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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分为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两者在执行的条件、程序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同。由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必须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环境行政处罚实际上的停止执行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因此建议适应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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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义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笔者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这一法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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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案件和环境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指依法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主管机关在处理环境民事案件和查处环境行政违法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的职责分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处理环境民事案件和查处环境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问题,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和《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中规定得较为清楚,主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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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当然也应照此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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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环境法律规定分析,环境监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作行为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若由此类行为引起环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以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行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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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科处环境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的活动和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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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环保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办法》精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犯有违反环境保护法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法人和公民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广泛性、单独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这是由于环境问题复杂,环境保护涉及面广所决定。所谓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以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包括港监、渔政、公安、交通、土地、林业、农业、矿产、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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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工作是对排污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现场监督管理。环境监理队伍是从事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的执法队伍。其主要作用是现场执法,保证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环境监理主要从事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并执行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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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它既是一种环境法律责任形式,又是环境行政机关经常采用的一种重要的执法手段和具体行政行为。正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对于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环境行政管理中,及时调查处理环境违法案件,给予违法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恰当、合理的行政处罚,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违法者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职责和要求,也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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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文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以下简称本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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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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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39条,都是关于行政处罚的重要立法条款。然而,其中,唯有第35条,就执罚主体、处罚形式及受罚行为,作了概括性规定,具有更为普遍的适用对象,适用频率也最高。在实施中,其若干立法“模糊”之处,尤须重点探讨和准确把握。“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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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污染源情况的一项重要法律手段。应从立法上规定预前申报制度并授予环境监理人员现场处置权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同止办证,联合年检,以提高申报登记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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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非诉执行 ,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环保部门 )在行政相对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依据环保部门的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在目前的环境执法中 ,行政处罚已经成为环保部门查处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 ,但由于各种原因 ,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能得到全部执行 ,不得不做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随之而来的是人民法院受理的环保行政执法非诉执行案件也呈增长趋势。非诉案件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并强制执行 ,已成为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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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拥有的最经常的一种权力,可以说,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处罚权的核心,运用自由裁量权是环保部门的职务行为,是实现行政处罚权的客观必要。环保部门在处理环境行政违法案件时,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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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运用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阐述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合理性的界定,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坚持立法目的、正当考虑、保持连续性等方面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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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文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以下简称本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