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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气候变化公约资金机制是串联全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纽带,也是通过国际合作实现"2℃"乃至"1.5℃"温控目标的关键支撑。多年来,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是否依据历史责任划分履约义务上存在根本分歧,公约资金机制面临多渠道并行、运行规则多样化、资金使用分散、运行效率偏低、绩效评估欠缺等问题。本文对气候变化公约缔结20余年来各资金机制的产生和运行进行了系统梳理;对其存在的不足以及在全球气候融资体系中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剖析;并基于《巴黎协定》资金案文描述和履约要求,围绕气候资金从筹集到最终绩效产出全过程,就如何构建未来气候变化公约资金机制进行了统筹规划和设计。在机制建设层面,通过出资分摊机制以及公约下集中式管理平台的构建,确保气候资金的充足性、可预见性以及对公约的责任性;在运行操作层面,通过各渠道重点业务领域及国别资金分配体系的优化,推动气候资金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在资金使用层面,通过受援国气候资金统一管理实体和监督评估体系的建立,提高气候资金的国家主导性和环境效益。未来,公约资金机制仍将是全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主要渠道,在《巴黎协定》达成、绿色气候基金正式运行、国际气候制度重新构建的背景下,利用资金机制推动发达国家履行公约义务,切实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对确保公约各要素的全面性和平衡性,推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开展,强化发展中国家集团统一立场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产生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之下,2009年以来一直是全球气候谈判的重点之一,也是未来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不断增进国际信任的重要环节。《巴黎协定》达成的"每两年通报"的决定,将推动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得到不断的加强和完善。本文通过梳理最新的气候资金机制以及测量、报告和核证的文献资料和智库报告,分析了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的内涵、目标和最新进展,以及公约框架下面临的挑战。分析指出,目前不同的气候资金统计和核算机构的资金分类标准存在差异,数据可比性有待改善;缺乏从资金上游到下游的反馈机制,影响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体系的完整性;气候资金计量体系虽然正在发展和完善之中,但仍然难以提供准确的资金"支付"数据。据此,文章提出了构建综合性的国际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体系的重点任务:建立具有统一数据基础和核算口径的气候资金测量体系,建立操作指南更为详细、形式更为标准统一的气候资金报告体系,以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气候资金核证机制。最后,文章指出国际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体系的构建需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坚持公约资金机制的基础上共同参与和协作。作为国际上少数几个向GEF捐资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在参与过程中应力争体现发展中国家对气候资金性质的主张以及对测量、报告和核证机制的关键概念和范围界定的主张,影响国际气候资金机制的运营规则和技术规则。  相似文献   

3.
本文首先辨析了"气候资金"与"气候融资"两个基本概念,且通过对包括《巴黎协定》在内,最新的气候资金相关法律文件、信息通报、文献资料、智库报告的研究和系统梳理,指出全球气候融资发展趋势表现在全球气候融资缺口正在持续扩大;资金来源更加市场化;发展金融机构募集、管理和分配了大部分的公共资金;新型经济体用款权受到挤压,也呈现出更大的出资潜力;稳定的碳价格被认为是全球实现"零排放"长期减排目标的核心机制。与此同时,气候资金治理体系也处在关键的转型期,目前气候资金治理正在向"自下而上"的模式过渡,《公约》外平台承担了"气候风险主流化"的多重功能,但需要警惕"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有绕过"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风险,且绿色气候基金运作规则的导向性作用值得关注。据此,本文在最后提出了一系列治理建议。建议我国应积极影响国际气候资金机制运营规则和技术规则的制定,避免发达国家以及代表其利益的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片面地发展为国际规则;支持在全球设定渐进的、可预测的、可信的碳价格,并且肯定将气候与环境风险因素内生化的核心思想理念;与绿色气候基金开展多方位合作,推动气候公共资金治理规则转型;加强与世界银行在气候融资领域的合作;借G20平台逐步发展为气候融资政策突破和工具创新的引领者。  相似文献   

