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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14,(3):43-48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3年7月I5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某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称:2012年5月1日进入某销售公司工作,根据公司要求,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明确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其至该销售公司工作。2015年6月11日,销售公司告知张某,由于国家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即将实施,原劳务派遣公司无法取得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故将另外选择一家劳务派遣公司。6月28日,根据销售公司安排,张某与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其在销售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均禾发生变化,但公司单方面先后迫使其与两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结束劳动合同并无正当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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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为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劳务派遣公司在社保部门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08年,胡某被派遣到某煤矿从事井下掘进,2008年11月2日,胡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劳务派遣公司为其派住两名护理人员,并先期垫付了全部住院费用。2008年11月18日,胡某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201O年5月12日,胡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后胡某继续在煤矿从事井下工作,2010年4月,因偷盗被某煤矿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胡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煤矿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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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孙某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新签的—佶员工,公司把孙某派遣到某单位工作(孙某是经过某单位通过面试招聘的)。现在某单位要给孙某设定试用期。请问,对劳务派遣工可否设定试用期,如果可以,那么是由派遣单位设定还是由用工单位设定?孙某在试用期间若被证明不胜任工作,该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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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3期《中国劳动》刊发了题为《劳务派遣退回解除确认违法后仲裁期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下称原文)的署名文章。原文分析了一起劳务派遣退回机制下的工资补偿纠纷案件,该案最终裁定以上海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为标准认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补偿标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吴某仲裁期间的工资应以何标准支付7仲裁机构和原文认为,之所以没有以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仲裁期间工资是为了惩戒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以3万元标准支付仲裁期间工资是为了不有违常人的公平观念且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市平工资作为仲裁期间工资标准体现了公平原则。笔者不认同仲裁院的裁决结果和原文作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工资补偿应以最低工资额为支付标准。本文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理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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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的设立、劳动合同订立、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防止了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遗憾的是,该法未对劳务派遣员工到不同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异地派遣)工作时应在何地参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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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对劳务派遣中的员工退回作出规定,用工单位可依《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情形将员工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由此可以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被退回员工本人对情形的出现并不存在过错,故派遣单位均无权与被退回的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应继续对其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员工退回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解除,退回也并不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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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还缺乏对劳务派遣的国家层面的立法规制,但天津市、吉林省、广东省等地已经出现了相关的地方立法,都加强了对劳务派遣机构成立时和对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管。结合三地立法经验,建议在国家层次的立法中,建立工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通报制度,并应严格限定派遣员工比例,以及慎用备用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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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今年62岁,自2004年起就在某公司任门卫,公司未给李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1年5月17日,李某在工作时被人打伤,李某与公司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后李某到当地的人社部门请求认定工伤。就此,有观点认为,李某的年龄已超出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因此,不应认定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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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1年1月,陈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某商业公司手表专柜。2012年9月2日,商业公司以撤销手表柜台为由,口头通知陈某不要再上班。陈某在接到通知后,从9月3日开始不去上班,并且到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仲裁申请书,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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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在陕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法制化程度低、行业规范程度低、市场化程度低的三低问题。要规制劳务派遣用工,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规制劳务派遣的相关制度、政策与机制,首先要及时实现法律的“补位”,其次引导劳务派遣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并畅通派遣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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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活动的相关责任单位表面上看主要有三方:派遣机构、要派企业和受派员工。究其实质,即便考虑到我国多年以来劳务派遣政府行政许可制度的缺失,也不能抛开劳动保障部门这一当然的劳务派遣行业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而运作。因此,劳务派遣活动相关责任单位有四方:派遣机构、要派企业、受派员工和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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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李某为光华劳务公司职工,光华劳务公司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2007年11月李某受光华公司指派到被告机械公司从事清洁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