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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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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规定,结合劳动法法理,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对“文员变保姆”一案的实体裁决结论是正确的,但裁决依据和理由却存在问题。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保障部在答复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  相似文献   

3.
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为法定解除。从性质上讲,法定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权人只需在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将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当事人,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法定解除是劳动合同最为重要的解除方式,对劳动关系双方尤其是对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劳动者一方影响甚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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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07,(12):46-49
李某于2003年10月到某影视公司应聘,公司经面试考核后录用了李某,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某影视公司聘用李某担任某栏目主编。试用期为两个月,月薪1万元。双方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合同。在李某到该公司工作满4个月时,公司以李某违反劳动纪律和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此后李某即未到该公司工作。李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2004年6月18日仲裁委裁决某影视公司给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起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5.
徐某于1999年6月7日经某区人才交流中心被招聘到某养殖公司从事网箱养鱼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11月4日,某养殖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全体职工被解散。当日,徐某离开工作岗位。徐某的工资发至2002年11月15日,月实发工资额为864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养殖公司没有给徐某缴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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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04,(8):67-68
小汪原是混业经营证券与信托业务的某信托公司浙江某营业所的部门经理。小汪与该营业所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00年1月至2002年12月。营业所在签订合同后办理了招工手续,并按月为小汪缴纳“四金”。2001年底,因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该营业所及其他证券营业所被分离成立了某证券公司,遂改名为某证券公司浙江某营业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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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沈某等7人后,分别订立了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该用人单位继续使用沈某等7名劳动者。2004年2月下旬,该用人单位分别向沈某等7名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03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2004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沈某等7人对终止劳动关系不持异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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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曹某于1995年从清华大学汽车工程专业毕业后,到北京某汽车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北京市某县供销社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1997年8月经县政府协调,征得供销社和其本人同意后将曹某调至北京中英合资某保安器材公司工作。曹某在保安器材公司先后担任生产部、技术部和销售部经理。1998年11月30日,曹某与供销社经协商续签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1年11月29日。1999年1月,曹某又与保安器材公司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在所签合同中约定:曹某(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时,妥善交接工作。乙方经保安器材公司(甲方)出资培训,在甲方同意乙方解除合同要求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费。此后,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在该协议中包括竞业禁止的条款,具体内容是:乙方辞职或离职后3年内(包括留职培训、学习或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流活动),不得在与甲方行业相同或相似的机构中任职,乙方个人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行业相同或相似的商业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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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某,系江苏省某市某局机关工勤人员,1988年9月到某市某局机关担任办公楼的卫生打扫、开水供应等工作。工作时间达15年,双方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2003年8月的一天,单位口头通知征某不要再来上班了,征某多次找单位领导,要讨个说法,可单位就不予理睬。于是,征某一纸诉状,把某局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单位认可自己存在15年的工龄,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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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立法上特有的概念,从目前的立法状况和相关实践来看,事实劳动关系问题亟待解决的原因有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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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07,(1):49-50
如若我作为本案的仲裁员,其审理结果与案情简介相同,但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不完全一致。首先,作为仲裁员,在审理案件中,依法裁量是第一位的,就本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而言,总是有一方首先提出,就法理上讲“要约与承诺”是形成协商的全貌。因此,总是有一方先提出要约来征求对方的同意,如另一方表示同意即对此作出承诺.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若另一方表示否认.则属双方协商未果。同时依据《办法》第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部颁规章中对协商一致的情形是有所划分的。这样对处理此案就有了法律的依据。通过审理.区分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本案是劳动者认为上班的地点发生变化后距家太远而拒绝到任,在此基础上,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先提出的。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依法是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双方经协商,用人单位同意支付500元.是其自愿行为,可以从其双方约定并据此确认协议书有效。因此,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数额可否协商的问题,本人认为不可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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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在结束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相似文献   

19.
案情简介:某网络公司是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和设备维修的公司,招用20多名员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每月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因员工流动性较大,有的甚至不辞而别,于是公司采用瞒报员工人数,不给销售和维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降低人工成本.以此弥补员工跳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劳动保障部门在社会保险费稽查中.发现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确认该公司少缴社会保险费10万元。据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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