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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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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沿着《巴黎协定》设定的路径,格拉斯哥气候大会为碳市场链接做出了重要贡献,制定了围绕ITMOs和A6.4ERs对接碳交易的国际性规范文件。但随着“第6.2条合作方法”与“第6.4条机制”下碳市场多边、双边链接轮廓的浮现,义务分配模糊、减量机制弱化与核算转化粗糙的法律空洞化问题也愈发凸显。解构此时代性症结,须将先验的非实在法因素排除在外,遵循条文逻辑解释并省思规范之本身。透过规则作用下国际法律关系的解读,关注未来治理秩序的演变对中国产生的实质影响,如是观察进一步将视线聚焦到问题所造成的难题,即链接角色不明、碳信用供给失控与交易权属不清。在国内全国碳市场营运开启与国际碳市场链接倍受期待的双重背景下,中国有必要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铺陈中国价值诉求与国际正义共识基础之上的建构路径。具体而言:制定“第6.2条合作方法”下双边链接示范协定与“第6.4条机制”下链接交易合同范本,明确链接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强化链接市场碳信用核发的促进机制与遵约机制,提升碳信用授权签发规则的标准化与透明度水平,创制链接碳市场碳信用供给规则;将链接法律制度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现行规范并关联司法审查,预留碳排放单位的权利类型空间但确认其资产属性,规定碳信用权属关系与权利人确权要件,建立以来源为基准的碳信用分级分类转化规则,推动“第6.2条合作方法”下双边转化条款与“第6.4条机制”下多边转化规则的达成,增强链接市场交易的正当性与体系性。  相似文献   

2.
中国政府2009年末温室气体减排承诺的宣布,哥本哈根会议的召开,使得节能减排和碳交易问题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解读了中国的减排承诺,回顾了排污权交易和碳交易的发展,分析了排污权交易和碳交易面临的问题,并展望了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认为中国现在制定的碳减排标准减少的是碳排放的增量,既是环境问题又是经济问题,今后减排目标会进一步细化。通过与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碳市场对比,认为建立有效运营的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当务之急是抓紧交易配套资源的建设,如能耗监测系统、配套法律、相关人才培养等,使碳交易平台专业化,以主动掌握碳定价权。碳市场展望方面,认为国内碳市场有望随着各行业、地区减排目标的设定而逐步形成和发展  相似文献   

3.
环境产权化理论与生态现代化理论演绎出的碳市场被奉为解决碳排放"负外部性"的有效手段。《京都议定书》开创了"自上而下"模式的国际碳市场,但因未充分尊重缔约方自主和平等参与而成为一个封闭的"碳交易俱乐部"。京都机制的实践不足与碳市场的理论争议引发《巴黎协定》碳市场存废之争。《巴黎协定》的"国家自主贡献"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由"强制约束"向"自觉责任"的转向。基于新履约模式,缔约方形成四种新市场机制方案:基线与信用及碳交易机制、基线与信用"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机制以及国际碳交易机制。为保障有效减缓并兼顾自主与平等参与,《巴黎协定》建立了"自上而下"基线与信用机制,但采取了与京都机制"项目"基线不同的"部门"基线。新市场机制对信用交易不再特殊限定,尊重缔约方参与和适用的自愿性;且以"部门"的总量约束为准入门槛对所有缔约方统一要求,体现出平等参与的特点;减排单位中植入可持续发展标准从而对新机制实施的总体效益予以"硬约束"。新机制将促进部门内的减排单位统一,为国际碳市场奠定规则基础。但其市场淡化与可持续发展植入亦将影响国家及区域碳市场异质化发展,不利于国际碳市场构建,其背弃配额交易,独采信用交易亦会抑制碳货币形成。中国建立国家碳市场旨在促进能源市场化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将有利于中国履行"碳强度"和"非化石能源比重"的自主承诺,还将扭转经济增长对高碳排放的依赖,为未来中国履行强制减排责任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4.
碳资产管理业务对活跃碳市场交易、缩减碳排控企业成本以及实现碳资产保值增值有重要作用。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碳资产管理会面临多种风险,影响碳资产管理的顺利进行,降低企业参与的积极性。现有文献对碳资产管理及相关风险却研究较少。为了加强企业对碳资产管理风险的认识并且做好应对措施,同时弥补现有研究的空白,本文对碳资产管理中面临的相关风险进行介绍说明,并且引入多种应对措施。本文将碳资产管理中的风险分为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资产返还风险五种类型。在应对措施方面,本文提出鼓励企业参与碳交易、吸引金融机构进入碳资产管理业务、完善碳统一市场制度、追踪宏观经济变化、石化行业价格波动以及行业内技术革新信息等建议,以促进我国碳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与碳交易市场的活跃。  相似文献   