4.
当前全球减缓与适应的努力无法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巨大的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需要直接的解决方案。201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多哈会议期间,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损失与危害问题突然升温,成为影响大会能否成功的关键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的定义和内涵的探讨,将损失与危害归纳为人类通过减缓或适应未能避免的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并与影响、脆弱性和风险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提出较完整的损失与危害的概念模型,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是对减缓与适应的有效补充。系统阐述国际上基于政治、法律和市场的损失与危害的应对机制,初步展示了损失与危害机制的可能形式,包括:小岛国联盟在《公约》下提出的"应对损失与危害的多窗口机制",主要包括保险、恢复与赔偿、风险管理,由发达国家根据国民生产总值(GNP)和温室气的排放量提供资金支持;慕尼黑保险公司提出的"慕尼黑气候保险计划",主要包括预防和保险,实施慕尼黑气候保险计划预计需要每年投入约100亿美元购买保险服务;遭受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的国家通过国际诉讼向气候变化的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也是一种潜在的应对机制,其原理基础是国际惯例法的重要通行原则——"无害原则",但具体实施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有限性和国际诉讼高风险的制约。最后,提出损失与危害可能的学术研究方向,为构建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与国内应对机制及开展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严峻的全球性环境挑战之一,气候变化谈判关乎各国在气候秩序中的权力与义务,涉及到各国经济发展的根本利益,已经成为国际政治博弈的新舞台.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厘路线图精神,发达国家应承担起历史责任,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的、可持续的、可预测的资金支持,帮助其应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缺乏履行公约义务的政治诚意,长期以来在资金问题上同发展中国家展开了艰苦的斗争.哥本哈根会议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资金呈现出资金来源多样化,资金规模逐渐缩水,资金治理机制对发达国家出资约束力近一步降低的趋势.各利益集团围绕资金机制谈判展开激烈博弈,欧盟与美国正在逐步突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争夺气候变化谈判领导权并力图将我国拉入出资国之列,发展中国家阵营逐步分化为“基础四国”、“小岛屿国家”、“最不发达国家”等,保持共同立场难度日渐增大.尽管绿色气候基金在德班会议后正式启动,若无资金注入,也只能为未来资金机制谈判带来不确定性.面对上述形势,我国应坚持公约基本原则,坚持发展中国家定位,加强综合研究及前瞻性判断,以积极的姿态和务实的态度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以争取自身的发展权益,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同时,探索在当前发展阶段下发展低碳经济和建立低碳社会的路线图,不断提高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实现自觉减排,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积极贡献.  相似文献   

6.
回顾《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国际气候变化适应政策以及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亚太地区主要发达国家、新兴经济体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气候变化适应政策的发展历程,并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政策的发展动态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和做法。发现进入21世纪以来适应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已经获得了与减缓同等的重要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与气候变化适应相关的谈判议题已经从初期单纯关注资金及技术开发和转让机制发展到实施具体的适应计划和行动,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2006年以来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专门的或与气候变化适应相关的政策,包括法律、框架、战略、规划、行动方案等,最不发达国家也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资金机制的支持下相继开展了《国家适应行动方案》和《国家适应规划》的编制工作,因此制定国家或区域层面的宏观政策以规划和指导气候变化适应行动已成为必然趋势。从2007年开始,我国陆续在国家、地区和部门层次上制定了与气候变化适应相关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在表现形式、制定依据、战略定位、内容构成以及实施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包括缺乏专门的战略或规划、相关研究基础相对薄弱、政策的国际视野不足、政策落实的责任不明确、缺乏相应的监控和评估机制等。建议我国进一步加强气候变化预测、影响评估、脆弱性和风险评价技术研发,开展气候变化适应政策制定、影响评估和实施机制的方法学和技术研究,抓紧制定专门的气候变化适应战略或规划,并重视其国际视野和战略定位。  相似文献   

7.
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双重博弈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探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下促进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机制,本文运用博弈论方法,构建了一个双重博弈模型框架,分别从企业层面和国家层面的角度建立相应的博弈模型,并将二者结合起来,分析相应的均衡及其政策含义。研究表明,国家在低碳技术国际转移中起着关键作用,存在广阔的政策空间;在巴厘路线图谈判中,国际社会应该积极推进气候变化领域《技术合作议定书》的建立,提出《公约》下对发达国家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技术转移义务,规定发达国家必须通过技术转移在发展中国家实现量化的减排;《公约》下应该建立单独的技术转移资金机制,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基金,发达国家通过任务分担(辅之以赠款)提供资金,鼓励和资助技术转移;对于转移难度太大或者涉及核心竞争力的低碳技术,发展中国家(企业)必须加强自主研发。  相似文献   

