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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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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 2 0 0 2年 1 1月的广东 ,且在 2 0 0 3年 4月中下旬在北京“爆发”的SARS灾难 ,无论怎样评估其危害度肯定比任何一场大范围的自然灾害都要严重 ,其已波及到政治、经济、文教、卫生等社会生活之中。SARS是一面镜子 ,反映了原有国家应急体制及城市应对紧急事件能力及水平上的弱点。我以为无论从危机的综合管理上看 ,还是从综合立法上看 ,有效应对国家或城市突发公共事件 ,绝非《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所能奏效的 ,重在到位的综合减灾的城市管理及立法机制。1 环境与生物灾害是城市应关注的不可持续 要素对于城…  相似文献   

2.
应急气象服务是指为配合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实施的气象监测、预报警报、评估、防范建议等服务[1]。由于其服务对象是政府部门,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已经成为科学有效地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重要环节。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损失极其惨重。本文从"812"天津港火灾爆炸事件应急气象服务入手,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气象服务进行分析、评估,讨论应急决策气象服务的重要性,提出提升应急决策气象服务能力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3.
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双重扰动使超大城市面临着难以规避的环境风险,碎片化的突发环境事件治理模式已经不能有效应对超大城市环境风险来源多样化、风险因素复杂化和破坏程度规模化带来的挑战。整体性治理在扬弃韦伯式官僚制和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过程中,主张重塑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价值和责任,通过对治理层级、功能、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关系以及信息系统的碎片化进行整合,以跨界、协调与合作的方式为公民提供无缝隙且非分离的整体性服务高度契合了超大城市危机治理对政府管理公共性、责任性,协同和整合的需要,是对碎片化危机治理体制的一个有力回应。文章梳理了突发事件治理和整体性治理的国内外文献,试图通过整体性治理理论和"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解剖中国超大城市突发环境事件治理的各种碎片化问题。研究发现,现行超大城市突发环境事件治理的碎片化主要表现为:在治理理念上,预防意识不强,公共利益和公共责任观念淡薄;在治理主体上,市场和社会主体参与不足,政府一元化治理色彩突出;在治理信息上,信息危机放大危机事件的社会风险;在治理机制上,政府部门职责不清,协调沟通不畅。从整体性治理理论和超大城市突发环境事件治理的碎片化的现实出发,文章提出超大城市突发环境事件治理必须进行整体性改革和创新,从培育危机文化,强化危机预防和政府公共责任意识;完善社会资本,加强社会参与;建立统一的治理信息中心及推进组织结构调整与改革等方面构建突发环境事件整体性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4.
本文采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域外流域立法的发展变迁规律及其对长江保护立法的启示。域外流域立法经历了传统法调整阶段、现代流域立法产生阶段和流域立法的综合化三个阶段。法律上的流域空间逐步具备独立性,并向整体性和综合性迈进,推动域外水事立法体系不断完善,以独立的、更为综合化的流域立法来容纳和调整日趋复杂的流域法律关系,并发展出对特定流域空间的流域特别法。《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特定的河流流域立法,域外规律启示,作为一项开创性的水事立法,应首先明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才能理顺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①20世纪以来,在科技进步、流域管理理念和流域经济的推动下,流域空间在法律上成为独立的水资源管理单元,标志着现代流域立法的产生。②20世纪60年代以来,现代流域立法逐步综合化,从地方分散立法为主走向中央统一立法,从单项立法走向综合立法;综合化不仅是对"碎片化"的流域单项立法和地方立法进行整合的立法技术,更是法律对现代流域空间扩张的调整与适应。③现代流域立法主要有普遍性流域立法和流域特别立法两种模式,各国在选择流域立法模式时,政治制度、自然地理、经济社会、流域功能和流域问题的特殊性,是决定是否制定流域特别法的主要因素。④域外流域立法发展变迁的规律启示,在我国水事立法体系中,《长江保护法》在层级上应为流域特别法,是水事立法的新类型;在内容上是流域综合法,而非单项保护法;在空间上仅适用于长江流域,未来能否推广到黄河等其他大型流域,需深入研究流域特别法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5.
环境预警制度蕴含了一项使行政权力合法扩张的"对应性架构",即预警级别与"强制型"或"限制型"措施之间的充分必要关系。在制度运行过程当中,环境行政权力却出现了"选择性失语"和"运动式肆意"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预警级别发布时的"隐匿"与"从轻",从而对公民健康权益保护不足;二是预警状态下环境行政权力的扩张过度,使得对个人自由与企业经济自由侵害过度。由于环境治理领域"被害人-加害人"二元对立关系的模糊化、趋同化甚至同一化,传统公法学体系中的权力制约理论无法对预警状态下多样化和多层次性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地规制。那么,便有必要对现有的环境预警制度进行修正与纠偏。因此,可以从"对应性架构"的载体及其前后两端入手,对环境预警制度进行法治化建构。具体而言,对环境预警的载体"应急预案"进行形式改造,提高环境应急预案的规范层级,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制定、修改等程序性规定;明确不同预警级别设定的规范层级,将作为被宪法所保护的客观利益——生态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边界——通过"前端"预警标准予以划分;对预警状态下行政权力的"外部"制约程序予以完善。基于预警级别标准体系的划分,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后端"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附带性审查",同时,赋予私主体直接针对预警状态下具有"外化"法效力的内部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  相似文献   