5.
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求,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举措,亦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外在保障。历史回溯与规范分析下,从薪柴到煤炭,再从煤炭到石油和天然气,竞争促进是能源变革历程中的一般法律路径,但至可再生能源替代,因其自身竞争力不足与市场结构困境,法律制度径直从促进竞争折向了“排斥竞争”。案例分析与理论解析下,竞争豁免法律制度遭遇实践异化,可再生能源市场交易规则模棱两可,制度负面效应突显,已难以适应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需求。事实上,合理的竞争机制设计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企业积极创新和效率提升,竞争规则并不必然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相斥,市场化是可再生能源的最终归宿。重新厘定可再生能源市场的保障性竞争理念,可再生能源的制度促进模式应重回兼容竞争的法律路径:以竞争为优先,以保障扩容竞争并助失利者二次发展,实现市场竞争与政府保障政策的有机协调。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恢复应是可再生能源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可再生能源法保障作用的核心,《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完善也应注重将保障制度与竞争规则进行衔接融通。具体制度路径上,一方面,以“法律原则”形式将竞争优先与效率补偿理念嵌入可再生能源法,为市场提供清晰且富有弹性的交易基准和规范指引;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自由竞争规则适用,推进保障性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构建能源消费需求侧的倾斜性激励机制,以及推动强制购买制度的竞争法理念更新等制度衔接机制协力,可不断扩展特殊市场的竞争空间,助推可再生能源替代进程。  相似文献   

6.
自京都议定书确定市场机制减缓气候变化以来,国际碳市场发展迅速,呈现全球化、金融化的发展趋势。从经济利益角度来分析,国际气候谈判的本质,一是发展空间的争夺,二是经济利益的竞争。由于碳市场具有政策兼容性强、区域行业拓展性强和金融衍生性强三大优点,国际碳市场将是各国经济利益博弈的主要载体,市场机制将成为未来全球气候协议的核心要素。通过深入分析市场机制与全球气候谈判长期目标、资金、监测报告核查以及行业减排等重要议题的密切关系,提出了发达国家气候谈判的核心利益之一就是旨在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碳市场。一方面通过控制全球碳市场的标准、市场、金融等体系和规则主导话语权,继续保持发达国家在全球低碳发展下的经济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则可巧妙逃避发达国家历史排放责任与气候债务。基于国际碳市场发展的深刻背景与中国碳排放交易试点的情况,对中国发展碳市场的重大问题提出了四方面建议:一是中国碳市场发展目标应服务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政策和目标;二是中国碳市场应以实体经济为主体,并服务其升级转型;三是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的碳市场首先必须考虑区域不平衡的原则;四是中国碳市场的国际链接应与中国金融体系的对外开放进程结合,特别是应与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相结合。  相似文献   

7.
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碳交易的市场化在当前面临较多的瓶颈约束和政策风险。基于对我国碳交易发展基本态势和制约因素的考察,分析了碳交易标的的法律属性、交易环节,以及构建碳交易法律促导机制的价值和作用,揭示碳交易市场运行机制与碳交易法律促导机制的内在统一性;指出:顺应我国节能减排政策与策略实施对碳交易市场化的法律需求,发挥法律在碳交易市场创建、交易规则形成、市场规模扩张、交易平台构建、交易形式创新等方面的制度优势,是构建我国碳交易促导的法律机制、突破碳交易市场化瓶颈约束和降低政策风险的有效途径。在此基础上,提出迎合碳减排交易机制对市场创造、技术保障、物质保障、制度保障、配额登记与交易注册平台建设和碳权保护的立法需求,构建我国促进和引导碳交易市场化发展的法律机制的建议和思考。  相似文献   

