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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四期刊登了黄海同志的《谈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一文,其主要观点认为.法院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当出现法定情形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提出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以及法院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和条件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对此笔者有不同观点.现提出与其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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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为某公司员工,2012年3月12日至13日没有上班,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李某旷工2天,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虽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已告知员工,内容也并无违法,但对旷工2天即被解除劳动合同过于苛刻,缺乏合理性。对李某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支持。法院支持李某的依据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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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14年第5期刊登的文章《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是否受两年民事诉讼时效限制》(以下简称"原文")认为,"拖欠工资与克扣工资同为‘拖欠工资’,不能区分仲裁时效而且不受一年劳动仲裁时效或两年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限制"。笔者对此观点不能认同。原文所举案例中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得当,只是原文混淆了"拖欠"工资与"克扣"工资的概念。"拖欠"与"克扣"工资是否都不应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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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在去年第10期《单位申报工伤保险社保机构能否要求同时办理其他社会保险》一文中,认为被告经办机构拒绝为原告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的行政行为应属违法,笔者持有不同意见,在这里与作者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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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用人单位都在认真学习理解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该法对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提出了更加严格而具体的要求。那么用人单位应如何适应新的要求?本人结合工作实践,对用人单位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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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则,是一种管理工具。作为管理工具,它的运用将会对劳动权利义务乃至劳动关系产生相应的影响。《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通知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就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同时,由于规章制度是一种管理工具,其制定、修改的权力只能由用人单位行使,在这种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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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11年第2期刊登了钱叶芳的《劳动合同期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和法律后果探析》(以下简称“钱文”),以张某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作为案例,分析了仲裁、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笔者认为.该案例仍然存在不少值得探讨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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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并用于规范其生产经营秩序的一种内部规则,是否需要规章制度以及需要什么样的规章制度,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意志,属于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从这一角度说,现行《劳动法》第4条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规定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仍然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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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08年第11期刊登了题为《劳动合同的续订期限是否要协商一致》一文,该文作者认为,劳动合同的续订期限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用人单位在不降低其他约定条件,提高劳动合同续订期限情况下,提出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服从。否则,视为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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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08年第9期刊登了柴黎平的《与某中级法院裁定商榷:此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一文(以下简称柴文)。柴文主要认为《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办法》)没有废止,适用《办法》规定内容作出裁决是正确的,中院裁定撤销裁决值得商榷。本人不同意这种观点,现提出与其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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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09年第11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与合同内容如何规范》(作者樊亮、林建益,以下简称“樊文”)曾就该问题进行了探讨,其结论为: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负有举证责任。换言之.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现略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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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5年第6期刊登了李晓明《应该依据哪个法律法规认定时效》一文。该文中提到:职工余某被用人单位除名,单位未向余某送达除名书面材料,时达7年多后,余某要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撤销用人单位的除名决定。该委在对案件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第82条和其他相关法规、文件有关条款规定,认定申诉人余某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受到侵害,而且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已超过法定申诉时效,故该委裁决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该案进入到二审时,被二审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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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除名.依据国务院1982年4月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8条的规定.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对该职工有权予以除名。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指依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实施后以及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都没有相关规定废止《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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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11年第9期、第10期分别刊登了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工伤的案例分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到的职业伤害能否认定工伤,在实务和理论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是否认定工伤的实质焦点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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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是处理用人单位(下称“甲方”)和劳动者(下称“乙方”)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进一步凸显规章制度的重要地位,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对能否有效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具有指南针的作用。当前许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中仍存在一些误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