6.
在概念清单中,流域只是一个"边疆概念";在规范丛林中,流域法规范只是散见于政策文本与法律规范的一种"稀有物种";在法治类型中,流域法治只是一个被忽视的"边缘现象"。尽管现行政策、法律规范中流域元素的权重不断提升,但在法学理论上,对于流域一词的描述和理解都十分薄弱,流域法治研究与实践仍整体落后。从已有经验来看,对于如何实现流域、跨流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与统筹,始终缺乏充足的心理认同、切实经验与法治应对。由于生态文明的顶层设计、经济社会的现实需求以及法治的实践回应,流域、流域法规范以及流域法治等,已经从法治的边缘正式走向了中心地带。欲构建流域法治,实现长江流域空间的法治化,必须:①立足"流域"、"流域法治"、"长江流域立法",流域空间的自然单元、社会经济单元与管理单元等多元属性,决定了流域的法律属性,赋予流域空间法律的色彩与基因,奠定了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逻辑起点。②流域法律关系作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构造与具体类型,更为复杂、多元与综合。流域法律关系本质——流域空间的法律化和法律的流域空间化,蕴含着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变革要素。③各国流域治理过程中流域法治的勃兴,昭示着法治类型的空间转向。长江流域空间与抽象法治的化合结晶,塑造了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理论依归。④从流域到流域法治、从流域立法到长江流域立法的逻辑与展开,构建了从流域法治到长江流域立法实践的法理基础。完成从事理到法理的转变,有助于推动流域法治的转型与创新。  相似文献   

7.
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提出了CO2排放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双碳"目标的确立提出了艰巨而紧迫的立法任务。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因此,中国未来气候变化立法的监管领域在关注国内监管空间和已有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其国际面向的监管空间和衔接。气候变化法律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国际上还没有通过一部气候变化法即可解决全部碳排放问题的成功先例。气候变化法律监管空间宏大,涉及领域和问题复杂多样。所涉及的领域和问题都与应对气候变化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这决定了气候变化立法包含以实现气候政策目标为主要目的的直接立法和对气候目标实现具有支持、阻碍影响的间接立法两种类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应采用双阶体系构造模式,即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模式。直接立法包括气候变化的框架法和专项立法,间接立法包括所有间接影响气候政策目标实现的相关法律。直接立法解决应对气候应对的目标、碳预算、管理体制、实施机制等较为集中的问题。间接立法则因为气候变化监管措施跨领域、跨部门和行业,应拓展至能源法、经济法、农业法、环境法、民商法等领域。直接立法和间接立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应密切配合,彼此呼应,构成一个完整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以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双阶模式构建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并以此从不同的路径实现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相似文献   