8.
在概念清单中,流域只是一个"边疆概念";在规范丛林中,流域法规范只是散见于政策文本与法律规范的一种"稀有物种";在法治类型中,流域法治只是一个被忽视的"边缘现象"。尽管现行政策、法律规范中流域元素的权重不断提升,但在法学理论上,对于流域一词的描述和理解都十分薄弱,流域法治研究与实践仍整体落后。从已有经验来看,对于如何实现流域、跨流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与统筹,始终缺乏充足的心理认同、切实经验与法治应对。由于生态文明的顶层设计、经济社会的现实需求以及法治的实践回应,流域、流域法规范以及流域法治等,已经从法治的边缘正式走向了中心地带。欲构建流域法治,实现长江流域空间的法治化,必须:①立足"流域"、"流域法治"、"长江流域立法",流域空间的自然单元、社会经济单元与管理单元等多元属性,决定了流域的法律属性,赋予流域空间法律的色彩与基因,奠定了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逻辑起点。②流域法律关系作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构造与具体类型,更为复杂、多元与综合。流域法律关系本质——流域空间的法律化和法律的流域空间化,蕴含着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变革要素。③各国流域治理过程中流域法治的勃兴,昭示着法治类型的空间转向。长江流域空间与抽象法治的化合结晶,塑造了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理论依归。④从流域到流域法治、从流域立法到长江流域立法的逻辑与展开,构建了从流域法治到长江流域立法实践的法理基础。完成从事理到法理的转变,有助于推动流域法治的转型与创新。  相似文献   

9.
碳市场的本质是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效益是碳市场建立的根本目的,市场机制是碳市场减排的核心手段,政策法规是碳市场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本研究通过纳入34个细化底层子指标构建了一个包括环境约束力、市场资源配置能力以及配套政策与设施完善程度3个维度在内的评价指标体系,分析了中国7大碳交易试点2013—2016年的运行数据并得到各指标的客观权重,结合对交易平台、核查机构以及碳管理咨询公司等10多家机构调研获得的专家意见,对7大试点2017年的发育状况进行了综合评价。研究发现:(1)以私营中小企业为控排主体的试点环境约束力虽然相对较高,但过多的控排主体导致了市场履约管理难度加大,以高耗能国企为控排主体的试点在保证环境履约率的同时也加剧了"重履约而不重交易"的现象。(2)碳市场资源配置能力均未得到有效发挥,控排主体参与程度不足所导致的市场活跃度低成为重要制约因素。(3)由于国家宏观层面法律缺失,各试点建设的法律效力明显不足,配套政策缺乏先见性。(4)总体而言,中国碳市场建设在环境、市场以及政策发育等方面尚处于相互割裂状态,市场运行尚未能达到"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目的。据此,本研究针对刚刚建立的全国碳市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缩紧免费配额发放总量,逐步提高拍卖比例。(2)完善碳市场法律体系建设,提高市场运行法律效力。(3)推动碳金融服务产品等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市场交易秩序。(4)加强地方政府碳市场能力建设,提高控排主体的交易意愿与能力。  相似文献   

