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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法疲软,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使法律的约束力大打折扣甚至在有的地方荡然无存。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并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修改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制度,建立了"黑名单"、按日计罚等罚则。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严查重罚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环境者,  相似文献   

2.
试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因和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保法》是贯彻环保国策的基本法。诞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环保法》存在着未能全面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诸多不足,已远不能适应21世纪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本文深入阐述了“立法目的欠科学、基本原则需充实”等修改完善《环保法》的9个主要原因;详细阐明了“体现环保基本国策、体现可持续发展”等修改完善的5条基本原则。这对正在进行的《环保法》的修改具有现实意义和很强的针对性。  相似文献   

3.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新《环保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这部被称为中国现行法律中最严格的专业领域行政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环保法》还着重加大惩罚力度,对污染企业按日连续计罚,罚款将上不封顶。据了解,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行以来,至今已有25年没有实质修改。此次进行了大改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此,本刊特约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研究员对新《环保法》进行全面解读,以便读者更全面、深入、准确地掌握和运用新《环保法》。  相似文献   

4.
从1995年以来,已有75件全国人大议案建议修改环保法,若加上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基层干部提出的建议,数量更多。对同一个议题有这么多议案和建议反复提出,比较罕见,说明修改环保法有很强的现实需要。目前修改《环保法》的工作已经启动,修改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久将予以审议。修改环保法,关系到环境保护的基本架构和总体布局,兹事体大,引起了立法、司法、执法、管理、社会、学术等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在这种情况下,深入思考和讨论修改环保法中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是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5.
于文轩 《环境保护》2013,(16):33-35
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积极作用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与重视,不少国家相继制定了环境基本法。例如,卢森堡于1965年制定《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日本于1967年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并于1993年修改为《环境基本法》,美国于1969年制定《国家环境政策法》,加拿大于1988年制定《环境保护法》等。这些国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无一例外地经过了多次修改,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保护需求。对典型国家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经  相似文献   

6.
《环保法》是贯彻环保基本国策的基本法,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计划经济背景下的《环保法》已大大落后于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环境形势的发展。本文有的放矢地提出了“选择环保法典方案,着力提升立法层次,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科学确定立法目的,合理确定基本原则。切实体现立法精神”等修改完善的九点具体设想。这对正在进行的《环保法》的修改具有现实意义和很强的针对性。  相似文献   

7.
<正>在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之后,经过大幅度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终于高票通过。这一长达十余年之久的修改讨论终于落下了帷幕。新法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对当前环境问题作出回应,同时在立法理念、基本制度、监管模式、政府责任、环境执法、环境责任等诸多方面都做了改进和革新。从最初的小步走到如今的大步跑,  相似文献   

8.
2011年1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开了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修改工作会议.环资委在完成<环保法>后评估工作后认为:<环保法>与污染防治各单项法中不一致的环保措施需要尽快统一;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规定需要及时修改;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度需要补充到法律之中.  相似文献   

9.
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建议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者从国家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战略发生变化、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保护需要、与现行环境单项法律、法规冲突,立法过于原则和粗略等方面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分析,认为《环境保护法》亟待修改完善,并提出赋予《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律地位、增加环境权和生态保护内容、完善和创新环境管理制度及强化法律责任等立法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0.
《环境》2014,(11)
正新环保法实施在即。为宣传和引导广大公众用好新环保法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监督政府、企业环境行为,履行好自身环境责任,本刊推出"图说新环保法(公众版)"专题,对有关条文进行权威解读。(专题内容已结集出版,请有需要的单位联系020-83542327。)环保考核结果要公开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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