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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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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 李某,女,于2010年7月与某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派遣至某外资公司,月工资6000元。同日,李某被派遣至该外资公司。2011年8月,李某告知该外资公司自己怀孕并要求减轻工作量。2011年9月,该外资公司将李某退回到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公司随即按最低工资支付李某月工资。李某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明确三期内不得降低工资待遇,且该外资公司将其退回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按6000元支付月工资。  相似文献   

2.
《中国劳动科学》2010,(5):38-41
在劳务派遣运行过程中,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很多情况下会导致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的解除,可以说,这是劳务派遣各种法律问题里核心而又复杂的问题。原因在于,这种退回不但涉及到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更涉及退回条件确定形式、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多项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3.
1998年5月,邢某进上海某服装公司从事包装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12月1日,该服装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一份劳务协议,约定:人力资源公司输出包括邢某在内的311名劳务人员,服装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上岗合同并报人力资源公司备案;劳务人员工作期间由服装公司管理,劳动报酬由服装公司发放,工资清单由服装公司提供给人力资源公司。  相似文献   

4.
劳务派遣属于新兴的事物,还没有统一的称谓。在劳动法学界,日本、台湾等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之为劳动派遣,而我国大陆称之为劳务派遣。劳动派遣涉及三方主体:派遣劳工、派遣机构和要派机构,分别对应大陆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劳务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虽然称谓有所不同,但对劳动派遣或说劳务派遣的本质认识是一致的:派遣机构(劳务公司)与派遣劳工(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要派机构(实际用工单位),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  相似文献   

5.
在劳务派遣争议处理中,恢复劳动关系好处理,恢复用工关系难处理。仅处理恢复劳动关系,不处理恢复用工关系,将导致退回机制极容易被用工单位所滥用,伤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明确在用工单位随意退回下如何处理劳动者恢复用工关系的相关规定,从而真正发挥劳务派遣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6.
《中国劳动科学》2012,(5):23-25
中华全国总工会对2010年和2011年全国劳务派遣用工的调研表明,全国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呈增长态势,其中第三产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最为普遍,劳务派遣工主要从事一线工作,以蓰民工为主。当前,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用工不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经营混乱,劳务派遣用工的经济利益与民主权利实现程度低,且职业发展的空间较见  相似文献   

7.
劳务派遣在各主要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一个从全面禁止到确认合法但从严规制,再到逐渐放宽的过程。为了避免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各主要发达国家都保持了相对谨慎的态度,将劳务派遣限定在"临时性用工"范围内,并限止其发展规模,注重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权益,注重培训和管理,并积极利用劳务派遣去规范临时性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同时,国际劳工组织也在新的国际劳工标准《2006年雇佣关系建议书》中明确要求其成员国政府,要保护以无良劳务派遣为典型形式的"隐蔽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  相似文献   

8.
劳务派遣用工在陕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法制化程度低、行业规范程度低、市场化程度低的三低问题。要规制劳务派遣用工,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规制劳务派遣的相关制度、政策与机制,首先要及时实现法律的“补位”,其次引导劳务派遣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并畅通派遣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渠道。  相似文献   

9.
从目前实践来看,《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颁布并未真正解决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界定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借鉴域外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制,可以通过转变法律规制重心,改变界定适用范围方式,明确不符合规定的派遣员工的相关出路和完善配套制度等,完善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0.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存在被部分单位滥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两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今后的立法修正中应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明确"三性"岗位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身份转换制度等。此外,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同工同酬、社会保险等问题,也应作出更严谨完善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今年2月16日上午,江苏省无锡市一家超市的连锁店(以下简称超市)开门营业时,超市的几个入口处被50多名保安人员用手推车堵了起来,大批的顾客被拦在门外,不得不暂停营业。事发源于保安工资被拖欠及超市要解聘一批在试用期内的保安人员。超市保安人员均为上海某保安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所属员工,  相似文献   

12.
劳务派遣制度本身涉及到多方主体,在产生纠纷时,往往由于更多的利益冲突难以协调,劳动者的利益最终被损害。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于劳务派遣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但其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并没有解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分配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基础理论,建议对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作扩大解释,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纳入连带责任的范围,合理划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相似文献   

13.
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被长期化、主流化,严重背离了‘‘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立法初衷,本文对我国地方政府以及美国、欧盟、日柑主要国家有关“劳务派遣期限”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用工单位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否则,自用工单位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满1年之次日起,视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存必要延长使用的,经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制比,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以6个月为限”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北京市宣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辖区内部分劳务派遣企业及劳务派遣员工进行了调查,本文即为此次调查后的报告。劳务派遣用工由于存在“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特殊性,容易导致管理上的不完善;又因相关立法的欠缺,极易出现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本文通过调查分析当前劳务派遣企业的现状,从规范立法和建立“四位一体”管理体系的角度,对完善和发展劳务派遣企业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5.
在目前劳务派遣快速发展且缺乏必要规范的环境下,将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特别是工资水平及增长问题纳入集体协商是非常迫切的。应进一步探索合理而又简便易行的集体协商方式,并根据这些方式确定劳务派遣职工和劳务派遣单位正常开展集体协商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16.
本刊今年第1期“以案论法”栏目刊登了《是劳务派遣用工还是直接用工》一文以后,有读者对其中的某些观点提出了不同看法。因此,本期将继续就该案例涉及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不符,存在转派遣(或再派遣)情形下,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认定等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7.
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的劳务派遣用工的引入,是为了规避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的限制,以及在不调整原来的直接用工劳动者既得利益的情形下,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因此,"同工不同酬"和"非三性"岗位等问题在短期内不可能得到解决。劳务派遣是市场对用工方式比较之后的理性选择,所以,对它应是规范而不是扼杀,应继续发挥劳务派遣形成市场化工资价格的作用,弥补市场失灵,并使其服务功能规模化、专业化。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还缺乏对劳务派遣的国家层面的立法规制,但天津市、吉林省、广东省等地已经出现了相关的地方立法,都加强了对劳务派遣机构成立时和对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管。结合三地立法经验,建议在国家层次的立法中,建立工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通报制度,并应严格限定派遣员工比例,以及慎用备用金制度。  相似文献   

19.
劳务派遣转成业务外包存在现实的困难,有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劳务派遣单位缺乏相应管理经验、资金、资质的问题。同时,在税收安排上的不同,也使得劳务派遣难以转成业务外包。因此,要警惕以业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的"真派遣假外包"。要规范这一现象,应从对劳动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以"重实质、轻形式"的原则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对是否属于业务外包进行认定,加强管理、执法工作等做起。  相似文献   

20.
在目前的劳动合同立法中,如何规制劳务派遣引起了诸多争议。就立法态度而言.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就法律性质而言,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应如何界定三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主责任又应如何分配?就具体运作而言,面对劳务派遣业迅速发展的现状,对其适用的范围,包括行业,职业及时问期限等应如何界定?对派遣机构的从业资格和市场准入条件等又该作出何种规定?就这些问题本期进行了讨论。希望对我国劳务派遣立法有所借鉴。[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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