8.
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提出了CO2排放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双碳"目标的确立提出了艰巨而紧迫的立法任务。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因此,中国未来气候变化立法的监管领域在关注国内监管空间和已有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其国际面向的监管空间和衔接。气候变化法律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国际上还没有通过一部气候变化法即可解决全部碳排放问题的成功先例。气候变化法律监管空间宏大,涉及领域和问题复杂多样。所涉及的领域和问题都与应对气候变化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这决定了气候变化立法包含以实现气候政策目标为主要目的的直接立法和对气候目标实现具有支持、阻碍影响的间接立法两种类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应采用双阶体系构造模式,即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模式。直接立法包括气候变化的框架法和专项立法,间接立法包括所有间接影响气候政策目标实现的相关法律。直接立法解决应对气候应对的目标、碳预算、管理体制、实施机制等较为集中的问题。间接立法则因为气候变化监管措施跨领域、跨部门和行业,应拓展至能源法、经济法、农业法、环境法、民商法等领域。直接立法和间接立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应密切配合,彼此呼应,构成一个完整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以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双阶模式构建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并以此从不同的路径实现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相似文献   

9.
雾霾天气严重影响着我国公众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本文根据网民对"雾霾天,是否开车"调查所表达的意见,分析我国各地网民的环境意识现状。结果表明,亲身经历过雾霾等环境污染事件的人,对该类事件的关注度越高;没有亲身经历的人,几乎不关注。我国大多数网民对于自身参与雾霾治理不重视、对雾霾成因不了解、牺牲自身利益不愿意。我国网民个人参与雾霾治理责任感较差,大多数人认为雾霾治理应由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来进行。居民的环境意识水平受经济水平影响,但并不完全由其决定。北京、上海网民的环境意识水平与其经济水平不符,有待提高。  相似文献   

10.
当强台风"菲特"和超强台风"丹娜丝"在余姚空域聚合,释放超强降水的致灾性时,余姚政府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过低,加上其他人为致灾因子的合成,导致"余姚水灾"的发生与持续。纵然有《余姚台风预案》、《余姚气象预案》和《灾害救助预案》等规范,余姚政府的临灾处置不力,在灾害法学意义上,加重了"余姚水灾"带来的各种损害。  相似文献   

11.
为了厘清中国能源正义的现况,为《能源法》的制定提供直接参考,本文选择中国农村能源正义作为具体的研究对象,主要采用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从能源正义和农村能源正义的概念界定入手,描述了中国农村能源不正义的事实现况和法律现况,指出了中国农村环境正义法律实现的路径,并阐释了法律实现的关键。本文认为,农村能源正义是指,能源的所有方、供给服务方、消费方等主体不因其农民的身份性质、农村的地域分布和农业的禀赋强弱等因素,而应在能源的勘探开发、加工转换、仓储运输、供给服务等领域享有平等的对待和实质的参与;农村能源不正义的事实现况主要表现为农村能源并未全面体现能源的自然、经济、安全和生态等多维价值,而其法律现况则主要表现为现有的能源立法并未对农村能源在分配、程序、矫正和社会正义上做系统的表达。本文指出,中国农村能源正义法律实现的路径,其逻辑起点在于保障农民的能源权,应首先从法律上正面规定公民的能源权,进而采用《能源法》的集中表达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分散表达相结合的具体方式和步骤。本文建议,中国农村能源正义法律实现的关键是科学制定《能源法》,首先要明确其核心地位,处理好与《农业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其次要在总则中,重述立法目的、规定公民能源权、完善能源普遍服务;最后在《能源法》的分则中专设"农村能源"的章节,整合现有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并从原则、规划、保障、生态化、公众参与、授权、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优化。  相似文献   

12.
突发性能源短缺的应急体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范围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增多趋势,使得应急管理成为一个重要而热门的研究领域.但是,关于突发性能源短缺应急体系的研究还很少.利用案例研究、统计分析和比较分析方法,本文研究了中国应对突发性能源短缺的应急体系.首先介绍了西方国家应对突发性石油短缺的基本经验,包括完善的应急法规体系、明晰的应急组织体系、有效的协同响应体系、庞大的应急储备体系:然后以中国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的突发性煤炭短缺为例,分析了其起因及其应急晌应过程,并通过与西方国家应对突发性石油短缺的对比,指出了中国突发性能源短缺应急体系的不足,包括应急监测预警不力、应急响应的组织化、协同化、信息化程度不高、应急储备体系尚未建立、应急响应缺乏制度保障和政策依据等;最后从应急法规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组织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应急储备体系五个方面,提出了中国构建突发性能源短缺应急体系的基本构想.  相似文献   

