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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长沙县委县政府引进公益组织北京地球村"乐和"理念,开展并实施了"乐和乡村示范村建设"项目。项目确定了5个示范村:开慧镇葛家山村、金井镇慧农村、春华镇金鼎山村、白沙镇双冲村、福临镇金坑桥村。在历时八个月的推广实践中,五个试点村在社会组织建设、村社公共事务治理、乐和生计、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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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来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存在较大缺陷和不足——法律对社会组织规定过于严苛,且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会组织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只有少数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法律规定的机关"也未释明,使得这一主体作为原告几乎停留于文本,未得到有效实践.基于此,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完善:一是对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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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素质要求"及其量化为基本框架,比较分析了山东省的4个代表性学术类环境非政府组织,并提出了进一步发挥其学术与社会文化教育功能的政策建议。"学术类环境非政府组织"是指围绕生态环境议题展开学术研讨、信息交流与技术研发应用等非营利性活动的公益社团组织。除具有其他环境非政府组织的生态环境议题关切、非营利公益性和自我维持性管理等基本特征,学术性社团机构是学术类环境非政府组织最主要的形象特点。而要真正实现其学术性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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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破坏农村生态环境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公民生态环境权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不断加大对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力度。虽然农药污染领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了一些探索,但仍存在立法空白、政府治理缺失、司法机关未高效纳入共治体系、检察建议约束力淡化、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参与度低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对完善农药污染领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出制定农药专门性法律、加强政府监管、建立社会多主体高效共治体系、提升检察建议质效等建议,进一步发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保护公民环境权利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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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的新概念,并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过去我们说得更多的是“社会管理”,“社会治理“与之相比.一字之差.却体现出理念上的巨大变化。如何创新社会治理方式,通过切实措施把它落到实处?这是一个亟待探索和解决的问题。本文作者杨学军以一个学者的视角,展开了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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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在国际上称为NGO,其定义为“志愿性的以非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十几年来,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用异于政府和个人的社会角度,以独立的地位接受政府、私人的资源,用于社会公益目的,并发挥出培养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促进环境领域的公众参与以及实现环境权利的救济等作用,发挥着政府与公众之间、国内国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及监督和维权的作用,成为推动我国和世界环境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民间环保组织还属于小荷才露尖尖角的幼年时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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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接第36个世界环境日的到来,6月3日,由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主办、太原市伦嘉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办的“环境友好与人体健康”社区行启动仪式在北京市朝阳区举行。这是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继“3.31环保公益日”活动之后,倡导全民践行“新公益精神”的又一项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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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环保法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符合特定资质的环保社会组织。但是我国环保组织发展历程和现状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与域外环保组织不尽相同。我国"自上而下"发展的环保组织存在缺乏社会基础,组织活动受到行政因素影响,"社会性"不明显等问题。在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并赋予环保组织诉讼权利的同时,对我国本土环保组织的实际状况进行理性分析,是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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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前不久,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谢玉红在2015年环境权益维护实践情况通报会上说,"2015年是环境公益诉讼元年,经过多年探索和推动后,在立法层面已经基本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社会组织正在以原告、支持起诉方或资金支持方等角色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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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由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发起并组织的“绿色中国—环保公益日”活动在北京、上海、广州、南昌、深圳、郑州、西安、福州八大城市同时进行,约一万人同时种下了5000棵树,建立了八片“环保公益日”纪念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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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远来看.让检察机关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不仅会造成司法体制上的混乱和实际运作上的困难.也不利于建构科学理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积极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作为”替补”性原告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参与和辅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在根本定位上,不是检察机关而是公众才是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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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5)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救济制度发展迅速,其中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环境公益诉讼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而以政府为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铺开。然而,政府所进行的磋商与诉讼仍然面临着性质不清的问题,为两种制度的衔接带来了阻碍。因此,有必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的性质,以及社会组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同社会组织公益诉讼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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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引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被称为中国环境保护“最后的希望”;而两年前,从云南省多家法院挂牌成立环保法庭之时起,媒体和公众就对“走在全国前列”的云南环境公益诉讼寄予了巨大的期待。但两年后的现实是:无米下锅。云南省大多数环保法庭都在审理非环保的案子,共7个环保法庭,至今都没有审理过公益诉讼案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