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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种不同性质的受害者环境破坏过程中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指因环境受到破坏而使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个人,如身体受损害、财产受损失、失去谋生的手段、减少收入、生活变得不安定、不协调等。因环境受到破坏而使产量下降、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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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及其局限性从一个具体的生产单位来说,假定它在生产过程中破坏了当地或附近地区的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那么它作为环境污染的责任者,显然应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即除了应对受害者交付补偿费用而外,还应当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费用。“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正是针对这一点而言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是正确的。一方面,这一原则确定了环境污染责任者治理的环境、清除污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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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资源和环境方面的矛盾日益显现,生态补偿机制可以解决自然资源受益人和受害者之间出现的“不公平”。生态作为补偿机制的首要问题是补偿金的筹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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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与资源存量调整环境保护是需要投入大量资源的。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说明: 1.环境治理。针对经济发展中已经造成的环境破坏,需要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治理,使之尽可能得到恢复。 2.防止环境破坏。为了防止在经济发展中可能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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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煤矿开采环评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如对资源环境承载力的计算方法不统一、生态破坏指标与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与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不够全面等.在进行煤矿开采环评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充分重视资源环境承载力的计算与原始数据的获得方法,积极对区域生态补偿机制进行研究,对社会影响的评价应进一步强化,加强对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及时进行定量化环评,同时必须恰当地处理各项环评之间的关系.本文旨在对目前所了解到的煤矿环境评价中产生的问题进行总结,同时提出一些可供实施的措施,以便在实际进行煤矿环境评价时作为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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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设立环境纠纷仲裁机构的设想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系周莉娟环境纠纷,是指由于污染或破坏环境而产生的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矛盾和争议。这种纠纷,通常由于单位或个人在利用环境和资源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环境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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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责任公民、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侵害人身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致使他人人身受伤害或死亡而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受害人因受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现有财产减少或丧失,间接损失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但因受环境污染或破坏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1.1 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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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造成的什么“肿瘤村”、“大脖子村”在新闻报道中时有所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环境问题的受害者没有像秋菊一样执着地在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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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费征收原则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得出这样一个重要结论,补偿费的实质,是要求因为人们的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的单位。个人,应该为其行为的后果承担一种责任,是一种经济责任。以缴纳补偿费的这种方式来弥补生态环境所受到的损失。就补偿费额度的衡量,生态环境损失如何用经济来补偿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国内外在这方面的成果也不多见。补偿既要考虑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失程度,又要考虑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恢复技术的可能。我们借鉴国内一些地区做法,结合抚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破坏现状,确立以下几个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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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境经济学的经济外部性理论为依据,识别采煤过程中生态环境的外部不经济因素,应用环境价值评价法,对这些不经济因素进行量化和货币化,初步建立了省域煤炭开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经济损失核算体系.以2003年为基准年,核算了山西省煤炭开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经济损失量.结果表明:2003年山西省煤炭开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约为286.746 8×108元,折合每t煤损失63.79元.其中环境污染年损失61.979 4×108元,折合每t煤损失13.78元;生态破坏损失224.767 4×108元,折合每t煤损失50.00元.依据该核算结果,1978─2003年山西省累计采煤约65×108 t,所造成的环境损失约为4 100×108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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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环境民事诉讼是环境污染受害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最后屏障.然而,环境污染受害者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很难胜诉,其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实践中环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鉴定不能得到正确地运用.环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本是解决环境污染受害者打官司难的问题,但实际上这一原则的规定在实践中理解相差很大,往往是对受害者产生不利.如果排除地方保护因素,尽可能减少这种不利,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让法官掌握一定环境科学知识,尤其是环境化学方面的知识,才能真正理解环境民事诉讼中一些特殊的立法规定.本文以重庆骆礼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为例,剖析环境化学知识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鉴定等方面的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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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经济的发展,中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部门的环境治理力度有待加强.长期以来,环境部门应改变传统的重微观层面环境治理职责的实施,改变轻宏观层面环境治理结构架构的做法,调整环境治理方式,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多元主体的积极性,突出环境部门在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环境责任.环境责任的关键在于转变环境治理结构中的角色定位,变管理为治理,充分调动多方面力量参与到环境治理,尤其应当重视企业和公众的力量,充分参与治理,实现环境善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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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东 《安全.健康和环境》2002,(12)
齐鲁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塑料厂在抓生产建设的同时狠抓环境治理工作 ,既美化了环境 ,又提高了效益 ,使该厂从治理环境中品尝到了丰盛的“奶酪”。近年来 ,该厂不断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早在1999年就开始在6套生产装置中推行清洁生产制度 ,并严格按照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标准要求 ,制定了详细的环境治理措施。依靠科技创新 ,“变废为宝”。该厂通过技术创新 ,对各生产装置排放出的“三废”进行认真分析、研究 ,攻克影响“三废”综合利用的“瓶颈”问题。如该厂苯乙烯装置在乙苯脱氢过程中 ,要副产大量的可燃、有毒废气。为了解决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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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中国当前的矿山环境保护政策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矿山环境的主要问题,作为责任主体的矿山企业不能积极主动实施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为了保证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缴纳的资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就是为了贯彻"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保原则,促进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保护矿山环境,并确保在闭坑、停办、关闭后受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治理恢复的一项特别的经济手段和措施。实施保证金制度可以更好地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是矿山环境保护必要且有效的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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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飞琼 《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08,28(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非故意的原因形成污染,进而造成第三人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就被保险人由于此类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进行损失填补的一种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