13.
《长江保护法》已列入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并已启动了立法工作。但各方面对《长江保护法》的性质定位、价值取向、制度架构等一些关键问题还缺乏基本共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长江经济带建设需要"中医"方案的理念,《长江保护法》的制定也需要通过对涉及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各项法律制度进行"体检",发现各种"风寒"症状、找到"经脉"淤堵点、研究"脏腑"调理方,确保出台一部以中医整体观为指引、以"治未病"为价值取向的高质量法律,为实现长江经济带建设的"良法善治"提供基础。本文认为:①已有涉及长江经济带建设的立法涉及多层级、多机关、多法律关系,各种规范的出台背景、价值取向、核心内容、制度体系缺乏协同性,所导致的权利冲突是造成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恶化的制度原因,必须妥善解决。②解决现存的权利冲突,需要为长江保护专门立法,而为长江立良法的前提是确定长江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应通过法律语言的转换,具体化流域安全、流域公平、流域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价值取向。③长江保护立法是在一定价值取向指引下对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等立法资源的配置过程,从立法技术和方法上,应注重优化立法资源,厘清长江保护法的基本概念,合理借鉴国外经验,明确立法技术路径;按照发展与环境综合决策原则,合理配置政府事权,建立实现"绿色发展"决策体制;建立以实现绿色发展为目标的多元共治机制,广泛鼓励公众参与。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从几个方面分析了我国雾霾的成因。我国大范围雾霾的形成有气候方面的"天灾"因素,尤其是2013年的雾霾受静稳天气的影响,但是从本质上源自于"人祸"。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是雾霾产生的根本原因,工业排放污染物是雾霾形成的直接原因、机动车尾气对雾霾的形成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法治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结合,其最佳状态是法律指引与行为模式相一致。环境案件审判体制改革是由正当性理念推动的环境司法改革,对传统法治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改革的前提仍然是对法治基本原则的固守,不宜超越法治的底线。推动环境案件审判体制改革乃至环境司法改革,必须坚持法治逻辑,须处理好如下几种关系:以形式法治为原则,以实质法治为补充;以合法性为原则,以正当性为补充;以专业化为原则,以灵活性为补充;以法律正义为原则,以社会正义为补充;以被动司法为原则,以能动司法为补充。  相似文献   

16.
当前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呈高发态势。根据引发事件事实状态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事前预防型环境群体性事件和事后救济型环境群体性事件。预防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公众所抵制的是有关环境风险的决策结果,实质上是在主张环境公共决策过程中认知风险的权利。着眼于预防型环境群体性事件所针对的环境公共决策过程,主要运用理论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从行政决策权的行使与公众参与权利的实现入手,探究环境公共决策无法取得实质合法性的根源,寻求化解之法治路径。当前环境公共决策在结构和程序上呈现出封闭性,与决策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众被排除在外,其认知风险的权利得不到有效实现,风险沟通不畅导致社会可接受的风险共识不能形成,环境公共决策无法取得实质合法性,引发预防型环境群体性事件增多。由于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特征,环境公共决策中专家的理性地位被动摇,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诉求更为强烈,其对风险的认知直接决定了对最终决策结果的认可和接受程度,政府无法独占风险决策地位。在社会层面形成具体风险认知的共识以便决策结果获得普遍的认同和接受成为环境公共决策取得实质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化解预防型环境群体性事件,需要在环境公共决策过程中进行有效的风险沟通。为此,环境法应当将公众作为环境决策的合作者,要求决策者主动、全面公开决策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对公众意见给予及时充分的回应,寻求其理解和支持;实现环境信息公开的风险沟通功能;通过程序性的设计促进风险沟通的实现,保障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当前有关立法已反映出对风险沟通的重视,但只是萌芽。  相似文献   

17.
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气象灾害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环境同题,然而我国目前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尚不完善。该文通过回顾近两年来我国发生的极端气象灾害事件,深入分析了我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现状和监测预警能力、应急机制、基础设施建设,预报预警信息发布、防灾减灾知识普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构建和谐社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等政治、法律、经济、外交四个方面,阐述了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对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并为完善我国气象灾害防御机制提出了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多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的应急协调机制、开展工程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和重视气象灾害科学研究等建议。  相似文献   

