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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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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不仅仅是企业与员工相互考察、了解和熟悉的过程,更是一个劳动用工过程,因而也要依法行事。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试用期的认识不足,导致试用期内侵权和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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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功能,主要是用来供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订立并开始履行的情况下.互相对对方进行考查,在发现对方的状况不符合自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将可能使自己处于不利时,及时、方便地解除劳动合同,消灭劳动关系。鉴于我国《劳动法》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设计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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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需要精读的,这是我经常向人们强调的一点.立法的本意通常是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仔细阅读方能真正了解,粗略地浏览,不求甚解,会导致对法律规定理解上的偏差.以《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为例,很多人都知道《劳动法》有这样一个规定,他们一般只是满足于知道劳动合同中可以有试用期,但对试用期应当怎么约定却常常不屑于深入了解,以至于很多用人单位不是通过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是通过其他方式规定试用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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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于1999年6月7日经某区人才交流中心被招聘到某养殖公司从事网箱养鱼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11月4日,某养殖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全体职工被解散。当日,徐某离开工作岗位。徐某的工资发至2002年11月15日,月实发工资额为864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养殖公司没有给徐某缴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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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资本和劳动力的结合。资本的本质就是追求增值,因此它需要被经营,这需要由人的活动来实现;劳动力则是直接附着在自然人的身上的,它的使用也是要由人的活动来实现的。因此在外观上,劳动关系便表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结合。  相似文献   

9.
根据《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规定,结合劳动法法理,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对“文员变保姆”一案的实体裁决结论是正确的,但裁决依据和理由却存在问题。  相似文献   

10.
某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沈某等7人后,分别订立了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该用人单位继续使用沈某等7名劳动者。2004年2月下旬,该用人单位分别向沈某等7名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03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2004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沈某等7人对终止劳动关系不持异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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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某,系江苏省某市某局机关工勤人员,1988年9月到某市某局机关担任办公楼的卫生打扫、开水供应等工作。工作时间达15年,双方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2003年8月的一天,单位口头通知征某不要再来上班了,征某多次找单位领导,要讨个说法,可单位就不予理睬。于是,征某一纸诉状,把某局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单位认可自己存在15年的工龄,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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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保障部在答复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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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07,(5):40-45
我国《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于《劳动法》对于约定试用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随意或单方规定试用期,由此产生纠纷。用人单位如何约定试用期才合法有效、如何确定试用期录用条件和试用期发生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等等,本刊从实务的角度对规范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行为进行讨论。[编者按]  相似文献   

14.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笔者表达了试用期不能由单方强行延长的观点,这一立论的依据是,试用期乃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而劳动合同则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不能由任何一方通过单方的行为来加以改变.基于这一前提,或许有人会问,既然单方改变不合法,那么双方协商一致变更试用期总可以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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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建立的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招聘录用的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在招聘录用过程中,尽管其竭尽所能,仍然不能保证其对应聘者有全面准确的了解,进而也就不能保证所录用的是符合其要求的劳动者。这就有点类似于男女婚姻,在恋爱时期,一方总不免会刻意地在另一方面前掩饰自己的缺点,这些被刻意掩饰的缺点,又总是会在结婚以后慢慢暴露出来,然后就会有离婚官司(笔者作为民事法官,此类现象自然是屡见不鲜)。并且,两者还有一个惊人的相似之处,由于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行使有着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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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04,(3):49-52
本刊今年第二期就一起因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案件。本刊就此案展开了讨认,作者的来稿从不同角度对案例作了分析、对争议处理结果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现选登其中3篇。希望能够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20.
就对劳动法本身的评价而言,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引入,按照笔者在前文中对试用期性质和功能的理解,可以说是在一个比较僵化的解雇保护制度框架内注入了一潭活水.表面上看,它至少给了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一个均等的互相考查的机会,但是,考虑到劳动法本身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持的是纵容态度,即便是一个短期合同,即便用人单位履行合同无任何瑕疵,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照样可以解除,因此就其实质意义而言,这一制度对劳动者来说并无多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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