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12 毫秒
1.
劳动者自动离职,也称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或未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随意或擅自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更加方便和自由,但仍有许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劳动者不能正确行使权利,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而采取自动离职方式来随意处置双方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2.
本刊2011年第11期刊登了孟义均的《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以下简称孟文),经过深入辨析,笔者认为,孟文中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在这里,笔者想谈及两个概念,一是单位依法主动行使解除权而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决定或通知书,二是员工与单位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结束,由单位为员工作出的离职书面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而孟文中,这两个概念有被混淆之嫌,易给读者造成误解。首先,从《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以得出,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有明确规定的。 相似文献
3.
因解除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的纠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劳资双方不存在书面的辞职或者辞退通知,由此形成各执己见的冲突。当职工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时,用人单位则会反驳职工自动离职,由于双方均无确凿证据,法官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笔者以为,辞职与自动离职均属于离职行为,也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论从辞职与自动离职的程序上,还是从两者实体上所需要的手续,用人单位均难以免除其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4.
江某原系某公司职工,2010年12月26日,江某与某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该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离职工作交接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于2011年1月6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及经济补偿金等款项过付,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011年1月5日,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5.
6.
为了保护劳动者在企业并购中的利益,现行法设置了企业合并时劳动关系由存续企业承受的规则。该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却依然存在需要完善之处,如应扩大劳动关系由存续企业承受规则的适用范围,资产收购式并购时,如果资产收购构成营业转让,也应当由收购企业承受原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并购时应由并购企业承受的不仅包括由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由集体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应当引入异议劳动者解约及补偿的规则。 相似文献
7.
8.
当企业决定正式录用一名员工后,企业和员工之间就会发生劳动关系及其外延的许多其他法律关系。有些企业管理者可能对劳动合同的签订非常重视,但却忽视了这些看似日常的细节。在这些细碎而繁琐的法律关系中,更加需要企业管理人员谨慎、耐心地处理,否则随时可能面临劳动纠纷,甚至演化为劳动争议。在本阶段,预防的成本 相似文献
9.
10.
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即员工正式入职前,企业已经开始和员工进行多方接触,有些企业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以为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资双方对一切事情都互不承担责任,其实不然,在这些过程中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有些如果处理不当甚至会给以后留下很大的隐患。企业需要在最初阶段就未雨绸缪,为完善劳动关系风险防范体系走好第一步。 相似文献
11.
案情简介
陈某原是朝阳机械厂职工,由厂方安排到下属的合资企业工作。陈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合资企业既没有与陈某终止劳动关系,也没有续订劳动合同。在事实劳动关系延续6个月后,陈某向某市劳动保障局举报,请其责令企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编者按] 相似文献
12.
任某2001年3月进入某奶业公司做销售工作。工作期间,奶业公司从未给任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也从未与任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奶业公司拖欠了任某的销售提成。2009年5月,任某以奶业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提成,亦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奶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同年6月17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相似文献
13.
案情简介
案例1:刘某主张,其于2012年7月6日入职A公司,任销售总监职务,2013年4月30日离职,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收入证明》进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收入证明》均载席『A公司公章,其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中载明:“兹有本单位职工刘某……2012年7月6日入职……于2013年4月30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收入证明》显示了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刘某的实纪工资情况。A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相似文献
14.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所做的约定,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也是对劳动关系的规定。尽管劳动合同主要是对特定的个别劳动关系的约定,主要涉及特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企业的规章制度则是对整个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管理,但是两者在很多情况下都会出现重合。也有可能出现,或者劳动合同签订在前,规章制度制定、变更在后;或规章制度制定在前,而劳动合同签订在后等情况。两者的效力如何确定,又如何协调呢?而效力的确定,将直接影响到劳动争议的审理结果。 相似文献
15.
《中国劳动》2005年第9期刊登胡旭东、王立祥的《解除劳动合同起纠纷,历时4年仍未了——这起劳动争议该不该受理》一文。该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后,劳动者又重新起诉,后又经再审,再审后劳动者又重新申请仲裁。这中间还经过信访。程序之复杂恐怕是无人质疑的。而其中涉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是否有效,劳动者在未工作期间究竟是支付工资还是生活费,经济补偿金是否要支付等实体问题更是复杂。笔者以为,之所以出现这样复杂的问题,无论是仲裁委还是法院,都在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上出现了错误。[编者按] 相似文献
16.
17.
18.
经主管部门任命.张某担任了曙光电机厂的厂长。但因经营理念和工作万式小能适应市场经济运作模式,其主管部门从保护干部出发.并征得本人同意.决定让张某担任该厂的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企业的技术工作。同时,重新任命了新的厂长。在工作中,张某因企业转产问题与厂长发生分歧.从而影响了企业转产时机.厂长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认为,自己是主管部门任命的总工程师.厂长无权代表企业解除其劳动关系。于是向某市劳动保障局举报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编者按] 相似文献
19.
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行法律定义
事实劳动关系是在我国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产生于劳动争议处理实践的一个法律概念.现行法律规范性文件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表明,其含义包括下述要点:第一,事实劳动关系是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作依据而事实上存在的劳动关系,既有自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也有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而仍然存续的劳动关系;第二,由于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劳动关系;第三,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通过补办劳动合同签订或续订手续而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未补办劳动合同签订或续订手续的应予终止;第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保护,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争议应当受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