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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一年前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与致害人黄某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双方约定“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双方无异议”。此后江某进行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其中右锁骨损伤为九级伤残、右腿骨损伤为十级伤残。江某经过计算,认为当初所得赔偿低于实际损失,便于2007年8月2日将黄某告匕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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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原系某公司职工,2010年12月26日,江某与某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该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离职工作交接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于2011年1月6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及经济补偿金等款项过付,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011年1月5日,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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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江某系某轮胎有限公司的职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搬运工作。2009年3月3日19时许,江某在搬运货物过程中,因脚踏空,身体失衡,导致腰部撞在停放在身后的G/T车的扶手上受伤。同日,江某到医院就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腰背部软组织挫伤。2009年3月26日,江某在该医院进行腰椎MR检查,医院出具的MR诊断报告中为"1、腰5/骶1椎间盘左后突出;腰4/5椎间盘轻度突出。2、腰4/5、腰5/骶1椎间盘变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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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孙某系一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2004年6月4日受单位临时指派,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送技术资料到当地消防部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型脑挫伤、原发性脑干损伤、额骨骨折等,呈植物人状态,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的法定代理人父亲孙某(以下称孙父)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2005年1月19日法院终审判决孙某获得交通事故民事损害50%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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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类接送学生车辆安全事故频发,农村儿童上学交通安全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根据公安部统计,我国每年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人数平均在10万以上,伤残达50万。2008年,12岁以下儿童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5%,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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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关某是山东省寿光市某公司职工,月工资18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5月,关某在工作时腿部受伤,后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出院后回家养伤,至2010年5月经过二次手术取出钢板,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2010年6月,双方协商支付工伤待遇时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没有异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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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手记: 国道210线南丹县境内K2612路段和K2638路段素有西南出海公路大通道"第一、第二翻车弯"之称,该路段自2001年12月建成通车以来,共发生大小交通事故52起,死亡34人,伤残22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14.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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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南京发生交通事故1716起,造成560人死亡。1388人伤残,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52%.死亡人数减少127人,这已经是南京交通事故总数、死亡人数和伤残人数连续下降的第九年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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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总拥有量仅占世界的2%,公路交通伤亡人数却占世界的14%,每年死伤20多万人,并且逐年不断增长。惨剧,究竟是怎样酿成的?公路事故,血泪斑斑我国110万公里的公路网上,每天乃至每时每刻,都有交通事故在发生。1994年,仅公安机关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就有25.35万起,惨死在公路上的6.63万人,伤残14.88万人。lop年,全国发生公路交通事故271843起,死亡71494人,伤残159308人。这些数据意味着:在公路上,平均每天有700来起“灾难性接触”发生,近200个生命被吞噬,400多个健全的躯体残废!有关交通事故的具体报导,更是触目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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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何某于2008年3月入职甲煤矿,经煤矿组织其体检合格后,正式从事井下采煤、掘进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参加了工伤保险。2012年5月21日,何某在井下作业时不慎被矸石砸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2013年2月,何某与甲煤矿达成调解协议: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由甲煤矿一次性支付何某各项伤残待遇合计727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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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上路,难免会遇上一些刮刮擦擦的小事故,双方驾驶员因谈不拢赔偿问题,或担心车子撤离现场后得不到保险公司理赔,就会长时间滞留事故现场,占用车道,导致交通拥堵,特别是在高峰期,甚至造成交通瘫痪。2009年11月1日起,由福建省公安厅和福建保险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的《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全省实施。该办法实施后,高峰期内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将可通过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途径得到迅速解决,最大程度地减少保险索赔方面的"扯皮"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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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桌应聘某贸易公司销售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张某需处理一些事务后方能报到上班,于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签订1个月后正式生效并履行。
几日后,张某在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发生交通事故并留下腿部疾患。1个月后,张某依约去贸易公司报到上班,因腿部疾患不便外出要求公司安排其他工作,并要求佘司对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作工伤处理。贸易奢司认为张某的交通事故与本单位无关,双方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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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们及时为我们农民朋友撑腰……”4月29日下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村民林某向新罗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再三道谢,一起由受害方林某提出的139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案.最终达成肇事方赔偿林某61万元,双方握手言和,成功化解矛盾。这是龙岩在全省率先引入民间调解机制,成功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一个案例,也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工作的一个缩影。请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