8.
气候融资问题最早源于全球环境合作,随着气候治理与全球经济、贸易和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的协同演化发展,这一概念的内涵不断得到丰富,包括了来自发达国家的公共资金资源如何用于支持全球提供气候公共物品;如何管理和调控全球的金融市场和机构,为气候目标的实现提供更多的资金;以及政策、市场与机构如何应对包括气候变迁、极端天气、能源转型、碳价格在内的相关风险三个方面的内涵。本文系统回顾了全球气候融资的发展历程,概括出它在演化过程中表现的三个阶段:由碳融资到气候融资过渡、由公共部门向私人部门转移、气候风险主流化提速与气候融资体系面临重构。通过梳理最新的与气候资金相关的法律文件、信息通报、文献资料和智库报告,可以发现目前全球气候融资格局具有如下局限:(1)全球气候公共物品供给尚未形成一体化机制;(2)各种资金机制之间的低协同性降低了气候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3)新旧多边发展机构缺乏协同机制与模式创新。本文进一步考虑美国"去气候化"策略对全球气候融资的影响,表明美国政府的退出策略加深了各界对巴黎目标的担忧,气候融资领导力由此进入更迭期。另外,化石能源投资短期内有反弹迹象,但向新能源转型的全球趋势尚未受到明显冲击。最后,本文提出了中国在未来全球气候公共物品供给中角色定位及政策建议,包括推动建立一体化的全球气候公共物品供给机制、完善新兴多边机构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路径与方式创新以及以气候变化的南南合作为契机,加强我国气候融资软实力等。  相似文献   

9.
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历程及主要经济体的态度与政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联合国设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召开了十五次国际气候变化大会,取得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与"巴厘岛路线图"等重要成果,确定了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义务,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确立了基本框架。国际社会已准备就《京都议定书》以后的国际气候制度框架进行谈判,各国官方机构、学术机构与学者围绕减排义务的类型、区别对待与责任分担,提出了多种方案。发达经济体是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同时也是全球气候合作的主要参与者。美国的气候政策出现了重大转变,奥巴马总统将气候变化政策作为重点政策领域之一;欧盟与日本则一直积极推动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发展中经济体也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合作,如印度已制订了《气候变化国家行动方案》。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不需承担气体排放减少量化任务,但仍积极参与这一历史进程,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相似文献   

10.
中国政府已经核准《京都议定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务院总理朱基 2 0 0 2年 9月 3日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讲话时向世界宣布 ,中国政府已核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朱基总理在讲话中说 :“中国政府认为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确立了基本原则、提供了有效框架和规则 ,应当得到普遍遵守。”现在 ,欧盟各成员国及日本已批准了该议定书。朱基表示 ,中国希望其他发达国家尽快批准或核准议定书 ,争取使其在今年内生效。近年来 ,我国各级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付出了极大努力 ,特别是在提高能源…  相似文献   

11.
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提出了CO2排放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双碳"目标的确立提出了艰巨而紧迫的立法任务。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因此,中国未来气候变化立法的监管领域在关注国内监管空间和已有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其国际面向的监管空间和衔接。气候变化法律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国际上还没有通过一部气候变化法即可解决全部碳排放问题的成功先例。气候变化法律监管空间宏大,涉及领域和问题复杂多样。所涉及的领域和问题都与应对气候变化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这决定了气候变化立法包含以实现气候政策目标为主要目的的直接立法和对气候目标实现具有支持、阻碍影响的间接立法两种类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应采用双阶体系构造模式,即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模式。直接立法包括气候变化的框架法和专项立法,间接立法包括所有间接影响气候政策目标实现的相关法律。直接立法解决应对气候应对的目标、碳预算、管理体制、实施机制等较为集中的问题。间接立法则因为气候变化监管措施跨领域、跨部门和行业,应拓展至能源法、经济法、农业法、环境法、民商法等领域。直接立法和间接立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应密切配合,彼此呼应,构成一个完整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以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双阶模式构建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并以此从不同的路径实现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相似文献   