10.
随着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启动,碳市场一体化对企业区位选择、产业转移以及中国空间经济格局的影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以碳市场一体化为背景,整合"新"新经济地理学(NNEG)和基于agent的计算经济学(ACE)的理论和方法,直接从异质性企业生产决策、碳交易和区位选择行为出发,建立了一个基于agent的两区域空间经济学模型和计算实验平台,并通过设置不同的政策情景,探讨了碳市场一体化背景下碳减排、碳交易、区域政策倾斜及碳配额分配方式等多种因素对企业的区位选择、产业集聚、东西部区域差异、效率与福利、碳交易活跃度等方面的动态影响。研究表明:(1)在没有东西部地区间碳减排政策差异和碳市场交易的情形下,碳减排政策并不必然改变企业的区位选择,这种环境管制能够加剧企业间竞争,从而提升各地区企业的生产效率。(2)在没有碳市场交易的情形下,对西部地区的碳政策倾斜将影响企业区位选择,改变经济的空间格局,缩小地区之间的差异,但缩小区域差距的效果随着碳约束的收紧而减弱。(3)在同时存在区域碳政策倾斜和碳市场交易的情形下,碳市场交易有利于企业向东部发达地区集聚,企业边际成本降低,两地区企业总数量增多,社会总体福利增加。(4)碳配额的分配方式直接决定碳交易的生命力。分配规则尽可能地纳入企业异质性因素不仅能提升碳交易活跃度和持久度,还能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全局经济效率。本文还就整合空间经济学和基于agent的计算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11.
作为一种以碳排放权为担保标的而获取融资的创新型碳金融制度,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立足于“双碳”目标的实现需求,衍生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运营,并有利于为减排企业提供节能低碳转型的必要资金、有利于为金融机构提供新的风险管理工具、有利于强化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功能,进而助推碳中和经济、绿色金融、碳交易市场的繁荣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然而,由于缺乏统一性、权威性的立法规范,当前有关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的行业标准、地方指引和交易所规则存在规定模糊、规定不统一甚至相互冲突等现象,导致碳排放权担保融资业务面临碳排放权法律性质不明确、碳排放权担保方式有争论、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的登记机构存疑惑、碳排放权担保财产的处置方式存争议、碳排放权担保融资款项的用途待规范等问题,阻碍了碳排放权担保融资业务进一步地推广和普及。因此,应综合考量现有法律、政策、市场、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在效率、公平、秩序等价值间作出取舍,并以审慎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得出最适宜当前碳市场制度演变趋势、绿色转型阶段性特征,以及金融创新发展需求的最佳结论,进而将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确定为行政许可权,明确碳排放权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  相似文献   

12.
完善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相关的法律规范,前提是准确识别绿证的基本法律属性和制度功能。绿证代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环境、社会和其他非电能属性,由于其独立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稀缺性、可控性及可交易性,故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同时,绿证具有证券的衍生性、要式性及文义性特点,但在表征内容、使用范围、效力、交易范围等方面与证券具有本质差异,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证券,而仅是属于一种证券化财产。绿证的复合性、风险性和便捷性特征,决定了绿证制度具有证明履行或替代履行功能、兑现环境价值与投融资功能、引导促进绿色电力消费以及助力绿色核算的功能。绿证专门性规范文件主要是《自愿认购通知》及其附件《认购规则》,其在规范理念、制度内容及形式效力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影响了绿证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应重点围绕绿证作为证券化财产的基本法律属性,相应完善《认购规则》的理念和框架体系,并从价格机制、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限制,完善纠纷解决及申诉机制等方面规则内容;待实施条件成熟后,逐步提升立法层级与效力。尽管《民法典》《证券法》等调整私主体间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为实施绿证制度提供一定的规范基...  相似文献   

