13.
群众诉讼制度是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就群众对违法进行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人的行为提请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行使其环境管理权,以及群众对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范围等方面的内容所作的规定.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立法保障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从而促使环境管理相对人停止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并监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切实履行其法定职责.  相似文献   

14.
徐本鑫  黄纬东 《环境保护》2020,48(16):24-29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本质是诉讼,其首要功能是解决具有可诉性的行政法律争议。行政法律争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围绕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产生的争议。纳入行政公益诉讼调整范围的行政法律争议,不是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争议,也不是专业争议或政治争议。行政法律争议的焦点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理解。为实现行政公益诉讼解决行政法律争议的首要功能,应将是否存在行政法律争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受案条件,将确有需要司法解决的行政法律争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将依据法律法规解决行政法律争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裁判准则。  相似文献   

15.
在目前的环境执法中,由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已经成为环保部门查处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为此对环保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非诉执行前的准备工作以及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环保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行性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从我国的司法制度和环境行政现状来看,环境行政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比检察机关更加合适。此外,一些具有影响力的环境公益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7.
关于环保部门出具的上市环保核查意见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目前行政及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对环保部门出具的上市环保核查意见存在争议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根据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和行政实践情况,就有关问题浅析如下,以供探讨.  相似文献   

18.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环保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环保部门就必须出庭应诉。这种应诉,既是环保部门的法定权利,也是环  相似文献   

19.
分析了环境行政管理间接相对人因不服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特点,阐述了原告资格的法律来源。认为:赋予间接相对人原告资格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在现时期受案范围应用适当限定。  相似文献   

20.
一美国的《清洁空气法》与其他的主要环境法规一样,都有一种被称为“公民执行”或“公民诉讼”的特殊规定。这是美国环境法的一项创造。依照这种规定,公民(包括公民团体)成为特殊的执法主体。公民虽不能像行政机关那样直接对污染者采取强制措施,但可通过诉讼,借助法院的司法监督,来推动环境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关于公民执行或公民诉讼的法律规定,由《清洁空气法》所首创。它包括了通过司法审查程序,对联邦环保局或州政府的环境行政立法活动,进行监督以及直接对污染者起诉。《空气清洁法》第304条对公民执行或公民诉讼作了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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