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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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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下班车祸丧生亲属申请工伤认定 江苏扬中的何美华是个体业主缪老板服装加工店的一名员工。2009年10月5日21时41分左右,何美华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被酒后驾驶小型客车的黄良喜撞倒,何美华连带电动自行车被摔出后,又与杨里程驾驶的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何美华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三车受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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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21日12时30分,云南省曲靖市审计局住宅楼工地一基坑在下放装满混凝土的吊桶时,吊桶脱钩坠落,致坑底作业人员杨某受伤,当即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颈椎部位脱节,左半部有粉碎性骨折,从而导致杨某从肩部往下无知觉。工程承包者在支付8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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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某全民企业 (以下称甲单位 )的司机 ,在甲单位放假期间 ,经人介绍为某私营企业 (以下称乙单位 )运输木材 ,工作中发生事故 ,致使小腿等多处骨折 ,花去医药费近万元。事后 ,关于工伤赔偿问题 ,张某与乙单位发生争议 ,乙单位拒绝赔偿。理由是张某是甲单位职工 ,对乙单位来说只是临时用工 ,临时用工属于承包性质 ,费用中包含风险费 ,如果张某想申请工伤 ,只能回甲单位去申请。  张某最后又回甲单位来找 ,并且多次上访。  笔者认为 ,张某首先应明白什么情况下能认定工伤 ,然后 ,再根据有关法律条文来确定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而不能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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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湖南省保靖县人。因家境贫困,小学毕业后不满16周岁即到浙江某市打工。2001年8月进入一个体加工户当注塑工。同年10月5日上午8时30分许,在操作注塑机加工产品过程中右手被机器压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全由雇主支付。出院后,雇主仅支付其5000元赔偿费用,因没有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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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办公大楼的水磨石地面工程发包给私人包工头赵某,赵某雇用外地来此打工的翟某等人从事这项工作。1999年12月22日晚饭后,赵某安排翟某等人加夜班,翟某不慎从二楼摔下,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死者家属要求包工头赵某对翟某的工亡给予经济赔偿。赵某认为,翟某擅自上二楼,从高处摔下身亡,是他自己不慎造成的后果,与他人无关,况且我还与雇工有口头协议,一切伤亡事故责任自负。因此,我不承担对死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此,死者家属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不久,又以“此案属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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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10月 21日 12时30分,云南省曲靖市审计局住宅楼工地一基坑在下放装满混凝土的吊桶时,吊桶脱钩坠落,致坑底作业工人杨某受伤,当即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颈椎部位脱节,左半部有粉碎性骨折,从肩部往下无知觉。工程承包者在支付800元入院费后离去,至20日伤者杨某之父多次找承包者支付治疗费,承包者共计支付2200元治疗费。因费用太少,无法维护治疗,伤者之父与承包者经长达13天协商无效后,向曲靖市总工会反映,请求协调。 调查核实情况曲靖市审计局住宅楼由十冶工程队承建,十四冶工程队将开挖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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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事故伤害”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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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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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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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条例》的立法原意以及最有效地保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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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劳动中受伤不能按工伤赔偿."这样的认定让黄肇能怎么也想不通,为此他苦苦地奔波.2006年7月,拿到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决书,他的脸上终于露出了笑意,这也让整整走了5年工伤索赔路的他抵达了目的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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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长汀县水泥厂属国有小型企业。1979年2月始,原告彭某在被告长汀县水泥厂做临时至今,未参加工伤保险。1995年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被告长汀县水泥厂决定实行风险租赁经营。1995年11月,在长汀县经济贸易局(原长汀县经济委员会)、长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主持下,通过在职工大会上采取竟标及职工投票等方式确定被告赖某中标取得承租资格。此后,长汀县经济贸易忆中与长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为出 租方,被告赖某为承租方,于1995年12月15日及1996年3月29日就租赁长汀县水泥厂新、老生产线分别签订了一份《长汀县水泥厂国有资产租赁经营合同书》。此后,赖某即作为承租方对水泥厂进行经营管理,在经营过程中,其启用K“长汀县水泥厂租赁经营业务专用章(1)”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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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8年,某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承包某公路工程后,将其中某小桥工程发包给某大桥工程局第二桥梁工程处(简称工程处),7月24日,工程处下属大桥项目经理部与某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简称三建公司)下属的第五工区(简称五工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该小桥工程(不包括基础钻孔桩)由五工区施工,因五工区自身原因发生的工程质量及人身事故等所造成的损失费用由五工区自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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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长汀县水泥厂属国有小型企业。 1979年 2月始 ,原告彭某在被告长汀县水泥厂做临时工至今 ,未参加工伤保险。 1995年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被告长汀县水泥厂决定实行风险租赁经营。 1995年 11月 ,在长汀县经济贸易局 (原长汀县经济委员会 )、长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主持下 ,通过在职工大会上采取竟标及职工投票等方式确定被告赖某中标取得承租资格。此后 ,长汀县经济贸易局与长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为出租方 ,被告赖某为承租方 ,于 1995年 12月 15日及 1996年 3月 2 9日就租赁长汀县水泥厂新、老生产线分别签订了一份《长汀县水泥厂国有资产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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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系原甲市金源公司纸管机操作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2006年5月15日,刘某在操作时左手被纸管机绞伤。经诊断,左手拇指末节指骨骨折,肌腱断裂。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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毓萍  睿智  素芳 《劳动保护》2005,(4):80-80
案例 2002年5月1日,赖以优、马多仁与福建省某厂办事处签订了租用厂房、场地合同书一份,用于开办塑料厂(以下称注塑厂),从事塑料米拉的加工生产。该厂未经工商登记,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安全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注塑厂在当地招收了包括兰新广在内的数名农民工,但未与兰新广等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兰新广等农民工投工伤保险,工人经简单的培训后便开始上岗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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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实质上属于工伤待遇的范畴,当事故发生时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应与合法用工单位的职工享受同样的待遇。但是,目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高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一次性赔偿,所以,应在立法层面上缩小两者的差距,完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制度,以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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