12.
当前,在落实《巴黎协定》的谈判和合作进程中,面临一些新的关键问题和严峻挑战。其中包括:如何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促进《巴黎协定》适应、减缓、资金、技术、能力建设和透明度等各要素全面均衡和有效的实施;如何依据气候公约的规定并体现历史责任,坚持和维护中国等新兴大国的发展中国家定位;如何看待全球1.5℃温升控制目标以及该目标下不同类型国家公平的减排路径;如何看待欧盟等发达国家拟对发展中国家进出口贸易采取碳边境调节措施等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严重分歧。发达国家忽视和淡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减排压力、转移排放责任、转嫁减排成本的意图和行动已十分明显,不同类型国家和利益集团间也呈现复杂的博弈局面。对此,我国要保持战略定力,坚持《巴黎协定》所确立的长期目标和各项原则,坚持我国发展中国家战略定位,巩固广大发展中国家战略依托,维护发展中国家合理权益。我国对《巴黎协定》达成和生效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当前,要进一步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积极推进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国际气候治理制度建设,推进《巴黎协定》的落实和实施。同时,国内要加快推进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转型,加快经济、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协同治理,制定并实施长期低碳排放发展战略,到21世纪中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目标的同时,实现与全球控制温升不高于2℃并努力低于1.5℃目标相契合的深度脱碳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13.
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提出了CO2排放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双碳"目标的确立提出了艰巨而紧迫的立法任务。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因此,中国未来气候变化立法的监管领域在关注国内监管空间和已有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其国际面向的监管空间和衔接。气候变化法律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国际上还没有通过一部气候变化法即可解决全部碳排放问题的成功先例。气候变化法律监管空间宏大,涉及领域和问题复杂多样。所涉及的领域和问题都与应对气候变化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这决定了气候变化立法包含以实现气候政策目标为主要目的的直接立法和对气候目标实现具有支持、阻碍影响的间接立法两种类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应采用双阶体系构造模式,即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模式。直接立法包括气候变化的框架法和专项立法,间接立法包括所有间接影响气候政策目标实现的相关法律。直接立法解决应对气候应对的目标、碳预算、管理体制、实施机制等较为集中的问题。间接立法则因为气候变化监管措施跨领域、跨部门和行业,应拓展至能源法、经济法、农业法、环境法、民商法等领域。直接立法和间接立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应密切配合,彼此呼应,构成一个完整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以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双阶模式构建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并以此从不同的路径实现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相似文献   

14.
气候工程(也称“地球工程”)有潜力通过大规模、集中高效的方式减轻温升过高对气候系统和环境的负面影响。平流层太阳辐射管理在所有气候工程技术中最具备大规模实施的可行性,但其对环境和气候系统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能引起的“道德风险”以及对气候公平造成的威胁也引起最多争议。就实然法而言,国际法可以从三个方面回应上述争议:第一,预防或控制该技术可能造成的重大环境损害;第二,在对该技术可能造成的环境和气候影响没有确定科学依据的情况下谨慎发展该技术,并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或不可逆风险;第三,应对该技术因负面环境影响不均衡而产生的国家间和代际气候公平问题。就应然法而言,未来短期治理应以规范科学研究及科学家行为为主,以灵活的规制形式促进对人类和自然环境有益的气候工程相关科学研究;中长期的治理结构应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为主要平台,辅以其他具有适用性的公约,着重发展该技术的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预防机制,并推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气候脆弱国家全面参与气候地球工程的商议程序和决策过程。中国作为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应当积极参与太阳辐射管理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多边主义治理,明确该技术在中国未来气候政策中的非主导地位,并强调制定该技术的国际治理规则时应充分考量气候公平问题。中国还应当就本国太阳辐射管理的最新研究成果与《气候公约》附属机构SBSTA积极进行信息交流。  相似文献   

