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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损害往往是严重的社会性权益损害。环境损害的受害人不仅应该从加害人处获得传统意义上的损害赔偿,基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社会性,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受害人应该而且能够通过社会途径获得补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财务保证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都是通过社会化的方式使受害人及时充分地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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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侵害一般具有间接性,因而适用传统法律规定便阻却受害人诉讼途径。许多国家为制裁这一现代社会的新型侵权行为,在法律上放宽起诉资格和扩大被诉对象。我国现行法律仍表现出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裁环境侵权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司法请求限制过多和有关规定条文含义模糊而难以实施,因而我国亦应适当放宽起诉资格要件和扩大被诉对象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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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造成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不能及时、充分、有效的获得赔偿,而且污染企业难于承受金额巨大的损害赔偿责任,借鉴国外有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实行一系列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等制度来解决环境污染受害人需要赔偿而巨额赔偿使污染企业难以承受的问题,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真正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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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保障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利益有着重要作用。对我国现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制度作出分析 ,指出其不足 ,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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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引入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作为因环境侵权的受害人进行诉讼的手段,一方面有助于环境侵权中受害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另一方面能够起到威慑作用,预防企业做出环境侵权的行为。但是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现面临着挑战,其适用只在私益诉讼中,适用条件有待完善,损害结果的要件应须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标准还未统一,赔偿金的作用和请求权主体尚未明确,应适用有自身特色的赔偿金判罚标准,合理判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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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是为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油污事故受害人而建立的一种环境侵权社会化分摊救济方式.依据庇古的外部性理论,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是对企业外部不经济性的一种内部化.依据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理论,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既是一种正义的重新分配,也是依据传统的侵权救济方法无法使被破坏的正义恢复原状时的一种矫正.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说明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受害人给予充分救济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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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污染和由此引起的环境侵权与维权纠纷,在许多地方已成为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侵权责任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确立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则,是排污单位的紧箍咒,是污染受害人的护身符,同时也是环保部门调处污染纠纷的新法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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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环境问题导致的侵权案件中,原被告之间的社会地位相差悬殊、信息不对等,往往会导致因果关系难以证明。本文总结分析了国外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阐释了我国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证明制度的转变,建议在我国的环境侵权案件中可以引用部分因果关系学说理论,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推动环境诉讼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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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原则是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中的一个重大问题。针对环境侵权的特点,从有效救济和全面考虑的思路出发,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原则应该是:环境(权利)保护与经济发展兼顾,受害人保护的适度倾斜,事先救济与事后救济并重,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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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我国现有的海洋环境侵权法律存在问题的前提下,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海洋经济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角度,指出了将海洋环境侵权纳入海上侵权行为法调整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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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是在面对环境侵权问题难以以侵权人一人之力进行补救时,由社会、政府、国家将损害责任分担消化,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的一项风险分担制度。该制度在我国目前仍旧存在争议和混乱。分析了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法理依据及制度设计原则,提出建立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基金制度,是完善社会化救济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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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侵权法定免责事由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环境污染侵害的特殊性,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环境侵权的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三种: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特殊情况下,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失也可以作为侵权人免责的理由.学术界、实务界对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尚有不同看法,对这几种法定免责事由在理解和适用中也存在诸多分歧.本文在分析环境侵权法定免责事由内容的基础上,对我国环境侵权免责事由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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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环境侵权一般指一国领域内的环境侵权行为造成了其他国家领域内人身或财产损失,或对环境产生损害与损害危险。这种国际性环境侵权事件一旦发生,所涉及的受害人不仅人数众多,而且经常位于不同的国家,因而当一件跨国环境侵权诉讼在某国法院被提起时,法官首先遇到的难题便是法律选择问题,即究竟应当以哪一国的环境责任法作为审理案件的实体法?因为每个国家发展水平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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