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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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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顶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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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规定,统一到省级财政部门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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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11月10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煤炭系统认真学习贯彻《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通知强调,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朱基总理2000年11月7日签署,国务院予以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通知要求,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提高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条例》是在我国深化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新形势下颁布的,它的颁布实施适应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为促进煤矿安全形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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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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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已于11月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7日朱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发布,将于12月1日施行。为推动该《条例》的贯彻实施,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国煤炭系统和产煤地区开展一次扎实有效、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为此,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抓好学习宣传活动《条例》的颁布,填补了我国煤矿安全监察立法的空白,标志着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进入法制轨道。《条例》不仅为规范煤矿生产行为,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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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煤矿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行政复议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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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总理朱基2002年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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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怀下,在有关部门和广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大力支持下,经过3个多月的紧张工作,《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1月13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实施。  相似文献   

9.
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二○○六年十月十一日各产煤省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劳动保障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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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矿用产品(以下简称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分布。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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