13.
重庆市碳交易市场构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区域为单元剖析碳交易市场构建路径意义重大,将为全国碳交易市场构建探寻科学有效的路径。以典型城市重庆市为例,基于立足市情、探索新路的客观分析,重庆开展区域碳交易具有显著的示范效应和良好的市场基础,供需条件已基本形成。重庆市域内以碳冲抵方式推广实施"碳票"交易模式,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实现市域内碳减排。交易执行时以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为基础,建立碳交易中心,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与交易系统,强化认证管理,落实第三方核证制度,严格交易管理与监督,规范碳交易市场秩序。政府应从宏观上进行把握和引导,运用政策杠杆推动形成交易需求和交易环境;成立碳交易协调统筹机构,负责对碳交易过程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等;设计科学有效的路径,推进碳交易有效执行;加强碳交易市场调控和监管,保证碳交易顺利进行。通过不断完善碳交易模式以及制定配套政策体系,渐进形成相对成熟的碳交易市场体系和运行机制,为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构建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4.
消费问题是环境问题的核心,受消费欲望驱使的非理性消费行为是造成生态环境危机的深层次原因。强调在资源投入、生产制造、产品选择及回收利用过程中贯彻绿色消费理念并构建绿色消费法律制度予以保障,无疑是改变非理性消费行为并进而摆脱环境问题困扰的必然选择。但消费与环境的辩证关系决定了绿色消费法律制度的建构绝不可脱离环境治理模式而孤立存在。作为现代环境治理模式转型的重要方向,环境共治在依靠行政主导型或市场自决型的治理模式难以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其强调和谐善治、统一法治及多元共治等价值理念,并涵盖治理主体多元性、治理方式协作性、治理规则开放性、治理成果共享性等内涵特征,为绿色消费法律制度建构提供了理论机制。当前绿色消费法律制度运行与发展面临诸多问题,如法律价值标准的一致性不足、法律规范的协同性不高、政策与法律的融洽性不强、法律治理结构的均衡性不够等,不仅整体影响了规范绿色消费的效果,也削弱了法律制度的支撑功能。为破解绿色消费法律制度建构困境,应遵循环境共治模式,明确绿色消费法律制度建构的规范取向,即以系统化法律安排为主线,逐步实现法律价值标准的协调一致、法律规范的协同发展、政策与法律的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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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广东省南海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需求侧398份调研数据,采用两阶段DEA模型测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效率,探析交易费用、资产专用性、交易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效率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需求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总体效率为0.230,纯技术效率为0.390,规模效率为0.658。市场规模报酬绝大多数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可通过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助推城镇化以及城市升级。(2)交易费用对市场效率没有显著影响,与市场中的企业多次转租行为有关。(3)资产专用性:交易主体方面,企业高技能水平人员有助于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效率。交易客体方面,在均衡处,集聚地区更高的要素价格意味着更好的生产要素匹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效率较高。(4)交易不确定性:交易行为方面,在企业生命周期与土地利用周期更匹配的情况下,企业将选择加大生产投入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水平。交易环境方面,价格决定方式显著影响市场效率,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越低,越有利于提高需求方对于农村集体用地市场的预期,提高市场效率。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可以通过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空间归并与整治,降低细碎化程度。同时,应构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体系,以提高需求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效率。  相似文献   

16.
2015年9月《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宣布中国将于2017年启动全国性碳排放交易体系以来,中国碳市场的筹建及7大试点的运行备受国内外媒体和学术界的关注。相关预测显示,中国碳市场届时将一举超过目前全球最大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成为世界第一大碳交易市场,但由于7个试点运行时间较短、试点地区重视程度以及建设侧重点不统一等原因,目前中国碳市场存在着监管机构职责不清、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政策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本研究从监管机构、监管政策、技术支持平台、监管内容等方面梳理和分析了中国7个试点碳市场的监管体系,并将其与EU ETS、RGGI等国际上发展较为成熟的碳市场监管体系进行了对比分析后发现:1在监管手段方面,EU ETS与RGGI均侧重于依靠法律手段,而中国碳市场的监管手段则主要以地方性规范文件为主;2在监管机构职能方面,EU ETS的二级管理体系有效划分了监管范畴,保证了各级监管力度。RGGI的第三方独立监管模式则很好的保证了监管的公平性,充分发挥了碳市场事中监管作用,而中国碳市场则主要依赖于地方发改委来进行监管,存在职责划分不明晰等问题;3在监管重心方面,EU ETS侧重于对市场运行中的操作性风险和交易性风险进行防范,RGGI则更加关注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而中国碳市场目前主要针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进行了防范。由此对中国即将建立的全国性碳市场监管机制设计提出了如下建议:1提高碳市场立法效力,完善监管政策体系;2平衡监管权力,成立专职监管机构;3加强过程监管,完善电子平台安全建设;4加大碳市场信息披露力度,鼓励公众及行业协会参与,形成外部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7.
当前,全球碳交易体系分割且从属于不同的政府或区域管辖之下的发展特征,产生出一系列新的问题,例如分散交易体系如何链接、各市场减排效果如何比较等问题。由于国际碳市场相对发展还不成熟、预期寿命不确定、波动性较强,且由于碳市场发展历史较短,缺乏长期的定量数据记录,市场上为参与者提供的风险管理工具很少。而随着2013年中国七省市的区域碳交易试点陆续启动,结合全国层面的自愿减排交易体系,碳交易将成为中国实现减排目标的重要手段。在发展初期,我国碳金融市场至少存在机制设计风险、市场供给风险及违规操作风险等方面的挑战。因此,无论是从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相关经济部门和市场稳健发展还是从公共利益出发,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均应识别碳金融市场的风险,以保证有效的交易和定价机制、避免欺诈和价格操纵、平衡信息透明度及保密程度为基本原则和目标,尽早从监管法律、监管机构及权限、监管范畴及监管内容等多方面全面设计碳金融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18.
法治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结合,其最佳状态是法律指引与行为模式相一致。环境案件审判体制改革是由正当性理念推动的环境司法改革,对传统法治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改革的前提仍然是对法治基本原则的固守,不宜超越法治的底线。推动环境案件审判体制改革乃至环境司法改革,必须坚持法治逻辑,须处理好如下几种关系:以形式法治为原则,以实质法治为补充;以合法性为原则,以正当性为补充;以专业化为原则,以灵活性为补充;以法律正义为原则,以社会正义为补充;以被动司法为原则,以能动司法为补充。  相似文献   

