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邮递员杨某在由单位安排送信至某客户家中时,受该客户家中闯出的狼狗惊吓,当场就表情木讷,事后经诊断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且诱因就是那次惊吓。请问,杨某的伤害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相似文献
2.
3.
4.
5.
我是深圳某公司的一名营销经理,2006年11月27日,为了谈生意在上班时间陪客户到饭店吃饭,我从饭店出来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单位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我这种情况下的受伤劳动行政部门是否予以认定工伤? 相似文献
6.
7.
正主持人,你好!我公司一名业务主管外出拜访客户后,返回公司途中,因下雨路滑骑电动车不慎摔倒受伤,业务主管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经医院诊断为:胫骨骨折。请问这种情况可否认定为工伤?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 相似文献
8.
申诉人高某到本镇某村一个体经营者(系未经工商注册)王某家中做安全网工作,在干活时手指被击伤,经治疗手指被切除一截。住院时,申诉人垫支400元医疗费,治疗终结后王某因拒绝支付医疗费及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双方发生争议。仲裁委受理后根据有关规定首先委托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伤残进行工伤认定,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雇工方“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不具备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不适用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其适用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范围”为由,没有给予工伤认定,并将仲裁委的委托书退回,由于没有工伤认定书,仲裁委遂作出“当事人请求工伤待遇,证据不足,驳回申诉”的仲裁决定。 相似文献
9.
10.
编辑同志 :今有一个涉及到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方面的工伤认定问题 ,向贵刊请教。我单位有一职工因家中有事(配偶身体有病 ,需要照看) ,在上班一段时间后和班长请假 ,班长也准假 ,结果在其回家的必经路线上(这段路线也是该职工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发生了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在此事故中 ,如果交警机关认定该职工无责任或非主要责任 ,该职工是否符合“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工伤认定条件。高仁斗高仁斗同志 :根据您所介绍的情况 ,即其它条件均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只有事… 相似文献
11.
12.
鉴于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由于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后,都不会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30日内只受理工伤者所在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受理来自职工的工伤认定的申请,这样,不利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时调查工伤事实,尽早将工伤事实的证据固定下来,为后期的工伤认定提供基础。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
我于2006年7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我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事后,由于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只好自己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三级障碍。请问:公司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内怠于履行义务,个人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及鉴定,各项费用,医疗费等工伤待遇,能否要求公司承担? 相似文献
14.
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工伤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能否得到实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工伤认定实行有利于工伤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倒置,但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却发生改变,使得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最终由工伤劳动者承担,立法目的和实际运行发生巨大偏差。从要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重构工伤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15.
编辑同志:我公司职工吕某鄂州出差期间,在9月20日晚与当地客户吃饭后回住处的路上,被一辆机动车撞倒受伤,造成右腿和右臂骨折。请问:出差在外,晚饭后回住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长治 江晓岗 相似文献
16.
<正>如果职工患了尘肺病等职业病,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应在申请主体、申请期限、申请材料等方面注意哪些问题?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对工伤认定的程序作出了新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了工伤认定制度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7.
劳动保障部门是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如果申请人对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条例》对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司法救济,但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复议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许多工伤认定结论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由于认识的不同,有些工伤认定结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中被法院撤销。审判实践中法院始终坚持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应作宽泛的理解,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应严格掌握,在适用时应作适当的限制性解释。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谈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条例》有关机动车事故伤害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看法。[编者按] 相似文献
18.
19.
主持人,你好!我公司职工王某从家中步行前往公交站台准备乘公交车去上班,走到半路还没到公交站时,一块大石头突然从山上滚落下来,砸到王某头部。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抢救无效死亡。请问王某的死亡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 相似文献
20.
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对工伤认定意义重大。以下案例结合审判实践,谈谈“特定情形”下“特定主体”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