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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十多年,随着我国海洋环境治理形成多元参与的新格局,海洋环境司法经历了由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单独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发展至重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公法职能和检察机关督促、协同、兜底等职能的阶段。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兼具私法与公法性质,内涵比环境公益诉讼丰富。为突破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困境,有必要以环境治理的视角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既重视司法救济又加强公法规制,实现公私法协同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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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着特殊的制度安排,对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诉讼性质及其原告主体的争论也未曾停息。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之际,本文从该条法律规定的争论焦点出发,考察立法原意,结合多年立法司法实践,借鉴最新改革成果,对该条法律的修改进行分析论述,并对下一步法律实施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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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授予社会公众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有利于贯彻我国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髓,也利用与国际可持续发展理念接轨,改善人与人、人与社会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生态文明,建成美丽中国的和谐社会愿景。当今,思考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尤其是探寻有利于为社会普通公众顺畅地参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建构、修改和完善,以保护我国日趋紧张的生态资源和日渐恶化的生态环境,实现人、社会、自然的和谐共生,有序发展利益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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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由于其自身的高风险性对海洋生态环境存在严重的污染隐患。目前我国针对这一问题的法律法规尚不统一,监管分工亦不明确。因此,从主体、行为以及责任的角度出发,针对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环境污染隐患构建法律防控机制,力图实现海洋环境污染风险防控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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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海洋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环境在保障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出重要的生态价值与资源价值。正因如此,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利用行为愈发复杂多样,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为此,国际层面为规范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做出了一系列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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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颖毅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4,39(6)
针对船舶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的现状,分析了船舶污染的途径、危害,进行了风险评价,提出防污染对策。研究表明,当前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被社会各界重视,国际海事组织也不断修改船舶防污染公约,对防止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了。为此,我国应健全船舶防污染保护海洋机制。一是完善海面溢油监测系统;二是促进清污公司市场机制;三是优化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器材库站点;四是加强船舶动态跟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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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是典型的半封闭性内海,生态环境脆弱。随着环渤海地区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海洋利用活动的日益频繁,渤海生态环境承载着巨大压力。保护渤海生态环境健康,保障区域可持续发展,面临巨大挑战。渤海的海洋环境污染现状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内海,三面环陆,仅通过渤海海峡与外海相连。环渤海地区包括辽宁、河北、山东和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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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渤海碧海工程,促进可持续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对我省区域内渤海海域的环境污染现状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了造成渤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原因,以及在海洋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省“海上辽宁”的建设,提出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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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新时期我国海洋资源养护与生态环境整治修复的理论缺失问题,在分析人工生态系统概念内涵的基础上,提出海洋人工生态系统概念,剖析了海洋人工生态系统组成结构与理论内涵,建立了包括海洋人工生态系统方案规划、海洋人工生态系统生态工程建设和海洋人工生态系统适应性管理在内的海洋人工生态系统构筑范式,并分析了这种海洋人工生态系统理论范式在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海洋牧场建设和人工海岛生态系统营造方面的应用价值,以期为新时期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探索生态系统生态学理论引导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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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效,这对于开发海洋、保护海洋、全面发展我国海洋事业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好我国的海洋环境及水产资源,特提出以下建议: (1)经常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广泛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法》,提高人们对于保护海洋环境重要性的认识,熟悉本法的规定与要求,树立珍惜和爱护海洋环境的社会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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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于2018年1月起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突出亮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创新意涵。然而,目前试行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却暴露出诸多理论缺陷与实践难题。在理论上,将"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该项新型诉讼的理论基础,在性质识别与救济逻辑上均存不足;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跳过其行政管制手段而直接提起索赔诉讼实则会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错位,而且与既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间难以协调,甚至会形成"碰撞"和"冲突"。为破解上述难题,应当明确将宪法层面的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作为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的理论基础,构建"行政管制优先、索赔诉讼兜底"的协调互补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同时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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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一直是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法,也应当继续保持其"综合性"定位。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海洋环境保护法》应当确立海区管理权,明确海区管理局的职权;把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法律化;为海洋环境的多方元共治提供法律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应当对防治海洋污染损害、防治海洋资源损害、保护海洋生态、防治海洋地理环境不利变化等4个环境保护事务领域全面设立行为规范,按照在各事务领域开展环境保护的需要创设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法》应确立自身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为实现海洋环境法体系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良性对接做出安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