15.
碳金融全球布局与中国的对策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与环境问题的挑战,经济增长方式从"高碳"向"低碳"转型的过程中,碳金融的兴起与发展加速助推低碳经济的发展与低碳繁荣的实现。本文将碳金融定义为包括碳金融市场体系、碳金融组织服务体系、碳金融政策支持体系三方面内容的有机整体,并分别对其深刻内涵与丰富实践进行深入解析与系统总结。世界各国正在积极布局碳金融,迎接清洁能源和气候变化带来的巨大金融产业机遇,节能减排目标硬约束和资金需求在客观上也要求我国建立一个完善的碳金融体系与之相适应。借鉴发达国家碳金融发展实践经验,本文提出,我国应以建立全方位的碳金融政策体系、多元化的碳金融组织服务体系、多层次的碳金融体系为目标,引导金融业的全面、深度参与,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广泛的融资渠道并分散风险,为我国低碳目标的实现提供低成本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6.
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与危害已经威胁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国际多边框架下减缓与适应工作进展缓慢,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作为潜在的直接解决方案日益引起科学界和决策者的重视。本文回顾了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的由来,深入分析了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的内涵,梳理出国内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相关工作的现状,主要包括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社会捐助制度和自然灾害保险。总结出其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工作的启示,并提出国内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工作的对策与建议: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框架系统,建立国内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相关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救灾捐赠体系和农业灾害保险等的整合机制;充分利用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机制中的保险工具,重点发展巨灾类保险产品的研究与开发,适度增加政府的引导和财政支持力度,不断扩大气候灾害保险的覆盖度和受益度;加强国内重点区域和领域的气候变化风险管理,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预估、灾前预警、灾中救助和灾后恢复等机制,有效降低重点区域和领域的气候灾害风险;开展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机制的科学基础研究,加强损失与危害评估理论、方法和数据获取等方面的研究;警惕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机制带来的出资压力,明确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定位,不能承担与发达国家"具有同等能力"的责任,并制定损失与危害机制谈判中"污染者付费"责任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7.
随着对气候变化的认识逐渐深入,世界各国围绕应对气候变化达成了一系列国际性公约,在此过程中,"碳中和"的概念被提出并得到社会各界认可,特别是《巴黎协定》和IPCC《全球升温1.5℃特别报告》,促使碳中和成为越来越多国家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较快发展阶段,实现碳中和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但这一过程也是孕育和创造新发展机遇的过程,是走向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碳中和技术体系的构建需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分析能源供给侧和消费侧两端需求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建立从低碳到零碳和负碳的技术体系布局与发展路线图,为科技支撑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最终实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持。依据这一思路,文章提出了节能提效低碳技术、零碳电力能源技术、零碳非电能源技术、燃料原料替代技术、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削减技术、CCUS技术、负碳技术和集成耦合与优化技术八大类技术组成的碳中和技术体系。  相似文献   

18.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历史性事件。作为多边框架,UNFCCC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拥有195个缔约方。期间,为推动履约工作,共召开了18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包括《京都议定书》在内的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协议与决定。本文全面阐述了《公约》产生的背景、履约进展与缔约方之间主要分歧的根源。此外,有鉴于当前新的国际政经版图与形势,分析了中国所面临的挑战,并藉此提出了"合而不同"的履约策略。  相似文献   

19.
《巴黎协定》的达成预示着全球正在积极向低碳转型。依靠技术创新与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业已成为国际共识。欧盟近年来在气候变化领域的领导力式微,美国特朗普政府直接宣布退出《巴黎协定》,全球气候治理一度失去领导力和方向感。中国是全球气候治理进程的积极维护者,引导气候变化多边进程,并以实际行动切实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近年来,中国已经从低碳技术输入国和受援国,逐步转变为技术输入和输出并举。在"后巴黎"时期的全球气候治理中,中国应当做好战略性谋划和布局,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国际科技合作为切入点,以"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利益,开展科技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主动引领全球气候治理新方向"为指导思想,以实现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和应对气候变化软实力和科技竞争力提升为内在动力,全面、积极、主动引领全球气候治理走向依靠国际科技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新方向。  相似文献   

20.
应对气候变化技术清单(简称"气候技术清单")的编制对于促进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具有重要引导作用,对中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提升全球气候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首先对已有气候技术清单进行分类梳理,提出现有技术推广清单、技术需求清单、未来技术清单的划分框架;以此为基础集成不同方法和信息,提出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现有技术推广清单、中国减缓气候变化技术需求清单、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关键核心技术清单、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未来技术清单共4份技术清单,并从技术成熟度、减排成本、减排潜力、经济效益、社会影响、不确定性等方面对部分核心技术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中国重点行业和关键部门均已有较为成熟的减缓/适应技术作为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支撑,多部门协作推广气候友好型技术的体系已经建立且在发挥积极作用;气候技术需求集中在传统技术装备升级改造类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管理决策类支撑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集中在3大领域12个亟须突破的技术方向;关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深度减排/零碳排放技术和地球工程类技术(CDR和SRM)在未来全球减排格局中的作用备受关注,对其综合成本效益、技术融合方向、技术成熟度以及道德伦理、生态影响等方面不确定性程度的判断,关乎着国家技术战略方向。同时,针对中长期技术部署、提升技术转化率、促进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形成技术清单协同更新与发布机制等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创新体系的重要环节,从多个角度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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