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正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12月17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提出,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  相似文献   

2.
<正>新华社今日受权播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一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阶段。通过全国试行,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效率,将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  相似文献   

3.
《中国环境管理》2018,10(1):5-7
2017年12月17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   总被引:5,自引:5,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引发的区域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功能退化等重大不利改变,其实质是个体经济利益对公共环境利益的侵蚀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过程,需采用公法手段综合利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方式使责任者承担修复或赔偿相应修复费用的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赋予特定主体代表公共环境利益进行索赔的权利,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框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由本体与配套制度构成,本体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与范围、索赔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协商与诉讼程序,配套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社会化责任分担机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众参与制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西北地区面临着加速经济发展与加强环境治理保护的双重课题。但仍有部分地方政府与企业重发展、轻环保,造成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通过分析西北地区生态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与试点的实践经验,从明确诉讼主体资格、赔偿范围、实施诉讼和磋商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提出我国西北地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纳入法治化轨道。生态环境损害涉及到的是公法问题,却由政府作为代表生态环境的民事权利人通过私法途径请求损害赔偿,存在着理论困境。因此,需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进行界定,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明确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法理支撑。  相似文献   

7.
高玙维  杨翠柏  古剑 《中国环境管理》2023,15(3):126-131,12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从试点到全国推行,其地位愈加重要。当前,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性质有颇多争议,其性质决定了是否需要第三力以及需要何种第三力,而在公法说、私法说、双阶构造说、三阶进阶说之上构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虽不相同,但建立磋商监督制度与磋商共同参与制度是其共同指向的完善路径,即检察院可作为第三力监督、参与磋商全过程。横向比较各省份对于检察院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立法规定,总体看来检察院在此制度中地位不明、存在边缘化倾向,而实践中检察院具有协调跨区域磋商与促进赔偿义务之履行的作用,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法律体系为检察院的监督与参与预留了空间,检察院可以法律监督者、公益代表者、社会治理者的身份参与,三种角色在不同阶段相互补充。  相似文献   

8.
《绿叶》2017,(10)
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自此,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8月29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一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推开。加之此前已经明确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涉及公共生态环境损害诉讼方面,有了三类适格主体,同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将可能出现多种索赔主体与赔偿途径。为此,亟须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本文对此提出了解决思路与途径。  相似文献   

9.
林煜 《中国环境管理》2019,11(4):124-131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归属,我国实践中有环保部门主管、纳入国库、纳入法院指定账户、纳入专项账户等不同归属模式,但在其管理与使用方面,我国尚且存在诸如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名称不统一、资金使用系统不透明、社会公众査询难、地方行政机关干预过多、资金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本文拟建议设立"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对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损害赔偿金以及各地方未统一管理的环境保护资金等相关资金进行统筹与规范,以期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制度的完善。为此,需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使用、监督机制,明确环保部门的监督职责,构建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环保组织的监督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并指导基金的有效运作。  相似文献   

10.
袁国宝 《四川环境》1989,8(3):25-28
本文根据农业对生态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结合国内外法律在有关农业环境损害赔偿、事故调处、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论述了建立农业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事故调处制度、行政处罚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1.
韩梅 《中国环境管理》2020,12(1):139-144
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法律范畴与路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时需要解决的两个核心问题。我国目前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定位为民事范畴,该定位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分。本文从生态环境的属性切入,得出在公私法二分语境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宜纳入行政法范畴的结论;其次,通过对比美国与欧盟的做法,展开行政法视角下强制性与非强制性二元路径的探讨。本文认为,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在未来立法时采用二元路径:违法排放污染物质需要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依法责令清除污染,或采用执法和解方式与责任人达成一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恢复则不宜采用强制性命令,行政机关可与责任人进行和解。  相似文献   

12.
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3.
本文就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技术现状及组织体系进行剖析。结果表明,我国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赔偿的法律支撑体系严重不足,亟需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损害赔偿法》,从法律层面对整个健康损害的赔偿保障体系进行明确指导。针对现有健康损害赔偿的技术支撑体系严重缺乏、认定机构的人员队伍建设薄弱等现状,本文提出应加大相关组织队伍建设,以提高环境损害的技术支撑能力。此外,还需要建立一个更高级别的专业的环境健康污染损害、赔偿与协调机构。该机构应是由国家多部门(环境保护部、保监会、财政部、卫生部、司法部等)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仲裁机构,且具备独立的性质,负责污染导致的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仲裁工作。  相似文献   

14.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难点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近年来,随着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陆续发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已经成为环境科学、技术经济、环境法、环境经济等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热点。本文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环境损害调查、环境损害基线确定、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环境价值评估等所面临的难点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初步解决思路,以期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政策制定者和鉴定评估人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政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是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实质是政府作为公共环境的管理者和控制者对维护公共环境利益所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政府的环境安全保障义务,政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的核心是政府负有其职责范围内特定的环境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环境安全保障义务间接引发生态环境损害。由于政府未尽环境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并非直接也并不必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所以政府一般仅根据自身行为的可责性及其程度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政府不负有特定环境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生态环境意识、环境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缺陷、法律政策等,同时生态文明建设中面临诸多的难题,如公众参与、生态补偿、环境责任及环境纠纷等,应通过完善立法、执法及司法建设,以及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保障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本文首先通过比较分析生态文明与环境法制的关系,结合我国生态法制建设困境,提出了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的环境法治保障措施,即从立法、执法、司法角度,从而实现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最终实现环境—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任务。  相似文献   

17.
我国目前面临的生态环境风险形势复杂严峻,严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已成为“十四五”和中长期生态环境保护、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探讨了生态环境风险的概念、分类,系统梳理了生态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损害赔偿等领域的国内外管理经验与研究进展。在此基础上,重点剖析了我国生态环境风险管理面临的痛点与难点问题,从树立生态环境风险法治管理理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管理战略布局、建立生态环境风险常态化管控体系、加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强化经济和社会治理手段助力风险管控、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业务化工作体系等六个方面,系统提出了加强我国生态环境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更有效地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提供决策参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