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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受伤后行走不便的工伤职工,他蹲下身去,把伤者背上办公楼,为他倒上一杯茶,开始为他办理工伤认定的一道道手续.
在生命的最后一刻,病床上的他,还翻阅着工伤案卷,短信提醒同事去法院开庭.
为维护工伤职工权益,为新来同事言传身教.一名在省直机关工作了16年的普通工作人员,没有惊心动魄的事迹,也没有惊天动地的话语,只有一颗真诚热情的心,对待每一位工伤职工,办好每一件工伤认定案件.他,就是被称为广西工伤职工的“守护神”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副调研员朱滨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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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职工如果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必须要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是,享受工伤待遇这条路走起来却异常艰难。比如,在职业病观察期内单位拒付工资怎么办?职工离职后发现职业病该如何维权?上岗前单位没有进行体检,职工确诊为职业病谁该负责……这些问题都可能成为职业病维权路上的"绊脚石"。职工不幸患上职业病后,如何让他们能够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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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卫生间自己摔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我看后,始终觉得这句话不合理:第一,现在,职工正常上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都被认定为工伤,而工作期间上卫生间发生摔伤却不被认定为工伤,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第二,上卫生问摔伤,不被认定为工伤,不符合事情本身的逻辑。因为工作期间如厕,是自然规律的属性,是不可避免的。以上是读者王先生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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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1起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企业“上下班时间不固定”不是职工工伤免责理由,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终审判决驳回丹阳耐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可公司)要求撤销丹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公司职工李国兵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上下班时间不固定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却不认账今年52岁的李国兵是由四川省安县安昌镇宝林村来苏南打工的农民工,他于2004年2月19日进耐可公司工作,工种为拉砖坯进窑。该单位对高温季节上下班时间没有严格规定,没有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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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单位一职工在2008年11月24日上班过程中,自装多年的人工关节脱落,不得不去医院重新手术安装。现该职工已回单位上班,要求我们给他认定工伤,理由是尽管人工关节是以前生病安装的,但发生脱落是在工作时,因此应该算工伤。我们认为,该职工人工关节脱落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工作无关,不能申请认定工伤。请问:我们的处理是否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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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私营毛衫厂的职工。去年,该厂(连同设备和职工)被老板承包给其他人经营。在承包经营期间,一职工在编织羊毛衫时,被电动缝纫机扎伤手指,请问,该职工能否认定为工伤?应认定为谁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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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你好!我煤矿一名综采工人张某上午下夜班升井后,去公司的职工澡堂洗澡。在澡堂同一水池泡澡的还有另一名综采工人李某。李某当日歇班,晨练后来职工澡堂洗澡。在泡澡过程中,二人被突然注入水池的热水烫伤。张某、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之后,二人都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请问他们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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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公司一名出差职工在结束工作任务后,准备赶火车返回单位。当时天降大雨,但因时间紧,该职工拉着行李冲出宾馆,准备冒雨坐车去往火车站,结果在宾馆门口积水中因路滑摔倒受伤。现该职工在家休养,向公司申请办理工伤手续。请问:在外地宾馆滑倒受伤能否算工伤?通化王瑾祥王瑾祥先生: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公司职工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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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单位一职工在2009年12月51日午餐时间出厂外到一家小饭馆和几个老乡聚餐,不料被火锅烫伤,伤势严重,在家休养。现该职工家属到厂里要求给他认定工伤。按照厂规,由于中午休息时间较短,我厂职工中午午餐应在厂内食堂解决。请问,午餐时间私自外出聚餐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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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是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如果申请人对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条例》对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司法救济,但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复议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许多工伤认定结论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由于认识的不同,有些工伤认定结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中被法院撤销。审判实践中法院始终坚持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应作宽泛的理解,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应严格掌握,在适用时应作适当的限制性解释。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谈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条例》有关机动车事故伤害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看法。[编者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