19.
近年海峡两岸均高度重视能源结构转型升级,旨在通过专门化立法等方式来优化可再生能源配比,以期实现低碳绿能转型。纵观海峡两岸能源转型历程和路径,均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紧密关联。目前海峡两岸均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但针对该领域的研究较少,为此,本文尝试以比较研究的方法分别从静态与动态两个角度,综合运用比较研究、规范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论对海峡两岸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作探讨与研究。回望海峡两岸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制度群,海峡两岸在并网制度、可再生能源基金、保障性收购、价格管理、补贴机制等核心制度中都呈高度相似特征。虽然在制度细节层面存在诸多不同配套规定,如附加电价征收、并网成本分摊、收购合约时限等,但总体上以对FIT模式进行修正而展现出来的制度趋同化脉络清晰可辨。在具体实践中,海峡两岸均于2017年建立绿色电力交易证书制度,以尝试推动自愿性认购市场的发展。亦面临部分共性问题,如可再生能源发展激励机制、基金缺额、竞标引入、推广绿色电力交易证书制度等现实性挑战。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海峡两岸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存在趋同化现象;海峡两岸修法的制度选择与路径依赖接近;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提示我们需加强制度引进的甄别和改良,制度吸收需借鉴本土资源;我国台湾地区集智立法路径值得学习研究,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法这类技术性较强的法律制度更应充分吸纳专家学者建议;应注重强化具有可达性的公众参与机制的建设。  相似文献   

20.
基于广东省南海区的问卷调研,采用Tobit模型分析资产专用性、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费用的影响,采用Probit模型分析交易费用对市场交易方式选择的影响。(1)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费用的研究结果:资产专用性中承租人不是本地人、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力资本资产专用性较高,会产生更高的交易费用;模型中需求方物质资产专用性没有影响;土地资产专用性中的地块离镇中心距离越近的资产专用性更高,因而其交易费用相对较高。交易的不确定性中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中交易对象为村集体,其交易费用更低;签订合同可以减少不确定性,降低履约风险,从而达到减少交易费用的目的;没有政府干预更倾向于采用接近市场的形式,交易费用低;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中采用竞标方式决定价格其交易费用较低,而采用协议方式其交易费用较高;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交易其交易费用更低,产权明晰是市场有效运作的前提。(2)市场交易方式选择的研究结果:交易费用较高的情况下,承租方倾向于选择出让的交易方式;资产专用性中企业员工人数和产业状态均显著正向影响交易方式的选择,地块更靠近镇中心,企业更愿意选择出让的方式;交易的不确定性中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具有正向显著影响的因素包括交易对象、合同年限、合同是否公证;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中价格决定方式、是否知道南海区试点及南海区流转政策三个变量都显著正向影响交易方式的选择;交易频率显著正向影响交易费用,二次或多次转租的承租方会更愿意选择出租的方式进行交易。研究结论:交易费用的三个分析维度对交易费用的影响不尽一致,应根据其影响的差异性来制定相关政策,以达到降低市场交易费用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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