18.
在突发性能源短缺事件的应急过程中能源供应链企业主观能动性差,普遍采取消极应对策略,研究能源短缺事件应急参与主体的行为策略,对于掌握影响应急主体行为的关键因素和突发性能源短缺事件的发展演化机理,改善中国能源应急过度依赖政府力量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演化博弈理论构建突发性能源短缺应急主体的博弈模型,研究政府和能源供应链企业两个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通过对博弈系统进行稳定性分析和演化稳定策略分析,依据能源供应链企业应急成本、政府惩罚力度以及两个主体的协同收益等参数之间的关系得到九种情形,其中在四种情形下博弈系统存在长期演化稳定策略,且能源供应链企业在四种情形下的长期演化稳定策略均为积极应对。结果表明能源应急主体的行为策略选择受到协同收益、政府惩罚力度及能源供应链企业应急成本等参数的影响,且只有当能源供应链企业的应急成本较低或者协同收益较高时,系统才可能存在演化稳定策略,能源供应链企业才有可能在长期反复的博弈过程中一直选择积极应对策略。此外造成能源供应链企业在应急过程中选择消极应对策略的原因包括三点,一是中国突发性能源短缺应急效率低,在整个应急过程中不能达到长期演化均衡状态;二是政府的惩罚力度不合理或协同收益较低;三是能源供应链企业的应急成本较高或者协同收益较低。建议能源供应链企业降低应急成本,政府合理调控惩罚力度,两个主体间提高应急工作的协同度,使系统能够达到演化稳定状态,促使能源供应链企业积极应对突发性能源短缺事件。  相似文献   

19.
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载体刍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的载体是居委会,已经得到法律与行政层面的认可.本文认为,社区"自组织"的载体不能仅仅局限于村委会,无论在理念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村委会都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不能完全代表村民利益共同体.合作组织具有很多优势,应当成为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的重要载体之一.当前,合作组织载体作用的发挥还面临着许多难题,例如如何处理与村委会的关系、如何保证合法性等等.为此,我们认为,当前必需把合作组织自身建设与政府支持以及规范相互结合起来,合作组织自身建设的重点在于规章制度等环节,政府支持的重点在于人力资源培训以及保证合法性等环节,政府规范的重点在于立法、监督以及矫正等环节.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合作组织网络、综合性合作组织以及跨村域合作组织的建设,形成利益嵌套格局,以真正发挥合作组织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载体作用.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的成功编纂拉开中国法典化时代的序幕,为各部门法法典化提供时代契机与立法氛围。既有的立法模式下自然资源法呈现整体缺乏系统性、法律文件数量庞杂、体系结构失衡、内容矛盾冲突、应有规范空白或缺失等诸多负面表征。既有立法模式引发的诸多负面表征仅是自然资源法律体系面临问题的表象,并不能直指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真正的症结。自然资源法的各类负面表征可以归结为自然资源法律复杂化。解决自然资源法律复杂化是根治自然资源法诸多负面表征的关键,也是自然资源法更换立法模式的内在动因,能够实现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系统化的立法模式是根治问题的良药。法典化立法模式从立法技术和立法体例上可以实现自然资源法的系统性重塑,自然资源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具备法典化改造的现实可行性。自然资源法的系统性功能则需要通过自然资源法典的实质性构建得以实现。适度法典化模式是所有编纂模式中最值得参考且风险较低的模式,基于此种模式在自然资源立法方面缺乏实践,因此自然资源法典的具体编纂还需要在本土实践下进行探索和创新。将生态整体主义作为环境法典的逻辑基础,既是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内在逻辑性的体现,也是生态系统运行规律在法律中的表达。自然资源法典应采用潘德克顿式编纂方法,编纂体例包含总则和分则。自然资源法典总则基于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等基本内容展开。分则分编的关键在于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类型化梳理,通过对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方式进行归类,可得到两种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类型:利用性自然资源关系和获取性自然资源关系。在两种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类型的基础上,以各类自然资源为分类标准编纂各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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